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關於加快建設具有全球影響力的科技創新中心的意見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5-05-27 12:15 來源: 解放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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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上海市委 上海市人民政府
關於加快建設具有全球影響力的科技創新中心的意見
(2015年5月25日)

為全面落實中央關於上海要加快向具有全球影響力的科技創新中心進軍的新要求,認真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體制機制改革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若干意見》,適應全球科技競爭和經濟發展新趨勢,立足國家戰略推進創新發展,現就本市加快建設具有全球影響力的科技創新中心提出如下意見。

一、奮鬥目標和總體要求

綜觀國內外發展形勢,全球新一輪科技革命和産業變革正在孕育興起,國際經濟競爭更加突出地體現為科技創新的競爭。我國經濟發展進入新常態,依靠要素驅動和資源消耗支撐的發展方式難以為繼,只有科技創新,依靠創新驅動,才能實現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推動國民經濟邁向更高層次、更有質量的發展階段。不抓住機遇,不改革創新,我們就不能前進。上海作為我國建設中的國際經濟、金融、貿易和航運中心,必須服從服務國家發展戰略,牢牢把握世界科技進步大方向、全球産業變革大趨勢、集聚人才大舉措,努力在推進科技創新、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方面走在全國前頭、走到世界前列,加快建設具有全球影響力的科技創新中心。

(一)奮鬥目標。建設科技創新中心,必須樹立全球視野,對標國際領先水平,不斷提升上海在世界科技創新和産業變革中的影響力和競爭力;聚焦科技創新,圍繞科技改變生活、推進發展、引領未來,率先走出創新驅動發展的新路; 體現中心城市的輻射帶動服務功能,根據國家戰略部署,當好全國改革開放排頭兵、創新發展先行者,為我國經濟保持中高速增長、邁向中高端水平作出應有的貢獻。

面向未來的奮鬥目標是,努力把上海建設成為世界創新人才、科技要素和高新科技企業集聚度高,創新創造創意成果多,科技創新基礎設施和服務體系完善的綜合性開放型科技創新中心,成為全球創新網絡的重要樞紐和國際性重大科學發展、原創技術和高新科技産業的重要策源地之一,躋身全球重要的創新城市行列。

實現這個目標,前提是打好基礎,關鍵要強化功能,只爭朝夕,持續推進。2020年前,形成科技創新中心基本框架體系,為長遠發展打下堅實基礎。政府管理和服務創新取得重要進展,市場配置創新資源的決定性作用明顯增強,以企業為主體的産學研用相結合的技術創新體系基本形成,科技基礎設施體系和統一開放的公共服務平臺構架基本建成,適應創新創業的環境全面改善,科技創新人才、創新要素、創新企業、創新組織數量和質量位居全國前茅,重要科技領域和重大産業領域涌現一批具有國際領先水平並擁有自主知識産權和核心技術的科技成果和産業化項目,科技進步貢獻率全面提升。再用10年時間,著力形成科技創新中心城市的核心功能,在服務國家參與全球經濟科技合作與競爭中發揮樞紐作用,為我國經濟發展提質增效升級作出更大的貢獻。走出一條具有時代特徵、中國特色、上海特點的創新驅動發展的新路,創新驅動發展走在全國前頭、走到世界前列。基本形成較強的集聚輻射全球創新資源的能力、重要創新成果轉移和轉化能力、創新經濟持續發展能力,初步成為全球創新網絡的重要樞紐和最具活力的國際經濟中心城市之一。最終要全面建成具有全球影響力的科技創新中心,成為與我國經濟科技實力和綜合國力相匹配的全球創新城市,為實現“兩個一百年”奮鬥目標和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提供科技創新的強勁動力,打造創新發展的重要引擎。

(二)總體要求。建設科技創新中心,要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體現中央要求,把握好“五個堅持”。

堅持需求導向和産業化方向。面向經濟社會發展主戰場,推進科技創新,圍繞産業鏈部署創新鏈,著力推動科技應用和創新成果産業化,解決經濟社會發展的現實問題和突出難題。

堅持深化改革和制度創新。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著力以開放促改革,破除一切制約創新的思想障礙和制度藩籬,全面激發各類創新主體的創新動力和創造活力,讓一切創造社會財富的源泉充分涌流。

堅持以集聚和用好各類人才為首要。把人才作為創新的第一資源,集聚一批站在行業科技前沿、具有國際視野和産業化能力的領軍人才,大力引進培育企業急需的應用型高科技創新人才,充分發揮企業家在推進技術創新和科技成果産業化中的重要作用,打通科技人才便捷流動、優化配置的通道,建立更為靈活的人才管理機制,強化分配激勵,鼓勵人才創新創造。

