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放寬市場主體住所登記條件鼓勵大眾創業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5-03-24 09:23 來源: 文匯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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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進一步鼓勵投資與創業,降低市場準入門檻,23日,上海市政府辦公廳印發了《上海市企業住所登記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放寬市場主體住所登記。《辦法》已於今年3月1日起實施。除企業外,農民專業合作社、個體工商戶等其他市場主體參照執行。 

  企業住所登記的功能主要是公示企業法定的送達地和確定企業司法和行政管轄地,企業在住所從事經營活動可能存在的違反法律、侵害他人權益的行為,應當加強後續監管而非在事先準入上限制。因此《辦法》最大限度地降低住所本身的登記要求:除了違法建築、涉及安全的專用部位不可作為住所,居民小區會所應符合規劃或經一定比例業主同意以外,其他非居住用房均可以作為企業住所;城鎮居住用房辦理改變房屋使用性質手續後,農村宅基地上房屋經利害關係人同意後,也可以作為企業住所。

  為進一步釋放場地資源,破解制約投資的創業場地資源瓶頸,《辦法》規定了“集中登記”和“一址多照”等的內容。“集中登記”允許區(縣)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單位指定非居住用房為集中登記地,供從事不擾民、不影響周邊環境和公共安全經營項目的企業登記住所。在集中登記地的企業或者企業間有投資關係的,其相關住所登記可以“一址多照”,即一個門牌號或者室號可登記為多個企業的住所。

  住所的規範管理是一個複雜的社會管理問題,涉及多個職能部門。為落實國務院《註冊資本改革方案》提出的“寬進嚴管”的要求,《辦法》明確了各政府部門依職權對企業住所進行監管。其中,根據投訴舉報或者通過企業公示信息抽查發現企業登記住所與實際情況不符的,由工商部門依法進行處理;企業住所應當具備特定條件,利用非法建築、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等從事經營活動的,由規劃、建設、國土、房屋管理、公安、環保、安全監管等部門依法管理;涉及許可審批事項的,由負責許可審批的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監管。

  考慮到上海市各區縣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城市社會管理要求的不同,《辦法》授權區(縣)人民政府制定住所登記管理細則。區(縣)人民政府既可以明確本區(縣)特定的住所使用證明,也可以對集中登記地規範服務、加強管理等方面作出具體規定,還可以在《辦法》的框架下對住所的登記管理進一步細化。(記者 張曉鳴)

責任編輯: 周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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