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對保險公司資本保證金的監管,保護投保人利益,維護保險市場的平穩、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的精神,保監會對《保險公司資本保證金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並於近日印發了新的《保險公司資本保證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貫徹落實了國務院關於簡政放權、規範行政審批行為的指導精神,對於充分調動保險公司積極性、進一步提高辦理資本保證金存款事項的效率具有重要意義。《保險法》規定: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其註冊資本的20%提取保證金,存入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指定的銀行,除公司清算時用於清償債務外,不得動用。《辦法》取消了資本保證金所有行政審批事項,將事前審批全部改為事後備案,體現了“放開前端、管住後端”放管結合的監管思路。《辦法》主要修改了以下幾方面內容:一是取消所有事前審批事項,保險公司可根據實際情況辦理資本保證金處置事項後,向保監會報備,提高保險公司的主觀能動性;二是調整部分資本保證金提存金額的要求,如增加註冊資本或因匯率波動造成資本保證金總額低於法定要求的,可按實際增資金額或匯率變動差額的20%提存,有效降低保險公司資金流壓力;三是為適應經濟新常態,在利率市場化背景下,適度放寬了存款銀行的標準,在保障資金安全的前提下,擴大了存款銀行的選擇範圍,增加了保險公司存款配置的靈活性;四是根據資本保證金除清算時用於清償債務外不得動用的特點,規定在存放期限內不得變更資本保證金存款的性質,防止部分保險公司為盲目追求利益或將資本保證金存款作為發展業務關係的手段,頻繁變更存放銀行,對資金的安全存放帶來一定隱患,也不利於對保險公司資本保證金的監管。 《辦法》在貫徹簡政放權精神、取消資本保證金處置事前審批的同時,明確了資本保證金事後備案的流程,下一步,保監會將繼續加強資本保證金監管,切實維護投保人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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