堅持以合力營造良好的創新生態環境為基礎。尊重科技創新和科技成果産業化規律,培育開放、統一、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建立健全科技創新和産業化發展的服務體系和支持創新的功能型平臺,建設各具特色的創新園區,營造鼓勵創新、寬容失敗的創新文化和社會氛圍。

堅持聚焦重點有所為有所不為。瞄準世界科技前沿和頂尖水平,選準關係全局和長遠發展的戰略必爭之地,立足自身有基礎、有優勢、能突破的領域,前瞻佈局一批科技創新基礎工程和重大戰略項目,支持企業通過各種途徑獲得若干重要産業領域的關鍵核心技術,實現科技創新的跨越式發展。

二、建立市場導向的創新型體制機制

清除各種障礙,讓創新主體、創新要素、創新人才充分活躍起來,形成推進科技創新的強大合力,核心是解決體制機制問題,突破創新鏈阻斷瓶頸。

(三)著力推進政府管理創新。針對企業創新投資難、群眾創業難、科技成果轉化難,加快政府職能轉變,簡政放權,創新管理。加大涉及投資、創新創業、生産經營、高技術服務等領域的行政審批清理力度。保留的行政審批事項一律依法向社會公開,公佈目錄清單,目錄之外不得實施行政審批。市級部門和各區縣政府沒有行政審批設定權,凡自設的各種行政審批必須全面清理、取消。對企業創新投資項目,取消備案審批。改革創新創業型初創企業股權轉讓變更登記過於繁雜的管理辦法,按照市場原則和企業合約,允許初創企業依法合規自願變更股東,工商管理部門不實施實質性認定審查,依法合規辦理變更登記。全面推進全過程信用管理。

放寬“互聯網+”等新興行業市場準入管制,改進對與互聯網融合的金融、醫療保健、教育培訓等企業的監管,促進産業跨界融合發展。放寬企業註冊登記條件,允許企業集中登記、一址多照,便利創業。認真梳理政府部門及其授權的辦證事項,堅決取消不必要的辦證規定,便利創新創業和企業有效經營。主動探索藥品審評、審批管理制度改革,爭取設立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藥品審評中心上海分中心,爭取試點開展創新藥物臨床試驗審批制度改革,爭取試點推行上市許可與生産許可分離的創新藥物上市許可人持有制度。公務用車和公共交通車輛優先採購使用新能源汽車,多途徑鼓勵家庭購買使用新能源汽車,擴大新能源汽車應用領域。研究放寬版權交易管理限制。整合精簡檢驗檢測服務行政審批事項。

深入推進地理位置類、市場監管類、民生服務類等政務公共數據資源開放應用,鼓勵社會主體對政務數據資源進行增值業務開發。建立市與區縣政府部門橫向互通、縱向一體的信息共享共用機制。

(四)改革財政科技資金管理。改變部門各自分錢分物的管理辦法,建立跨部門的財政科技項目統籌決策和聯動管理制度,綜合協調政府各部門科技投入專項資金,建立覆蓋基礎研究、應用研究和産業化的項目投入管理和信息公開平臺,調整優化現有各類科技計劃(專項)。

對基礎前沿類科技計劃(專項),強化穩定性、持續性的支持;對市場需求明確的技術創新活動,通過風險補償、後補助、創投引導等方式發揮財政資金的杠桿作用,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和資本化、産業化。實施科技計劃(專項)績效評價,主動向社會公開,接受公眾監督和審計監督。

降低政府採購和國有企業採購門檻,擴大對本市中小型科技企業創新産品和服務的採購比例。制定創新産品認定辦法,對首次投放市場的創新産品實施政府採購首購政策,通過訂購及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創新産品,鼓勵採取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單一來源採購等非招標方式實施首購、訂購及政府購買服務。研究制定高端智慧裝備首臺(套)突破及示範應用政策。

(五)深化科研院所分類改革。推進政事、政企分離,建立現代科研院所分類管理體制。擴大科研院所管理自主權和個人科研課題選擇權,探索研究體現科研人員勞動價值的收入分配製度。對前沿和共性技術類科研院所,建立政府穩定資助、競爭性項目經費、對外技術服務收益等多元投入發展模式。探索建立科研院所創新聯盟,以市場為導向、企業為主體、政府為支撐,組織重大科技專項和産業化協同攻關。

