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3月18日電(記者何雨欣、韓潔)記者18日從財政部獲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近日下發通知稱,經國務院批准,明確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相關政策。 通知明確,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20萬元(含2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通知稱,所稱小型微利企業,是指符合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 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明確,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並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産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産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通知還稱,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所稱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係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從業人數和資産總額指標,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 這份通知還強調,各級財政、稅務部門要密切配合,嚴格按照本通知的規定,抓緊做好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落實工作。同時,要及時跟蹤、了解優惠政策的執行情況,對發現的新問題及時反映,確保優惠政策落實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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