讓蒙冤者獲得最大撫慰
——代表委員聚焦國家賠償三個問題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5-03-13 13:23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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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3月12日電(記者姜琳、趙葉蘋、陳春園)如果説儘早洗清罪名、重獲自由是蒙冤者最大的渴求,那麼在沉冤得雪後獲得應有的國家賠償,則是對冤案受害者及其家人最大的撫慰。

如何解決國家賠償申請難、獲賠難、追償難的問題,如何更好地維護公民權利,彰顯公平正義的法治精神,兩會代表委員們展開了熱議。

國家賠償事關公民權利

從“內蒙古呼格吉勒圖案”到“福建念斌案”,從“廣東徐輝案”到“海南黃家光案”,一起起冤假錯案得以糾正並賠償,有力地彰顯了司法進步。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公佈的數據,2014年,各級法院審結國家賠償案件2708件。

“但突出的問題是,這其中真正獲得賠償的並不多。”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馬懷德説。記者梳理2015年地方高院所做的工作報告發現,大部分省市的賠償比例都比較低。例如2014年,上海審結國家賠償案件22件,決定賠償2件;廣東審結253件,決定賠償53件;山東審結143件,決定賠償的15件;四川審理170件,決定賠償16件……

“目前國家賠償的賠償範圍比較窄,賠償程序還是比較複雜,受害人想及時獲得賠償仍不是一件容易事。”馬懷德告訴記者,賠償義務機關更多傾向於不願意賠償,或者不希望承擔否定性評價的後果;而且,一些地方賠償經費沒有實行財政預算,這更加劇了賠償難。

作為執業律師,全國政協委員、國浩律師(成都)事務所合夥人施傑深有感觸。“明明很清楚的錯案,但又是受害人被施壓讓其承諾平反後不申請賠償。有的擔心影響政績和領導幹部升遷,乾脆選擇‘私了’。”他説,“我的好幾個當事人本來可以申請國家賠償,後來因為各種壓力最終無奈放棄。”

“國家賠償事關公民權利和社會公平正義,判錯了,就必須坦然承認錯誤並積極進行賠付,而不能‘捂蓋子’、錯上加錯。”施傑説。

賠償標準有待提高

不僅是申請難、獲賠難,冤錯案受害人在實際維權中,還常常遭遇索賠高、賠償低,由此直接導致國家賠償案件難以息訴。“福建念斌案”就是一個最典型的例子。

2015年2月,三次被判死刑的念斌歷經8年上訴後,終於被判無罪,獲得國家賠償113萬餘元,但他主張索賠金額的絕大部分都被法院以“依法不予支持”“不屬於國家賠償範圍”的理由拒絕。

“現行賠償標準偏低。”馬懷德表示,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是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其他財産損失也只賠償直接損失,因無辜入獄造成的收入減少、房屋損失、伸冤費用、交通費、住宿費等,都沒有列入賠償的規定之中,法院即使想做出這樣的賠償決定也缺乏法律依據。

“本來是健康人,蒙冤坐牢引發疾病,儘管這不是國家機關直接侵犯造成的,但是由國家機關的侵權行為引起的,這些健康損害當然應該賠償。”全國人大代表、廣東國鼎律師事務所主任朱列玉建議,受害人親屬精神損害、被冤枉坐牢的名譽權榮譽權損失、回歸社會的費用都應納入國家賠償範圍。

全國人大代表、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張忠厚坦言,與國外相比,我國的標準總體還是較低,這一塊有很大改進空間。

完善追責機制

《國家賠償法》實施20年來一直遵循“誰侵權、誰賠償、誰追償”的原則,但在實際操作中追償制度卻一直處於“休眠”狀態,極少有公務人員被追償,一些重大冤案的追責也遲遲不見動靜。

“冤假錯案一旦被認定,政府機關就應該追究辦案人員的責任,該罰錢的罰錢,該問責的問責。”全國人大代表、湖南秦希燕聯合律師事務所主任秦希燕認為,應該對《國家賠償法》和《國家賠償費用管理條例》進行修訂,完善追償的機制,細化追償標準,建立追償程序、結果公開等機制。

在施傑看來,應該建立一個懲罰金機制,以示對相關公務人員的懲戒和對受害人的額外補償。“如果個人無力賠償,再由地方財政出這筆錢。不管多少,對受害人都是一種安慰,對公務人員也是一種警戒。”

不過,馬懷德提出了不同看法。他説,追償只是國家賠償的一個輔助制度,實踐中很少發生這種情況。不是公務人員的重大過失不好認定,而是追償本身執行起來難度很大。動輒百萬的賠償金究竟讓哪幾個辦案人員承擔很難認定,就其收入水平來説也很難承受。所以更多應考慮追責,而不是追償的問題。

責任編輯: 周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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