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這麼賠?到底應該怎麼賠?——三方關於念斌案、呼格案、黃家光案國家賠償的觀點交鋒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5-03-13 13:33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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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3月13日電(記者趙葉蘋、姜琳、高亢)12日兩高報告一大亮點,無疑是念斌案、呼格案、徐輝案等一批冤假錯案的糾正。

人們在關注受害人沉冤得雪的同時,也期待國家賠償切實保障受害人合法權益,讓蒙冤者及其家屬“得償所冤”。不過,在受害人和受害人家屬、法院、代表委員眼中,對於一些具體的國家賠償案,在看法上也有著不同的角度。

念斌案:天價索賠引爭議

【案情介紹】2015年2月15日,福州中院對念斌作出113萬元的國家賠償決定。念斌及姐姐念建蘭隨即表示不接受,將依法向福建高院賠償委員會上訴。2006年7月,因鄰居家兩名幼童中毒死亡,念斌被列入重大作案嫌疑並被三次判處死刑。2014年念斌被判無罪後,向福州中院提出鉅額國家賠償申請,其中絕大部分為精神損害賠償。

【法院觀點】福州中院:對於念斌提出的超百萬元的醫療費,由於審案期間並未侵犯其健康權,因此不予支持;對其提出8年申冤期間支付的交通費、住宿費、律師費、材料費以及自家房屋損毀等賠償請求,不屬於國家賠償範圍,不予支持;其姐姐和其兒子並非受害人,前者誤工費、後者心理治療費等賠償請求也不予支持。

【家屬意見】念建蘭:8年冤獄給念斌及家庭造成的經濟損失、為申冤所支出的高額成本均有事實依據。提出精神賠償,根本不奢望獲得,只是為讓國家和社會重視冤案受害者及家庭受到的重大精神傷害。

【代表委員點評】全國人大代表、廣東國鼎律師事務所主任朱列玉:賠多少錢都很難彌補冤假錯案對受害人家庭帶來的痛苦和損失。但國家賠償法是一部救濟法,法院只能按照法律規定的範圍、標準進行賠償。我國目前賠償標準確實偏低,未來可以通過司法解釋和實際運作,盡可能擴大賠償範圍、提高賠償標準。

呼格案:依法追責是關鍵

【案情介紹】2014年12月30日,內蒙古高院決定支付呼格吉勒圖父母李三仁、尚愛雲國家賠償金205萬餘元,其中的100萬元為精神損害賠償金。1996年4月9日,前往公安機關報案的呼格吉勒圖被誤判為一起強姦殺人案兇手,61天后被判死刑並立即執行。

【法院觀點】內蒙古高院:依據《國家賠償法》相關規定,呼格案被執行刑罰是最為嚴厲的死刑,這對其親屬所造成的精神損害後果無疑是極其嚴重的,法院綜合考量具體案情,決定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100萬元。

【家屬意見】呼格吉勒圖父母:我們對賠償金額不存在滿意不滿意的問題,這只不過是精神上給了一種安慰、撫恤。給的錢再多也抹平不了我們心裏永遠的傷痛。希望按照國家法律程序進行追責,公檢法部門吸取教訓,避免冤假錯案發生。

【代表委員觀點】全國政協委員、國浩律師(成都)事務所合夥人施傑:呼格案是目前精神賠償最高的一起案件,彰顯了司法進行和對公民權益的維護。追責應該包括追償和問責兩部分。根據我國《國家賠償法》第16條規定,賠償義務機關賠償損失後,應當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或者受委託的組織或者個人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但是目前追償遲遲沒有啟動。對蒙冤者和公眾來説,公平正義能否實現,最終取決於造成冤案的相關辦案人員是否依法受到問責。有罔顧群眾利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必須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黃家光案:今後要強化辦案“終身負責制”

【案情介紹】2014年12月,海南高院向黃家光支付侵犯人身自由權賠償金和精神損害撫慰金,總計160余萬元。因捲入一起兩村械鬥引發的命案,2000年黃家光被判無期徒刑,服刑期間,他拒絕減刑引發關注。

【法院觀點】海南省高院:儘管在這個案件中,公檢法各家都存在責任,但是法院作為審判機關,責任更大一些,存在對證據審查不嚴的問題,待法院把責任厘清,肯定要追責。

【受害人意見】黃家光:新年最大的願望是娶妻生子、蓋房、找工作,補回被剝奪的青春。其他人可以原諒,但是辦理冤案的人應該被追責。

【代表委員觀點】全國人大代表謝子龍:直接追責或追償個人確實先要厘清責任輕重、責任關係。在司法改革之前,法院是按照“疑罪從有”“疑罪從輕”的原則下判的,一般公安機關、偵查機關、公訴機關比較強勢,不是純審判部門造成的錯判結果,“但從現在起必須將辦案‘終身負責制’貫徹落實下去,再有冤假錯案,追溯上去該誰負責就追究誰的責任,給受害人一個交代。”

責任編輯: 周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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