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政府購買公共文化服務錢怎麼花?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5-05-12 17:35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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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5月12日電(記者 周瑋)國辦11日公佈轉發的四部委《關於做好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工作的意見》,引起廣泛關注。政府購買公共文化服務,錢怎麼花?是大家最關心的問題之一。12日,在文化部、財政部、新聞出版廣電總局、體育總局舉行的新聞通氣會上,財政部有關部門負責人對意見有關預算管理的內容從四個方面進行了解讀。  

資金保障:所需資金從既有預算中統籌安排

關於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的保障問題,意見明確了兩點,一是所需資金列入財政預算,從既有預算中統籌安排。具體説,對預算已安排資金且明確通過購買方式提供的公共文化服務項目,按相關規定執行;對預算已安排資金但尚未明確通過購買方式提供的公共文化服務,可根據實際情況,調整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交由社會力量承辦。二是逐步加大現有財政資金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的投入力度,也就是説,購買主體應當在現有財政資金安排的基礎上,按規定逐步增加政府購買公共文化服務的比例。

意見特別強調,對於新增的公共文化服務內容,凡適於以購買服務實現的,原則上都要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實施。

購買價格:合理確定價格,避免獲取暴利

關於購買價格,建立購買價格或財政補貼的動態調整機制,根據承接主體服務內容和質量,合理確定價格,避免獲取暴利。

“這裡要明確的是,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應體現風險和責任對等的原則,具體包含三層意思,一是購買價格不是固定不變的,要有動態調整機制;二是購買價格要與服務的內容和質量挂鉤;三是在此基礎上使承接主體取得與其提供服務的內容和質量相當的合理回報,而不能是暴利。”財政部教科文司文化處調研員龐靜茹説,為確保購買價格與服務質量挂鉤,意見同時提出,對服務成果的檢查驗收結果應結合服務對象滿意度調查,並作為付款的重要依據。

績效評價:側重服務對象對公共文化服務的滿意度評價

龐靜茹説,財政部門應當按照建立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機制的要求,加強成本效益分析,推進政府購買公共文化服務績效評價工作。

意見作出具體要求:一是要健全由購買主體、公共文化服務對象以及第三方共同參與的綜合評價機制;加強對購買公共文化服務項目的績效評價,建立長效跟蹤機制。“所謂綜合評價機制,一方面要求購買主體、服務對象及第三方專業機構共同參與,另一方面要按照過程評價與結果評價、短期效果評價與長期效果評價、社會效益評價與經濟效益評價相結合的原則,對購買服務項目數量、質量和資金使用績效等進行綜合評價。”龐靜茹説。

二是在績效評價體系中,要側重服務對象對公共文化服務的滿意度評價。這裡特別強調了群眾滿意度指標在績效評價指標體系中的重要性。

三是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的績效評價結果要向社會公佈,並作為以後年度編制預算和選擇承接主體的重要參考依據。也就是説,績效評價要堅持結果導向,加強評價結果的應用。

監督管理:建立“信用檔案”和“黑名單”

意見明確,加強對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的監督管理,完善事前、事中和事後監管體系,嚴格遵守相關財政財務管理規定,確保購買行為公開透明、規範有效,堅決遏制和預防腐敗現象。同時,分別明確了財政部門,監察、審計部門,文化、新聞出版廣電、體育部門以及購買主體和承接主體的職責。

此外,意見特別強調,建立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信用檔案。對在購買服務實施過程中,發現承接主體不符合資質要求、歪曲服務主旨、弄虛作假、冒領財政資金等違法違規行為的,記入信用檔案,並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對造成社會重大惡劣影響的,要列入政府購買公共文化服務的“黑名單”,禁止再次參與政府購買公共文化服務工作。

責任編輯: 陸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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