(六)健全鼓勵企業主體創新投入的制度。積極貫徹國家有關要求,完善企業研發費用計核方法,調整目錄管理方式,擴大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適用範圍。落實國家對包括天使投資在內的投向種子期、初創期等創新活動投資的相關稅收支持政策。實施國家調整創業投資企業投資高新技術企業條件限制的規定、允許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法人合夥人享受投資抵扣稅收優惠政策。

完善國有企業經營業績考核辦法,加大創新轉型考核權重。分類實施以創新體系建設和重點項目為核心的任期創新轉型專項評價。對科技研發、收購創新資源和重大項目、模式和業態創新轉型等方面的投入,均視同於利潤。實施對重大創新工程和項目的容錯機制,引入任期激勵、股權激勵等創新導向的中長期激勵方式。

(七)完善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機制。下放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的使用權、處置權、收益權,對高校和科研院所由財政資金支持形成,不涉及國防、國家安全、國家利益、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不再審批或備案,由高校和科研院所自主實施轉移轉化,成果轉移轉化收益全部留歸單位。爭取支持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普惠稅制等在上海先行先試。

促進技術類無形資産交易,建立市場化的國有技術類無形資産可協議轉讓制度,試點實施支持個人將科技成果、知識産權等無形資産入股和轉讓的政策。探索知識産權資本化交易,爭取國家將專利質押登記權下放至上海,探索建立專業化、市場化、國際化的知識産權交易機構,逐步開展知識産權證券化交易試點。

三、建設創新創業人才高地

創新驅動實質是人才驅動。要實施更加積極的人才政策,建立更加靈活的人才管理制度,優化人才創新創業環境,充分發揮市場在人才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激發人才創新創造活力,讓各類人才近者悅而盡才、遠者望風而慕。

(八)進一步引進海外高層次人才。縮短外籍高層次人才永久居留證申辦週期。簡化外籍高層次人才居留證件、人才簽證和外國專家證辦理程序。對長期在滬工作的外籍高層次人才優先辦理2至5年有效期的外國專家證。建立外國人就業證和外國專家證一門式受理窗口,對符合條件的人才優先辦理外國專家證,放寬年齡限制。開展在滬外國留學生畢業後直接留滬就業試點。完善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證(B證)制度,降低科技創新人才申請條件,延長有效期限最高到10年。

(九)充分發揮戶籍政策在國內人才引進集聚中的激勵和導向作用。完善居住證積分、居住證轉辦戶口、直接落戶的人才引進政策體系,突出市場發現、市場認可、市場評價的引才機制,加大對創新創業人才的政策傾斜力度。對通過市場主體評價的創新創業人才及其核心團隊,直接賦予居住證積分標準分值。對通過市場主體評價且符合一定條件的創業人才、創業投資管理運營人才、企業科技和技能人才、創新創業仲介服務人才,居住證轉辦戶口年限由7年縮短為2至5年。對獲得一定規模風險投資的創業人才及其核心團隊、在本市管理運營的風險投資資金達到一定規模且取得經過市場檢驗的顯著業績的創業投資管理運營人才及其核心團隊、市場價值達到一定水平的企業科技和技能人才、經營業績顯著的企業家人才、在本市取得經過市場檢驗的優異業績的創新創業仲介服務人才及其核心團隊,予以直接入戶引進。建立統一的落戶管理信息平臺,實現一口受理、信息共享,優化戶籍引進人才申請落戶“社區公共戶”的審批流程。

(十)創新人才培養和評價機制。建設創新型大學,在自主招生、經費使用等方面開展落實辦學自主權的制度創新。根據上海未來發展需求,在高校建設若干國際一流學科,培育一批在國際上有重要影響力的傑出人才。推進部分普通本科高校向應用技術型高校轉型,探索校企聯合招生、聯合培養模式。改革基礎教育培養的模式,強化興趣愛好和創造性思維培養。加強科學普及,辦好一批有影響的科普類場館、網站、期刊和廣播電視科技類節目,實施提升公民科學素養行動計劃。

尊重市場經濟規律和人才成長規律,改革人才計劃選拔機制。探索建立全市統一的人才資助信息申報經辦平臺,避免重復資助和交叉資助。對國有企事業單位科研人員和領導人員因公出國進行分類管理,對技術和管理人員參與國際創新合作交流活動,實行有別於領導幹部、機關工作人員的出國審批制度。

