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上海4月28日電(記者 黃安琪)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顧偉強于28日表示,《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最高人民法院登記立案若干問題規定的實施細則(徵求意見稿)》將於5月1日起正式實施。 “《實施細則》著重在當事人起訴材料受理、登記立案、不予立案裁決和上訴、復議救濟等四個環節進一步明晰一線立案法官的操作標準,要求全程留痕、全程透明,以此作為檢驗立案工作質量和考核立案工作的依據。”顧偉強説。 據悉,《實施細則》是指導上海市法院開展登記立案工作的規範性文件,就登記立案的適用範圍、登記流程、登記材料、認定標準、配套機制、立案監督、隊伍建設等具體操作問題作出了規定。 《實施細則》明確,登記立案實施後,適用範圍是:當事人向一審法院提起的民事、行政起訴、刑事自訴、強制執行申請和國家賠償申請。上海市各法院立案部門收到起訴材料後,對於符合法律規定起訴條件的當場登記,予以立案。 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訴條件的,均編立“收”字號登記,並出具註明收到日期的書面憑證。對編立“收”字號的起訴材料,在法定期限內,根據案件的類型及相關法律規定,作出立案、不予立案、要求補正的決定。 “實施立案登記制後,案件可能會有較大增幅。”顧偉強説,今年1月至3月,上海市法院一審民商事案件、行政案件收案數已同比增長16.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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