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為證監會2011年10月發佈,根據融資融券業務發展實踐需要,證監會研究修改了《管理辦法》。2015年6月12日,證監會就《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管理辦法(草案)》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截至目前,共收到各方反饋意見70余件。從反饋意見情況看,社會各界對本次修訂稿總體認可,普遍認為本次修訂建立了逆週期調節機制,完善了風險防範措施,優化了業務運行機制,有利於促進融資融券業務健康發展。同時,有關各方也提出了一些具體修改建議。 經研究,我會吸收了進一步明確客戶適當性要求的建議,將“最近20個交易日日均證券類資産不低於50萬元”等要求,明確為開立信用賬戶的條件,並修改完善有關條文,以提高操作性。對於目前已開立信用賬戶但證券類資産低於50萬元的客戶,可繼續從事融資融券交易。對“取消參與融資融券的準入門檻”等建議,考慮到貫徹落實客戶適當性管理的要求,未予採納。 草案公開徵求意見始於6月12日,原計劃于7月11日截止。按照我會《證券期貨規章草案公開徵求意見試行規則》(證監會公告[2009]7號)第5條的規定,我會規章徵求意見時間原則上為15日,但因情況特殊,需儘快發佈、施行的除外。考慮到目前市場運行情況,根據市場和監管工作需要,我會決定於2015年7月1日發佈《管理辦法》,並自公佈之日起實施。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同步發佈《融資融券交易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證監會歡迎各方面繼續提出意見和建議,我會將在今後的制度修改完善中予以認真研究。 為促進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健康發展,切實維護廣大投資者合法權益,《管理辦法》及《實施細則》此次主要修訂了以下內容: 一是建立融資融券業務逆週期調節機制。借鑒境外市場經驗,在《管理辦法》中明確,證監會建立健全融資融券業務的逆週期調節機制,對融資融券業務實施宏觀審慎管理。證券交易所根據市場情況對保證金比例、標的證券範圍等相關風險控制指標進行動態調整,實施逆週期調節。同時要求證券公司根據市場情況等因素對各項風險控制措施進行動態調整和差異化控制。 二是合理確定融資融券業務規模。將融資融券業務規模與證券公司凈資本規模相匹配,要求業務規模不得超過證券公司凈資本的4倍。對於不符合上述規定的證券公司,可維持現有業務規模,但不得再新增融資融券合約。截至5月底,全行業凈資本0.97萬億元,據此測算,全市場融資融券業務規模還有增長空間。 三是允許融資融券合約展期。在維持現有融資融券合約期限最長不超過六個月的基礎上,新增規定,允許證券公司根據客戶信用狀況等因素與客戶自主商定展期次數。 四是優化融資融券客戶擔保物違約處置標準和方式。取消投資者維持擔保比例低於130%應當在2個交易日內追加擔保物且追保後維持擔保比例應不低於150%的規定,允許證券公司與客戶自行商定補充擔保物的期限與比例的具體要求,同時不再將強制平倉作為證券公司處置客戶擔保物的唯一方式,增加風險控制靈活性和彈性。 此外,本次修訂進一步強化了投資者權益保護,完善了現有風險監測監控機制,結合業務實際進一步明確了相關禁止行為。同時,還將《管理辦法》上升為我會的部門規章,提升其法律效力和層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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