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和水利部聯合出臺《關於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參與重大水利工程建設運營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為此記者採訪了水利部規劃計劃司常務副司長汪安南。 除特殊規定外一律開放,優先考慮社會資本 據介紹,目前水利投資主要以政府投資為主,社會資本參與程度較低,不足水利總投資的20%。 此次《意見》提出,除法律法規的特殊規定外,重大水利工程建設運營一律向社會資本開放。也就是説,今後只要是社會資本,包括各類國企、民企、外商、混合所有制企業,以及其他投資、經營主體願意投入的重大水利工程,原則上要優先考慮由社會資本參與建設和運營。但綜合水利樞紐、大城市供排水管網的建設經營需按規定由中方控股。 《意見》提出建立健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機制,鼓勵社會資本以特許經營、參股控股等多種形式參與重大水利工程建設運營。 政府投資、財政補貼、價格機制共同發力 許多水利工程投資規模大、盈利能力弱,如何吸引社會資本進入?《意見》重點從政府投資引導、財政補貼、價格機制等方面提出優惠和扶持措施: 一是發揮政府投資引導帶動作用。公益性部分政府投入形成的資産歸政府所有,可按規定不參與生産經營收益分配。同時,鼓勵發展重大水利工程的投資基金,政府可以通過認購基金份額、直接注資等方式予以支持。 二是完善項目財政補貼管理。對承擔一定公益性任務,項目收入不能覆蓋成本和收益,但社會效益較好的PPP重大水利項目,政府可對工程維修養護和管護經費等給予適當補貼。 三是完善價格形成機制。探索實行由項目投資經營主體與用戶協商定價。需要政府制定價格的,既要考慮社會資本的合理回報,又要考慮用戶承受能力、社會公眾利益等因素;價格調整不到位時,地方政府可根據實際情況安排財政性資金,進行合理補償。 四是發揮政策性金融作用。《意見》提出加大重大水利工程信貸支持力度,完善貼息政策。 五是推進水權制度改革。《意見》提出積極探索多種形式的水權交易流轉方式,鼓勵開展地區間、用水戶間的水權交易。 企業投資經營,政府服務監管 水利工程有防洪、供水、糧食安全、生態安全等公益性功能,而社會資本追求經濟利益最大化,如何協調兩者關係? 汪安南説,《意見》明確規定,社會資本履行投資經營權利義務,應對項目的質量、安全、進度和投資管理負總責。依法承擔防洪、抗旱、水資源節約保護等責任和義務,服從國家防汛抗旱、水資源統一調度。同時,政府必須加強服務與監管。《意見》重點從加強信息公開、加快項目審核審批、落實應急預案和完善退出機制等方面提出了具體措施: 為加快項目審核審批,《意見》提出建立健全重大水利項目審批部際協調機制。為預防和應對水利公共服務突發公共事件,《意見》提出在發生危及或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緊急情況時,政府可採取應急管制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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