健全人才評價體系,對從事科技成果轉化、應用開發和基礎研究的人員分類制定評價標準,強化實踐能力評價,調整不恰當的論文要求。對符合條件的海外高層次留學人才及科技創新業績突出、成果顯著的人才,開闢高級職稱評審綠色通道。引入專業性強、信譽度高的第三方專業機構參與人才評價。

(十一)拓展科研人員雙向流動機制。鼓勵科研人員在職離崗創業。允許高校和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科研人員在履行所聘崗位職責前提下,到科技創新型企業兼職兼薪。科研人員可保留人事關係離崗創業,創業孵化期3至5年內返回原單位的,工齡連續計算,保留原聘專業技術職務。鼓勵高校擁有科技成果的科研人員,依據張江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股權激勵等有關政策和以現金出資方式,創辦科技型企業,並持有企業股權。

鼓勵高校設立科技成果轉化崗位,對優秀團隊,增加高級專業技術崗位職數。允許企業家和企業科研人員到高校兼職,試點將企業任職經歷作為高校工程類教師晉陞專業技術職務的重要條件。制定實施高校大學生創業辦法,支持在校學生休學創辦科技型企業,創業時間計入實踐教育學分。扶持大學生以創業實現就業,落實各項鼓勵創業的政策措施。

(十二)加大創新創業人才激勵力度。構建職務發明法定收益分配製度,允許國有企業與發明人事先約定科技成果分配方式和數額;允許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轉化收益歸屬研發團隊所得比例不低於70%,轉化收益用於人員激勵的部分不計入績效工資總額基數。

完善科研院所績效工資和科研經費管理制度,給予基礎科研穩定的財政撥款或財政補助,提高科研項目人員經費比例。探索採用年薪工資、協議工資、項目工資等方式聘任高層次科技人才。

對高校和科研院所以科技成果作價入股的企業,放寬股權激勵、股權出售對企業設立年限和盈利水平的限制。探索實施國有企業股權激勵和員工持股制度,試點國有科技創新型企業對重要科技人員和管理人員實施股權和期權激勵。積極落實國家關於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科研人員通過科技成果轉化取得股權獎勵收入時,可在5年內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的稅收優惠政策,並積極爭取進一步完善股權獎勵遞延繳納個人所得稅辦法。

妥善解決各類人才住房、醫療、子女入學等現實問題,鼓勵人才集聚的大型企事業單位和産業園區利用自用存量用地建設單位租賃房或人才公寓。優化海外人才醫療環境,鼓勵支持具備條件的醫院加強與國內外保險公司合作,鼓勵醫院與商業醫療保險直接結算。支持國內社會組織興辦外籍人員子女學校。加大科技成果轉化司法保障力度,明確界定執法標準,依法維護科研人員創新創業合法權益。

(十三)推進“雙自”聯動建設人才改革試驗區。發揮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和張江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政策疊加和聯動優勢,率先開展人才政策突破和體制機制創新,探索簡化海外高層次人才外匯結匯手續,探索設立民營張江科技銀行,建設海外人才離岸創業基地,推進人才試點政策在全市複製推廣。建立與國際規則接軌的高層次人才招聘、薪酬、考核、科研管理、社會保障等制度,支持高校和科研院所試點建立“學科(人才)特區”,實施長聘教職制度,構建靈活的用人機制。

四、營造良好的創新創業環境

沒有好的創新生態環境,不可能孕育成長科技創新中心。要秉持開放理念,弘揚創新文化,培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沃土,集聚國內外創新企業、創新要素和人才,共同推進科技創新中心建設。

(十四)促進科技仲介服務集群化發展。重點支持和大力發展研究開發、技術轉移、檢驗檢測認證、創業孵化、知識産權、科技諮詢、科技金融等專業科技服務和綜合科技服務,培育一批知名科技服務機構和骨幹企業,形成若干個科技服務産業集群。按照市場化、專業化原則,加快推進技術評估、知識産權服務、第三方檢驗檢測認證等機構改革。培育市場化新型研發組織、研發仲介和研發服務外包新業態。發揮科技類行業協會作用。

完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有關辦法,按照國家將科技服務內容及其支撐技術納入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的規定,對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科技服務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充分發揮國家級技術轉移交易平臺的功能作用,建立與國際知名仲介機構深度合作交流的渠道,打造輻射全球的技術轉移交易網絡,建立健全市場化、國際化、專業化的營商服務體系。

