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業所得稅減半徵收覆蓋面擴大、“門檻”降低 審批少了 實惠多了 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的標準,由年應納稅所得額10萬元以下擴大到20萬元以下,小微企業稅收優惠力度進一步加大。國家稅務總局近日向社會發佈公告,出臺多項具體措施落實稅收優惠政策,確保小微企業盡享政策紅利。 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無須審批均可自行享受優惠 公告明確,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無論採取查賬徵收還是核定徵收方式,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在季度、月份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無須稅務機關審核批准。 從稅收優惠政策覆蓋面上,這樣就消除了遺漏與“死角”。那麼小型微利企業的標準是什麼? 稅務總局所得稅司負責人解釋説,小型微利企業的特點主要體現在“小型”和“微利”上。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小型微利企業除了要求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的行業以外,還包括三個標準:一是資産總額,工業企業資産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其他企業的資産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二是從業人數,工業企業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其他企業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三是稅收指標,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 “小微企業是就業的主渠道,也是創新的重要源泉。在經濟新常態下,加大對小微企業的支持力度,幫助它們解決面臨的經營困難,對穩增長、惠民生具有重要意義。”稅收科學研究所所長李萬甫表示。 稅收優惠提前至預繳環節,減輕企業資金壓力 “此次出臺舉措的一大亮點,是小微企業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時間提早了,門檻也進一步降低了。”李萬甫表示。 2014年之前,小型微利企業統一在匯算清繳時享受優惠政策,季度預繳環節不享受優惠。此次公告明確,允許小型微利企業在季度、月份預繳環節提前享受優惠政策,在匯算清繳環節再多退少補。這樣,讓小微企業提前享受稅收優惠紅利,有效緩解資金緊張,減少貸款壓力,增強其流動性。 同時,進一步降低小微企業享受稅收優惠的門檻:對於上一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但企業根據生産經營情況,預計本年度可能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企業在季度、月份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可以申報享受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 例如,A企業2014年資産總額、從業人數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但應納稅所得額為31萬元,未享受小微企業優惠政策。如果A企業預計,2015年應納稅所得額可能在20萬元以下,就可以填寫預繳申報表,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 “今年經濟下行壓力加大,一些小微企業的利潤可能會出現下降。將稅收優惠的範圍擴大到這部分企業,讓他們儘早享受到政策紅利,可以更好地體現國家對小微企業的支持。”李萬甫認為。 今年新辦的小微企業,預繳企業所得稅時也可享受優惠 “我們是今年新開張的小微企業,預繳企業所得稅該怎麼算,能不能享受稅收優惠?”很多新辦小微企業,對這個問題格外關注。 稅務總局所得稅司負責人説,公告對於這種情況也作出了明確規定。對於本年新辦小型微利企業,凡累計實際利潤額或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20萬元的,可以享受減半徵稅政策;超過20萬元的,停止享受其中的減半徵稅政策;超過30萬元的,停止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此外,考慮到小微企業的實際用工情況,公告對小微企業標準中的從業人數和資産總額的計算口徑,也進行了調整。由原來按照全年月平均值確定,調整為按照全年季度平均值確定。”李萬甫説,公告還簡化了小微企業享受稅收優惠的備案手續,納稅人通過填報申報表履行備案手續,不需要再專門備案,進一步減輕了小微企業辦稅負擔。 【鏈結】 國家對部分小微企業實行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從2010年實施以來到此次政策調整,已先後四次擴大政策覆蓋範圍,支持力度持續加大: 1.自2010年1月1日起,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3萬元(含3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2.自2012年1月1日起,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6萬元(含6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3.自2014年1月1日起,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10萬元(含1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4.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將享受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小微企業範圍,由年應納稅所得額10萬元以內(含10萬元)擴大到20萬元以內(含20萬元),並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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