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部解讀新修訂的《國家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為適應我國城市軌道交通行業快速發展的新形勢和應對突發事件的實際需要,做好運營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經國務院同意,國務院辦公廳于2015年5月14日正式印發了修訂後的《國家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以下簡稱新《預案》)。 新《預案》依據近年來新制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生産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一批相關法律法規,重點在適用對象、適用範圍、組織指揮體系、監測預警、突發事件分級標準和分級響應機制等方面進行了調整和規範,與2005年印發的《國家處置城市地鐵事故災難應急預案》(以下簡稱原《預案》)相比,內容更加完整,與其他相關應急預案銜接更加緊密,適用對象和範圍更加合理,組織指揮架構更加科學,職責分工更加明確,科學性、針對性和可操作性更強。 近年來,我國城市軌道交通行業發生了巨大變化,運營規模迅速擴大,客運量迅速增加,網絡化效應愈發明顯。同時,國家應急管理法規體系也在不斷完善,2006年《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200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和《生産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2010年《國家氣象災害應急預案》、2013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201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等一系列相關法規政策和應急預案的制修訂。2008年國務院大部制改革,將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職責移交給交通運輸部,原《預案》中一些內容已無法適應行業發展和管理的新形勢以及應急處置的實際需要,原《預案》亟需進行修訂完善。 新《預案》正文由7章構成,分別為總則、組織指揮體系、監測預警與信息報告、應急響應、後期處置、保障措施和附則。與原《預案》相比,新《預案》增加了1個附件,對有關部門和單位職責進行了規定。 (一)擴大了預案的適用對象。新《預案》將應急預案的適用對象從“城市地鐵”擴大至“城市軌道交通”,並通過定義,明確城市軌道交通包括地鐵系統、輕軌系統、單軌系統、有軌電車、磁浮系統、自動導向軌道交通系統、市域快速軌道系統7大城市公共客運交通系統。 (二)重新界定了適用範圍。由於原《預案》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頒布之前制定,其中“事故災難”的適用範圍既包括運營生産類的事故災難,也包括地震等自然災害和恐怖襲擊等社會安全事件,概念和分類與應對法中的規定已不相符。新《預案》將適用範圍重新界定為城市軌道交通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因列車撞擊、脫軌、設施設備故障、損毀,以及大客流等情況,造成人員傷亡、行車中斷或財産損失的突發事件,並規定對自然災害、社會安全事件等其他因素造成的突發事件,依據相應有關國家應急預案執行,並明確了具體銜接要求。 (三)健全了組織指揮體系。新《預案》按照統一領導、屬地負責,條塊分割、協調聯動的原則,明確了國家、地方的組織指揮體系架構及其相應職責。國家層面規定交通運輸部負責運營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監督管理,必要時成立國務院工作組和國家城市軌道交通應急指揮部,統一領導、協調和指揮應急處置工作。地方層面規定城市及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運營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明確運營單位是運營突發事件應對的責任主體,並要求根據需要成立現場指揮部、專家組,負責運營突發事件現場具體指揮,專家組提供技術支持。 (四)完善了監測預警機制。新《預案》要求運營單位建立健全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監測體系,加大對設施設備和環境狀態以及客流情況等的監測力度,定期排查安全隱患,開展風險評估,健全風險防控措施;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加強對運營安全的日常監測和各類風險信息的分析研判,並與其他部門建立定期會商和信息共享機制;此外,新《預案》還增加了預警機制,從預警信息發佈、預警行動和預警解除三方面進行了系統規定,並對預警內容提出了明確要求。 (五)規範了信息報告制度。新《預案》規定在運營突發事件發生後,運營單位要及時向當地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報告,同時通告可能受到影響的單位和乘客。當地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核實初步認定後,按照國家規定向上級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和同級人民政府報告,並通報同級其他相關部門和單位;對已經或者可能涉及相鄰行政區域的,還應當及時通報相鄰區域運營主管部門。 (六)完善了事件分級標準和分級響應機制。新《預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將運營突發事件劃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一般4個等級,並明確了劃分標準和各級響應的責任主體。對初判發生特別重大、重大運營突發事件,分別啟動Ⅰ級、Ⅱ級應急響應,由事發地省級人民政府負責應對工作;初判發生較大、一般運營突發事件,分別啟動Ⅲ級、Ⅳ級應急響應,由事發地城市人民政府負責應對工作。對跨城市運營的城市軌道交通線路,還要求建立跨區域運營突發事件應急合作機制,並明確各級應急響應的責任主體。 (七)提高了後期處置評估要求。新《預案》對後期處置從善後處置、事件調查、處置評估三個方面做了具體要求。在事件調查方面,新《預案》要求運營突發事件發生後,按照《生産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有關規定成立調查組,查明事件原因、性質、人員傷亡、影響範圍、經濟損失等情況,提出防範整改措施和處理建議;在處理評估方面,要求由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及時組織對事件處置過程進行評估,總結經驗教訓,分析查找問題,提出整改措施,形成應急處置評估報告。 (八)完善了應急保障措施。新《預案》從通信、隊伍、裝備物資、技術、交通運輸、資金等6個方面明確了保障要求,細化了保障具體保障措施。對通信保障要求建立健全應急通信保障體系,形成可靠的通信保障能力;隊伍保障新增了根據需要動員和組織志願者等社會力量參與運營突發事件的防範和處置工作;技術保障方面要支持先進技術、裝備的研發,建立城市軌道交通應急管理技術平臺,實現信息綜合集成、分析處理、風險評估的智慧化和數字化等。 (九)明確了參與應急處置的部門、單位以及相應職責。新《預案》對參與運營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組織指揮機構成員進行了明確並界定了具體職責。組織指揮機構成員單位主要包括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公安、安全監管、住房城鄉建設、武警等部門和單位,各專業管理部門和單位各自按照自己分管領域各司其職的同時,明確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承擔城市軌道交通指導、協調、組織運營突發事件監測、預警及應對職責,安監部門牽頭負責突發事件原因分析、調查與處理工作。同時,為加強預案的適用性,各地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對參與單位和職責進行適當調整。 新修訂《預案》是在吸收借鑒其他專項應急預案的成功經驗,以及國內外城市軌道交通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的經驗教訓,並通過反復研究和論證完成的。新《預案》頒布實施有利於進一步健全城市軌道交通應急管理體系,加強相關部門和單位的協調配合,完善各級各類應急預案具體內容,實現與城市綜合應急管理體系的緊密銜接,切實提升城市軌道交通系統應急處置能力。下一步,交通運輸部將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對新《預案》的宣傳、培訓和演練。城市軌道交通所在地城市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也要結合當地實際制定或修訂本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記者 喬雪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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