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天津、福建自貿區進口稅收政策明確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5-06-08 20:00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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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社北京6月8日電(記者 韓潔、申鋮)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8日聯合對外公佈了廣東、天津和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有關進口稅收政策,這些政策已于自貿試驗區掛牌成立之日起執行。

    記者梳理新增的三個自貿區進口稅收政策發現,除了均提出上海自貿區已經試點的進口稅收政策原則上可在新自貿試驗區進行試點外,三地都被賦予了試點選擇性徵收關稅政策。

    三部門明確,在廣東、天津和福建自貿區內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試點選擇性徵收關稅政策,即對設在自貿試驗區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的企業生産、加工並經“二線”銷往內地的貨物照章徵收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根據企業申請,試行對該內銷貨物按其對應進口料件或按實際報驗狀態徵收關稅的政策。

    同時,在嚴格執行貨物進出口稅收政策前提下,允許在三個自貿試驗區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設立保稅展示交易平臺。此外,三個自貿試驗區內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實施範圍和稅收政策適用範圍維持不變。

    三個自貿區還明確了一些特殊政策。如廣東自貿區明確,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珠海橫琴稅收優惠政策不適用於自貿試驗區內其他區域;福建自貿區明確,平潭綜合實驗區稅收優惠政策不適用於自貿試驗區內其他區域。

    此外,三部門明確,在確保有效監管前提下,在福建自貿試驗區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探索建立貨物實施狀態分類監管模式。

責任編輯: 方圓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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