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人社廳、財政廳、衛生計生委近日聯合印發《關於2015年城鄉居民大病保險人均籌資標準和起付標準等有關事宜的通知》,公佈2015年城鄉居民大病保險人均籌資標準和起付標準,並實行自治區級統籌。 《通知》提出,根據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住院醫療費用增長、基金結余和城鄉居民大病保險醫療費用控制情況等因素,確定2015年寧夏全區城鄉居民大病保險人均籌資標準由以往的最低25元統一調整為32元,起付標準由6000元統一調整為8400元。城鄉居民大病保險作為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補充和延伸,在全區範圍內實行統一政策,同步實現自治區級統籌,並納入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調劑金制度統一管理,各地不得擅自調整相關政策標準。 承辦城鄉居民大病保險的商業保險機構,要依據寧夏回族自治區有關規定和大病保險合同約定,對參保人員從入院到出院整個治療過程中發生的醫療費用進行全過程監管。 《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實施。(記者 馬欽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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