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視點:“醫鬧”情節嚴重或將入刑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5-06-30 20:32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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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鬧”情節嚴重或將入刑——聚焦刑(九)修正案草案修改擾亂社會秩序犯罪

新華社北京6月30日電 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二審稿備受矚目,其中“醫鬧”情節嚴重將入刑,成為此次修改的一大亮點。

草案二審稿擬將刑法第二百九十條第一款修改為“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産、營業和教學、科研、醫療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有關專家表示,雖然從法律條文上只增加了“醫療”兩個字,但這是在修改刑法過程中首次維護醫療秩序的表述,旨在強調法律對正常醫療秩序的維護,釋放出防止“以鬧取利”等不良風氣滋長的強烈信號。

兩字之增,第一次將“醫鬧”行為納入刑法修改範圍

醫療秩序是社會公共秩序的一部分。近年來,一些地方頻頻出現在醫療機構聚眾滋事、擾亂秩序等違法犯罪行為。“醫鬧”問題日趨嚴重,甚至出現職業“醫鬧”群體,嚴重侵害醫護人員和廣大患者的利益。

南開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李曉兵表示,近年來,公安部、國家衛生計生委、最高法、最高檢等部門出臺了《關於維護醫療機構秩序的通告》《關於維護醫療秩序打擊涉醫違法犯罪專項行動方案》《關於依法懲處涉醫違法犯罪維護正常醫療秩序的意見》等規定,各地政府也紛紛部署嚴厲打擊擾亂醫療秩序行為,但是在刑法層面,對聚眾擾亂醫療秩序行為並沒有明確提出。

“這是第一次將‘醫鬧’行為納入刑法修改的範圍內。”參與刑(九)修訂的中國刑法學研究會會長、北京師範大學教授趙秉志表示,“這表明了國家依靠法律打擊‘醫鬧’行為、保護醫院和醫衛人員正當權益的決心。”

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暨法學院副教授彭新林認為,將情節嚴重、造成嚴重損失的“醫鬧”行為入刑,有助於嚴厲打擊“醫鬧”行為,消解“醫鬧”行為的負面示範效應,防止“以鬧取利”等不良風氣的滋長,對於保障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為患者創造良好的就醫環境,推動預防和處理醫患糾紛工作步入法治化、規範化軌道,將産生促進作用。

步步收緊,對危害正常醫療秩序的行為堅決打擊

究竟何為“醫鬧”?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律師麻壯認為,“醫鬧”行為指患者、患者親屬及受雇于患者方的群體或個人,以醫療糾紛等為藉口,採取威脅、傷害醫護人員人身安全、侮辱醫護人員人格或現場滋事、擴大事態、製造負面影響等形式嚴重妨礙醫療秩序的行為。

“正常情況下的醫患糾紛,即便出現一些激烈言辭,但不涉及違法犯罪的,一般不認為是‘醫鬧’。”麻壯認為。

最高檢公訴廳副廳級檢察員張鳳艷表示,關於職業“醫鬧”和患者家屬因與醫院糾紛激化形成的“醫鬧”事件,各地檢察機關依法辦案時,會根據案件事實區別對待,對於職業“醫鬧”依法嚴懲。

“以往出臺的規定都是以‘通告’‘意見’等紅頭文件形式下發的,效力較弱,執行中存在政策阻塞,部門間難以形成管理合力。”中南大學行政管理系主任吳曉林説,“由於沒有上升到刑法層面,各地在給‘醫鬧’定罪量刑時缺乏明確的法條支持,既影響了判決的權威性和公正性,也容易出現同案不同判的情況。”

“將擾亂醫療機構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明確納入刑法的調整範疇,有助於提高人們對於‘醫鬧’違法性和危害性的認識,有利於進一步發揮刑法的作用,打擊涉醫療違法犯罪。”李曉兵説。

“醫鬧”入刑明確法律底線,暢通維權渠道健全賠償解決機制

多位專家表示,“醫鬧”入刑是我國法治建設的一大進步,明確了法律底線,是維護正常醫療秩序的“最後一道防線”。但是在促進醫患關係方面,除了“底線思維”之外還要有“前端思維”,應該更多地在防止醫患糾紛發生、疏解醫患衝突上下功夫。

趙秉志認為,靠刑法懲治“醫鬧”是必要的,但這是治標的手段,單靠刑法不能營造出正常的醫療秩序,更不會解決醫患矛盾的深層次問題。長遠來看解決醫療糾紛頻發、“醫鬧”橫行的問題仍然要著眼于重構和諧的醫患關係。

“‘醫鬧’的産生一方面是一些人以非法獲利為目的,逼迫醫院與其私下‘談判’,進而索取高額賠償。另一方面也由於目前醫患之間溝通機制不順暢,患者通過正常渠道解決醫療糾紛的難度較大。”吉林省社會科學院法學所所長于曉光認為。

“解決醫患糾紛,應該在矛盾發生的‘前端’下功夫,而不是等到惡性影響産生時再採取措施。”天津社科院社會學所所長張寶義建議,首先是要暢通患者維權渠道,在患者遭遇醫療事故、醫生醫德存在問題時能夠及時有效保障自身合法權利。同時還要健全相應的賠償和解決機制,應該改革各地處理醫患糾紛的第三方機制,提高公信力和權威性,真正能夠公平公正解決問題,而不是片面偏袒某一方。同時建立完善的醫療保險制度,保護醫患雙方的合法權利。(記者 王茜、翟永冠、熊琳、烏夢達、劉碩)

責任編輯: 劉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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