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問:什麼是基金互認? 答:基金互認是指允許境外註冊並受當地監管機構監管的基金向本地居民公開銷售。中國證監會、香港證監會通過基金互認,將允許符合一定條件的內地及香港基金按照法定程序獲得認可或許可在對方市場向公眾投資者進行銷售。 2.問:香港基金進入內地與內地基金進入香港的互認標準是否一致,都包括哪些基金品種,具體要符合哪些條件? 答:內地基金與香港基金的互認標準是一致的。中國證監會與香港證監會已就兩地基金的互認標準達成共識,即按照循序漸進、平等互利、可測可控、便利業界的原則,主要引入對方市場主流成熟品種。以香港基金進入內地為例,香港基金應當符合下列資格條件: (一)依照香港法律在香港設立和運作,經香港證監會批准公開銷售,受香港證監會監管; (二)管理人在香港註冊及經營,持有香港資産管理牌照,未將投資管理職能轉授于其他國家或者地區的機構,最近3年或者自成立起未受到香港證監會的重大處罰; (三)採用託管制度,信託人、保管人符合香港證監會規定的資格條件; (四)基金類型為常規股票型、混合型、債券型及指數型(含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 (五)基金成立1年以上,資産規模不低於2億元人民幣(或者等值外幣),不以內地市場為主要投資方向,在內地的銷售規模佔基金總資産的比例不高於50%。 同樣的,內地基金進入香港,也需符合對等條件。 3.問:按照上述標準,目前內地與香港市場符合條件的基金大概有多少只? 答:根據初步測算,符合上述互認標準的香港基金有100隻左右(數據統計截止日期為2014年底),內地基金有850隻左右(數據統計截止日期為2015年一季度末)。 4.問:香港互認基金在內地如何申報?是否需要委任代理人? 答:香港互認基金的管理人應當委託內地符合條件的機構作為代理人,代為辦理産品註冊等事項。互認基金管理人依法應當承擔的職責不因委託而免除。 5.問:擔任香港互認基金代理人需要具備什麼條件?代理人的職責有哪些? 答:《香港互認基金管理暫行規定》規定擔任香港互認基金産品的代理人應當具備中國證監會核準的公募基金管理資格或者託管資格,即香港互認基金産品的代理人應當是內地公募基金管理人或者託管人。 代理人應當與香港互認基金管理人簽署委託協議,代為辦理香港互認基金産品註冊、信息披露、銷售安排、數據交換、資金清算、監管報告、通信聯絡、客戶服務、監控等事項。 6.問:兩地監管機構對互認基金的監管原則有哪些? 答:兩地監管機構已對互認基金的監管原則達成共識,具體包括:互認基金的投資運作需要遵守原註冊地法規要求,在對方市場的銷售行為需遵守客地法規,銷售文件及信息披露文件以原註冊地法規為主,但在對方市場銷售過程中需根據客地法規要求進行適當補充。 7.問:內地基金投資人如何申購香港互認基金産品? 答:符合條件的香港互認基金經中國證監會註冊後,可以委託內地基金銷售機構進行公開銷售,並遵守內地基金銷售的法律法規。 內地基金投資人可以至相關基金銷售機構辦理香港互認基金産品的申購業務,具體業務流程與申購內地基金産品相同。 8.問:內地與香港公募基金互認的投資額度是多少?如何分配? 答:經國務院批准,內地與香港公募基金互認的投資額度是資金進出各3000億元人民幣。投資額度的使用及分配將按照國家外匯局的有關規定執行。 9.問:內地與香港公募基金互認工作將於何時正式實施? 答:根據各方工作安排,內地與香港公募基金互認工作將於2015年7月1日正式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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