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總局明確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政策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5-06-06 07:37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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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6月5日電(記者 何雨欣、侯雪靜)記者5日從國家稅務總局獲悉,稅務總局近日發佈《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管理辦法(試行)》,明確在全國符合條件的地區實施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政策。   

根據我國今年1月出臺的政策,境外旅客在離境口岸離境時,對其在退稅商店購買的退稅物品以11%的稅率退還增值稅。此份試行辦法,對離境退稅政策進行了明確和細化,促進政策落實。

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有關負責人介紹,退稅商店採用備案制。具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納稅信用等級在B級以上、同意安裝使用離境退稅管理系統、已經安裝並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並同意單獨設置退稅物品銷售明細賬的企業經省級國稅局備案後即可成為退稅商店。稅務機關發現退稅商店有不符合退稅商店條件或違反規定的情形,有權終止其備案。

辦法明確,辦理離境退稅依託離境退稅信息管理系統,並以《離境退稅申請單》為連接各環節的關鍵憑證。辦理過程主要包括4個環節:

——境外旅客在退稅商店購買退稅物品,並取得《離境退稅申請單》;

——境外旅客離境時向海關報驗,海關在《離境退稅申請單》上簽章確認;

——境外旅客向退稅代理機構或稅務機關設在離境口岸隔離區內的機構申請退稅;

——由代理機構向境外旅客辦理退稅的,代理機構按月向稅務機關申報結算。選定退稅代理機構後,省級國稅局要與其簽訂兩年的服務協議。退稅商店和退稅代理機構均需在顯著位置懸挂規定標識,方便境外旅客識別。

責任編輯: 陸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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