(十五)推動科技與金融緊密結合。擴大政府天使投資引導基金規模,強化對創新成果在種子期、初創期的投入,引導社會資本加大投入力度,對引導基金參股天使投資形成的股權,5年內可原值向天使投資其他股東轉讓。創新國資創投管理機制,允許符合條件的國有創投企業建立跟投機制,並按照市場化方式確定考核目標及相應的薪酬水平。允許符合條件的國有創投企業在國有資産評估中使用估值報告,實行事後備案。對已投資項目發生非同比例增減資,而國有創投企業未參與增減資的經濟行為,允許國有創投企業出具內部報告。

支持保險機構開展科技保險産品創新,探索研究科技企業創業保險,為初創期科技企業提供創業風險保障。支持保險機構與創投企業開展合作。

支持商業銀行設立全資控股的投資管理公司,與銀行形成投貸利益共同體,探索實施多種形式的股權與債權相結合的融資服務方式,實行投貸聯動。發揮民營銀行機制靈活優勢,創新科技金融産品和服務。鼓勵商業銀行科技金融服務專營機構加大對科技企業信貸投放力度。組建政策性融資擔保機構或基金。建立政策性擔保和商業銀行的風險分擔機制,引導銀行擴大貸款規模、降低中小企業融資成本。

加快在上海證券交易所設立“戰略新興板”,推動尚未盈利但具有一定規模的科技創新企業上市。爭取在上海股權託管交易中心設立科技創新專板,支持中小型科技創新創業企業掛牌。探索建立資本市場各個板塊之間的轉板機制,形成為不同發展階段科技創新企業服務的良好體系。探索建立現代科技投資銀行。建設股權眾籌平臺,簡化工商登記流程,探索開展股權眾籌融資服務試點。

(十六)支持各類研發創新機構發展。繼續完善鼓勵外資研發中心發展的相關政策,進一步吸引支持跨國公司在滬設立研發中心,鼓勵其升級成為參與母公司核心技術研發的大區域研發中心和開放式創新平臺。支持外資研發機構參與本市研發公共服務平臺建設,承接本市政府科研項目,與本市單位共建實驗室和人才培養基地,聯合開展産業鏈核心技術攻關。大力支持本土跨國企業在滬設立全球研發中心、實驗室、企業技術研究院等新型研發機構。鼓勵有實力的研發機構在基礎研究和重大全球性科技領域,積極參與國際科技合作、國際大科學計劃和有關援外計劃,營造有利於各類創新要素跨境流動的便利化環境。

優化境外創新投資管理制度。積極支持本土企業以境外投資並購等方式獲取關鍵技術,鼓勵國內企業去海外設立研發中心。探索以共建合作園、互設分基地、成立聯合創投基金等多種方式,深化國際創新交流合作。用好國家會展中心和上交會、工博會、浦江創新論壇等載體,打造具有國際影響力的科技創新成果展示、發佈、交易、研討一體化的合作平臺。

(十七)建造更多開放便捷的眾創空間。實施“互聯網+”行動計劃,推動大數據發展,持續推進智慧城市建設,提升網絡通信能級,降低網絡通信費用,加快推動信息感知和智慧應用。扶持“四新”企業發展,建設國家“四新”經濟實踐區。整合各類科技資源,推進大型科學儀器設備、科技文獻、科學數據等科技基礎條件平臺建設,加快財政投入的科研基礎設施向創新創業中小企業開放,建立健全開放共享的運行服務管理模式和支持方式,制定相應的公眾用戶評價體系和監督獎懲辦法。

大力扶持眾創空間發展。鼓勵發展混合所有制的孵化機構,支持有優勢的民營科技企業搭建孵化器等創新平臺,探索設立國有非企業研發機構,引導協同創新。扶持發展創業苗圃、孵化器、加速器等創業服務機構,支持創建創業大學、創客學院,鼓勵存量商業商務樓宇、舊廠房等資源改造,促進市區聯動、社會力量參與,提供開放的創新創業載體。鼓勵支持創造創意活動,培養具有創造發明興趣、創新思維和動手能力的年輕創客,扶持更多創新創業社區。

(十八)強化法治保障。統籌推進地方立法,及時開展涉及創新的法規、規章的立改廢釋工作。制定科技成果轉移、張江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條例等地方性法規。修訂科學技術進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專利保護等條例。對改革創新實踐迫切需要的探索,依法作出授權,予以先行先試。

實行嚴格的知識産權保護。建立知識産權侵權查處快速反應機制,推進知識産權民事、行政、刑事“三合一”審判機制,發揮上海知識産權法院作用。建立健全知識産權多元糾紛解決機制,為企業“走出去”提供知識産權侵權預警、海外維權援助等服務。健全知識産權信用管理制度,將符合條件的侵權假冒案件信息納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強化對侵犯知識産權等失信行為的懲戒。

