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3月13日電(記者 王博、白瀛)全國人大代表、甘肅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路志強建議,人民監督員作為加強對檢察機關外部監督的重要手段,目前試點實踐豐富,立法理論準備充分,應加快人民監督員制度立法。 人民監督員制度是通過從人民群眾中選任出的人民監督員對人民檢察院辦理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工作進行外部監督制約的一項制度。這項制度于2003年8月開始試點,2010年10月在全國檢察機關全面推行。 “實踐證明,由人民監督員代表人民群眾進行監督,有效地保證了檢察機關查辦職務犯罪案件的質量,促進了規範執法、公正執法,也強化了訴訟民主和人權保障。”路志強説。 路志強表示,目前,《關於實行人民監督員制度的規定》雖已出臺,但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背景下,凡屬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據,以及落實中央《深化人民監督員制度改革方案》的要求,都需要對人民監督員制度進行立法。 路志強建議,在廣泛聽取意見、吸納司法改革成果和立法成果的基礎上,對人民監督員制度進行立法。他認為,立法可採取兩種模式:一是將人民監督員制度內容納入《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修正草案)》稿,單列一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辦理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應當接受人民監督員的監督”。二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出臺《關於實行人民監督員制度的決定》,就人民監督員的職責、選任方式、監督範圍和程序、監督效力和保障等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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