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特色領導幹部個人事項報告制度“特”在哪?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5-03-23 18:20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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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社北京3月23日電(記者 華春雨)去年底,中央組織部對做好今年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工作作出安排。隨著這項工作深入推進,各級黨委及其組織部門正努力探索建立中國特色的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制度。那麼,這項制度究竟“特”在哪些方面?

    “特”意味著高標準

    經過近二十年的探索實踐,中國特色的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制度逐漸走向成熟,發揮出更加積極的作用,成為全面從嚴治黨、深化黨的建設制度改革、深入推進黨風廉政建設過程中一項重要的制度成果。

    “黨的十八大以來,中央以前所未有的決心和魄力推進從嚴治黨、從嚴治吏,其鮮明的特色和趨勢,就是更加注重制度建設。”湖南商學院教授王明高説,不斷完善和強化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制度,正可説是強化對領導幹部監督管理的良策。

    “現在社會上有些人總是拿外國的官員申報制度説事,動輒説人家怎麼規範,怎麼科學,而把我們的制度説成小兒科、低版本,其實恰恰相反,特色意味著高標準,特色蘊含著嚴要求,特色彰顯著大優勢。”中央黨校教授辛鳴説。

    專家表示,與西方社會的同類制度相比,中國特色的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制度有四大鮮明特色,可以概括為四個字:廣、全、實、嚴。

    王明高表示,在報告主體方面,我國規定個人有關事項的報告主體包括“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和國有企事業單位領導班子成員”,2014年,全國向組織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領導幹部達150萬名,較之美國、澳大利亞、韓國等規定的財産申報主體的範圍更廣。

    在報告內容方面,辛鳴表示,我國要求領導幹部報告的事項內容有14項之多,像涉及“家事”方面的婚姻變化情況、配偶子女從業情況和涉及“家産”方面的房産、投資等情況,更是需要重點申報的內容。

    “而且房産不僅要申報自己名下的,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名下的也必須報告,而英國的報告內容是12項,美國7項,法國11項,其中,英國報告制度中配偶和子女的財産不需申報。”辛鳴説。

    “實”是指對真實性的要求更高,抽查核實的力度更大。我國不僅要求領導幹部就本人填報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鄭重向組織作出書面“承諾”,還建立了抽查核實機制。

    “從今年開始,隨機抽查比例由過去的3%—5%提高到10%,並開始實行幹部選拔任用‘凡提必查’制度。”辛鳴表示,從國外情況看,則基本上沒有主動核查公職人員財産申報情況的機制。

    “‘嚴’則是指把抽查核實結果作為領導幹部對黨組織是否忠誠老實的重要標尺,並且用‘五個一律’來給制度通上電。”辛鳴説,“而像這樣明文規定,對號入座的剛性制度要求,在其他國家並不多見,甚至沒有。”

    按照制度規定,凡是填報不規範或錯報、漏報的,一律要求重新填報或限期補報;未如實填報的,一律要求領導幹部本人作出説明,並根據説明情況由組織人事部門幹部監督和幹部工作機構研究提出是否影響任用的意見;有意瞞報的,一律不得提拔任用,不得列入後備幹部人選;發現違規問題的,一律責令其限期改正;涉嫌違紀違法的,一律將問題線索移交紀檢監察機關調查處理。

    不僅如此,中央組織部還提出今年將進一步強化抽查核實結果運用。專家認為,目前我國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制度正在逐步完善,報告制度對領導幹部的監督、約束和警示作用在逐步顯現。

    “特”源於自身實際

    專家同時指出,我們制度的特色不是為特色而特色,是基於對中國社會政治文化環境清醒的認知和自覺的應對。

    “比如,在中國‘小官未見得小權’,縣委書記級別只是正處級,但其掌握的權力、控制的資源可不小。”辛鳴説,如果只對高級幹部作要求,將會使一大批握有重要權力的幹部游離于制度監督之外。

    “又比如,局長夫人説話可能會被當做是局長本人説話,兒子的事情可能會被當做是老子的事情等等,在這樣的社會現實中,把申報內容擴大到‘家事’和‘家産’是十分必要的,也是有的放矢的。”辛鳴説。

    此外,專家還表示,在我國,由於申報人數巨大,申報事項眾多,在尚未向全社會公示、受到全社會全方位監督的情形下,設立抽查核實機制並將其與幹部選拔任用結合起來、與財産的“合法性”驗證機制結合起來,就成為一種必然選擇。

    “特”不是特立獨行

    特色制度並不是特立獨行,更不是主觀隨意任性而為,而是遵循制度建設普遍規律基礎上的特色設計。

    “比如,關注家庭情況是我們這項制度的特色,但其指向卻是制度對象的全面性,解決的是利益關聯問題;隨機抽查也是我們這項制度的重要特色,這是要體現制度的嚴肅性;報告事項多而細,則是制度嚴密性的基本要求。”辛鳴説。

    他表示,我們的制度既有實體性內容又有程序性安排,既明確規定應該怎麼辦又明確規定違反規定怎麼處理,為逐步形成中國特色的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制度體系構建了一個很好的框架,也為進一步實現信息向社會公示準備了條件。

    “做得好的,我們要毫不動搖堅持並不斷完善,在檢查制度設計漏洞,扎牢制度之籠等方面下功夫,在更全、更大和更嚴上繼續做下去。”國家行政學院政治學部教授李拓説。

    專家同時指出,在一些西方發達國家,儘管官員個人事項報告制度的完備性週密性並不高,但由於國家普遍的財務與金融監管水平較高,所以財産申報與公示制度的施行效果比較好。

    王明高表示,要使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制度有效有力實施,還需輔以以薪養廉制度、公民信用保障號碼制度和金融實名制度等配套制度,形成完備的體系,進而使其成為推進全面從嚴治黨、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有力武器。

責任編輯: 王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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