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就現有公募産品是否允許投資新三板等答問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5-04-04 09:40 來源: 證監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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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4月3日,證監會召開新聞發佈會,新聞發言人張曉軍通報了對2015年第一季度證券公司融資類業務現場檢查的情況(以上內容見官網要聞),發佈了關於《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實施後相關審核銜接工作安排的監管問答,同時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發佈實施後,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申請審核等相關工作有何銜接安排?

    答:《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發佈實施後,公司債券的發行與交易應按照《管理辦法》的要求進行。為儘量減少法規修訂對現有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申請項目的影響,對《管理辦法》發佈實施前已受理的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申請項目,我會按照原《公司債券發行試點辦法》規定的標準和程序完成審核工作,發行環節按照原有規定執行,上市環節的安排由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相應予以明確;發行人也可自主選擇申請撤回申報材料,按《管理辦法》及相關配套規則重新申報。

    自《管理辦法》實施之日起擬申請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發行人應按新的規定申報,我會按新的申請文件目錄及相關要求受理,並按照《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審核,發行、上市等環節按照新的規定執行。

    問:對於僅面向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核準程序請問有何安排?

    答:對於擬面向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發行人先向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提交公開發行並上市申請材料,由交易所對申請材料是否符合上市條件進行預審。交易所預審通過後,發行人向我會報送行政許可申請材料,我會以交易所預審意見為基礎簡化核準程序。同時,為給發行人提供更多便利,相關行政許可申請受理及批文發放事宜均在交易所辦理。

    發行人在交易所出具預審意見後發生重大事項可能對發行及上市造成影響的,應及時向交易所報告;主承銷商應當出具明確的專項意見並及時向交易所報告。對於不再符合發行條件的,我會終止審查。

    交易所將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開上市預審相關工作機制安排。交易所的預審、我會的行政許可、債券上市的辦理存在內在聯絡,通過建立相關環節的緊密銜接實現審核效能的提高。

    問:發行人從取得公開發行核準到完成債券上市交易需履行哪些程序?

    答:鋻於《管理辦法》已對發行與承銷做出專門規定,對於《管理辦法》發佈實施後受理的項目,其發行與承銷不再按照《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的規定由主承銷商在公司債券發行前向我會報送發行與承銷方案。

    發行人在取得公開發行核準後,應當按照《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的相關規定在發行前經交易所明確交易機制和交易環節投資者適當性安排;未明確相關安排的,不得啟動發行。同時,在發行申請核準後至公司債券發行結束前,發行人發生重大事項的,相關主體應當按照《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履行相應義務。在確認交易機制環節,交易所應當對發行人是否存在重大事項予以關注,並督促發行人、主承銷商及時履行相關義務。

    問:證監會與公安部昨日共同在深圳召開查處內幕交易案件集中部署會議,這種打擊證券違法犯罪的工作方式與以往有何不同?

    答:依法嚴厲打擊證券市場違法犯罪行為是法律賦予證券監管機關和公安機關的重要職責,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協作配合是提高執法成效的有力手段。近年來,證監會在加大涉嫌犯罪個案移送力度的同時,還針對市場違法犯罪特徵,積極探索和推動與公安機關“集中部署、同步研究、協作配合”等行刑銜接的新模式、新機制。這次會議針對證券市場內幕交易等違法犯罪活動情況,採取集中部署的工作方式,進一步加大案件查處力度,提升執法威懾力,強化行政調查與刑事偵查的有效銜接,切實維護資本市場穩定、健康發展。

    問:目前,基金公司可以通過專戶或子公司發行新三板産品,但公募産品不能參與新三板投資,請問,證監會是否出臺相關規則,允許基金公司新發行面向普通投資者的公募産品,現有公募産品是否允許投資新三板?

    答:我會支持證券投資基金等機構投資者參與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市場投資,鼓勵公募基金在做好公允估值、流動性風險控制和投資人利益保護等相關機制安排的基礎上進行將投資範圍擴大到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股票的試點。目前,我會正在研究制訂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投資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股票的業務指引,待修改完善並履行相關程序後,將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責任編輯: 黃林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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