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計生委印發計劃生育監督工作規範(試行)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5-05-13 15:14 來源: 衛生計生委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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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衛生計生委關於印發計劃生育監督工作規範(試行)的通知
國衛監督發〔2015〕5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計生委,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衛生局、人口計生委,國家衛生計生委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中心:

  為進一步加強計劃生育監督工作,促進各級衛生計生綜合監督工作規範化建設,我委制定了《計劃生育監督工作規範(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家衛生計生委
2015年5月4日

計劃生育監督工作規範(試行)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監督職責及要求

  第三章 監督內容及方法

   第一節 計劃生育相關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監督

   第二節 對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及人員的監督

   第三節 對打擊“兩非”行為的監督

   第四節 計劃生育重大案件的督查督辦

  第四章 監督情況的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計劃生育監督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及相關規章,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 本規範所稱的計劃生育監督主要包括:計劃生育相關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對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及人員的監督,對打擊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和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行為(以下簡稱“兩非”行為)的監督,計劃生育重大案件的督查督辦以及承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監督職責。

  第三條 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國家衛生計生監督機構及地方各級衛生計生綜合監督機構在開展計劃生育監督工作時,適用本規範。

  第四條 計劃生育監督工作遵循合法性、經常性、公平公正性和有效性原則,將監督工作與加強能力建設、促進依法行政、文明執法、維護群眾合法權益相結合。

第二章 監督職責及要求

  第五條 國務院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主管全國計劃生育監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計劃生育監督工作,地方各級衛生計生綜合監督機構在同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領導下具體實施本轄區內計劃生育監督工作。

  縣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在計劃生育監督工作中承擔以下任務:

  (一)制定計劃生育監督工作的規劃和計劃;

  (二)負責計劃生育監督工作的組織協調;

  (三)組織實施計劃生育監督工作的考核評估;

  (四)督查督辦計劃生育重大案件及“兩非”案件;

  (五)承擔上級交辦的其他計劃生育監督任務。

  第六條 國家衛生計生監督機構在計劃生育監督工作中承擔以下任務:

  (一)協助組織開展計劃生育監督工作;

  (二)組織擬定計劃生育監督相關的標準、技術規範和指南,規範監督行為;

  (三)負責計劃生育監督信息化建設和管理工作;

  (四)承擔全國計劃生育監督人員培訓和管理工作;

  (五)協助組織全國計劃生育監督抽檢;

  (六)承擔國務院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七條 省級衛生計生綜合監督機構在計劃生育監督工作中承擔以下任務:

  (一)實施本行政區域內計劃生育監督工作規劃和年度計劃;

  (二)對下級綜合監督機構的計劃生育監督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檢查;

  (三)開展計劃生育專項整治;

  (四)指導和督辦本行政區域內計劃生育重大案件;督辦重大“兩非”案件;

  (五)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內計劃生育監督人員培訓;

  (六)匯總、核實、分析、上報本行政區域內計劃生育監督信息;

  (七)承擔同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交辦的其他計劃生育案件監督任務。

  第八條 設區的市級、縣級衛生計生綜合監督機構在計劃生育監督工作中承擔以下任務:

  (一)實施計劃生育專項整治和日常監督檢查工作;

  (二)對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及人員的執業情況進行監督;

  (三)依法打擊“兩非”行為,查辦重大計劃生育違法案件;發現重大計劃生育違法案件應當及時上報;

  (四)對鄉鎮的計劃生育監督執法、計劃生育監督協管、計劃生育監督信息報送等工作進行培訓指導;

  (五)收集、核實、上報本行政區域內計劃生育監督信息;

  (六)完成同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交辦的其他計劃生育監督任務。

  第九條 縣級以上衛生計生綜合監督機構應當明確負責計劃生育監督工作的科(處)室,負責本轄區計劃生育監督的具體工作,並保障人員編制和經費,加強計劃生育監督能力建設。

  第十條 地方各級衛生計生綜合監督機構應當選任政治素質高、業務素質好的人員承擔計劃生育監督工作。

  計劃生育監督人員應當忠於職守,遵守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嚴格廉潔自律。

第三章 監督內容及方法

第一節 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監督

  第十一條 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監督主要內容包括:

  (一)計劃生育法律法規貫徹執行情況;

  (二)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依法履職情況;

  (三)行政管理相對人的法定權利維護情況;

  (四)法律法規中的具體監督管理制度落實情況。

  第十二條 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監督主要採取開展日常監督、專項督查和專項調查、督查督辦違法案件及其他必要的監督方法。

第二節 對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及人員的監督

  第十三條 對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及人員監督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機構執業資質合法性情況;

  (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從業人員執業資格情況;

  (三)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項目及業務範圍依法開展情況。

  第十四條 對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及人員監督主要採取以下方法:

  (一)檢查機構的相關執業資格證或許可證;

  (二)檢查醫務人員、技術服務人員的執業資格證;

  (三)核對執業許可證批准的診療科目、服務項目、設備設施等情況;

  (四)對違法違規執業行為進行調查、取證、處理;

  (五)依法採取其他必要的監督方法。

第三節 對打擊“兩非”行為的監督

  第十五條 對打擊“兩非”行為監督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打擊“兩非”行為制度建設情況;

  (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及人員落實禁止“兩非”相關制度情況;

  (三)“兩非”行為案件的查處情況,包括打擊非法行醫中涉及“兩非”的案件查處情況。

  第十六條 對打擊“兩非”行為監督主要採取以下方法:

  (一)對打擊“兩非”行為的制度執行情況進行檢查;

  (二)對病歷、醫師門診記錄、實驗室報告及相關診療檔案進行隨機抽查;

  (三)與相關部門聯合開展監督工作;

  (四)對“兩非”案件進行督查督辦;

  (五)依法採取其他必要的監督方法。

第四節 計劃生育重大案件的督查督辦

  第十七條 本規範所稱的重大案件是指因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行為引發的具有重要影響的案件,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造成人員死亡的案件;

  (二)導致人員重傷殘,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案件;

  (三)造成國家、集體或者公民個人財産嚴重損失的案件;

  (四)危及社會穩定的群體性案件;

  (五)造成其他社會影響和國際影響較大,可能危及社會穩定、損害國家形象的案件。

  第十八條 計劃生育重大案件的督查督辦主要採取以下方法:

  (一)下達督辦通知書,規定辦理時限,提出工作要求。有條件的地方可建立重大案件網絡督查督辦機制,運用信息化手段跟蹤督辦重大案件;

  (二)現場督辦等其他必要的監督方法。

  第十九條 建立重大案件預防和責任追究制度,將重大案件納入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考核,嚴格實行因違法行政引發的重大案件“一票否決”制度。

第四章 監督情況的處理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及綜合監督機構實施計劃生育監督後,應當依法按程序及時向被監督單位和人員提出監督意見。監督人員在履行職務時,應當出示證件,並對從事計劃生育服務的機構和相關人員提供的資料負有保密義務。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及綜合監督機構發現被監督單位和人員存在未依法履行職責、違法行政、違法違規執業等行為的,應當依法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及其綜合監督機構實施計劃生育監督時,對涉及母嬰保健、醫療衛生、傳染病防治等相關事項的,應當適用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 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可結合實際,制訂貫徹執行本規範的具體規定,適用於本行政區域內計劃生育監督工作。

  第二十四條 本規範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責任編輯: 陳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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