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聯合發文 為進一步推進簡政放權,減少行政審批,促進考試工作順利開展,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財政部印發通知,決定改革全國性職業資格考試收費標準管理方式。 通知規定,中央考試單位收取的按照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的全國性職業資格考試考務費或考試費標準,不再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審核,改由中央考試單位在考務費標準上限內按成本補償原則自行確定考務費標準。通知同時明確了考務費標準上限。 通知指出,中央考試單位對考務費、考試費標準的調整間隔原則上不少於兩年,制定的考務費、考試費標準,應以正式文件形式向社會公佈,同時報告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 通知要求,為規範考試收費標準制定,各考試單位要嚴格按照通知規定執行,如實核算考試人數、考務考試成本等,合理制定收費標準,不得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擴大收費範圍,自覺接受價格、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通知還對確定考務費標準上限適用的考試人數等具體內容進行了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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