五、優化重大科技創新佈局

瞄準世界科技前沿和頂尖水平,在基礎建設上加大投入力度,在科技資源上快速佈局,力爭在基礎科技領域作出大的創新,在關鍵核心技術領域取得大的突破。

(十九)加快建設張江綜合性國家科學中心和若干重大創新功能型平臺。在張江上海光源、蛋白質科學設施等重大科學設施基礎上,依託優秀科研機構和知名大學集聚優勢,建設世界級大科學設施集群。積極爭取承擔超強超短激光、活細胞成像平臺、海底觀測網等新一批國家大科學設施建設任務,形成具有世界領先水平的綜合性科學研究試驗基地。創建有國際影響力的高水平研究大學,匯聚全球頂尖科研機構和科學大師,引進海外頂尖科研領軍人物和一流團隊,建設全球領先的科學實驗室,開展世界前沿性重大科學研究,探索建立張江綜合性國家科學中心運行管理新機制,營造自由開放的科學研究制度環境。

建設若干重大創新功能型平臺,在信息技術、生物醫藥、高端裝備等領域,重點建設若干共性技術研發支撐平臺,建設一批科技成果轉化服務平臺。

(二十)實施一批重大戰略項目,佈局一批重大基礎工程。服務國家戰略,積極爭取國家支持,重點推進民用航空發動機與燃氣輪機、大飛機、北斗導航、高端處理器芯片、集成電路製造及配套裝備材料、先進傳感器及物聯網、智慧電網、智慧汽車和新能源汽車、新型顯示、智慧製造與機器人、深遠海洋工程裝備、原創新藥與高端醫療裝備、精準醫療、大數據及雲計算等一批重大産業創新戰略項目建設。把握世界科技進步大方向,積極推進腦科學與人工智慧、幹細胞與組織功能修復、國際人類表型組、材料基因組、新一代核能、量子通信、擬態安全、深海科學等一批重大科技基礎前沿佈局。

(二十一)建設各具特色的科技創新集聚區。加快建設張江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瞄準世界一流科技園區目標,率先開展體制機制改革試驗,推動園區開發管理模式轉型,深化功能佈局、産業佈局、空間佈局融合,充分發揮科技創新和科技成果産業化的示範帶動作用。聚焦張江核心區和紫竹、楊浦、漕河涇、嘉定、臨港等重點區域,突出各自特色,發揮比較優勢,結合城市更新,打造創新要素集聚、綜合服務功能強、適宜創新創業的科技創新中心重要承載區。

各區縣要因地制宜、主動作為,利用中心城區和郊區不同區位條件和資源稟賦優勢,創新政府管理,搭建開放創新平臺,完善創業服務體系,提升環境品質,營造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良好環境,闖出因地制宜、各具特色的創新發展新路。

(二十二)制定若干配套政策文件。圍繞強化創新活力、強化科技成果轉化、強化發揮人才作用,制定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完善金融支持體系、鼓勵各類主體創新、加大知識産權運用和保護力度、激勵創新創業人才等一批配套政策文件,形成可操作的具體實施計劃和工作方案,加快落實各項政策措施。

建設具有全球影響力的科技創新中心是一項系統工程,需要長期艱苦努力,必須統籌謀劃、週密部署、精心組織、認真實施。要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市推進科技創新中心建設領導小組,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挂帥,各相關部門共同參與,及時協調解決推進中的問題。要按照中央要求,加強與國家相關部門對接,爭取成為首批國家系統全面創新改革試驗城市,進一步完善試點方案和張江綜合性國家科學中心方案。要充分依靠區縣和重要科技創新集聚區大膽探索,加快推進創新發展。要積極融入“一帶一路”、長江經濟帶等國家戰略,促進長三角地區科技創新聯動發展。

各級黨委、政府要把科技創新中心建設擺在發展全局的核心位置,明確責任,分解任務,真抓實幹。改革完善創新驅動導向評價機制和考核辦法,把創新業績納入對領導幹部考核範圍。加強宣傳輿論引導,實施營造創新文化氛圍的行動方案,加強對創新主體、創新過程、創新成就的宣傳,樹立一批破難關、勇創新的先進典型,廣泛發動社會參與,為加快推進具有全球影響力的科技創新中心建設營造良好環境。

責任編輯: 朱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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