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西安5月7日電(記者 藺娟、陳晨)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7日對安康市中級人民法院原院長周建明受賄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周建明犯受賄罪,依法判處有期徒刑11年,並處沒收財産人民幣12萬元。受賄贓款人民幣169.3萬元依法沒收。 經審理查明,2010年4月至2012年1月,時任陜西省安康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的被告人周建明,以擔任安康中院審判綜合樓建設工程項目基建領導小組組長、主管該工程基建工作的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從中非法收受該審判綜合樓外墻裝飾承包商、中央空調設備採購及安裝工程承包商、辦公傢具供應商、弱電智慧化工程項目承包商等人款物共計人民幣169.3萬元。 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周建明的行為依法構成受賄罪,其案發前向行賄人退款的行為不影響其受賄罪的成立;在“雙規”前後如實交代辦案機關業已掌握的受賄線索不應認定為自首。鋻於被告人周建明認罪態度較好,受賄贓款已全部退繳,在偵查階段又能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可依法酌情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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