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國家林業局辦公室 發改辦經體〔2015〕1911號 中央組織部、中央編辦、教育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衛生計生委、人民銀行、審計署、國務院法制辦、銀監會、國務院扶貧辦、國家檔案局辦公室(辦公室、秘書行政司): 為深入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印發<國有林場改革方案>和<國有林區改革指導意見>的通知》(中發〔2015〕6號)精神,落實國務院國有林場和國有林區改革電視電話會議部署,紮實做好國有林場和國有林區改革落實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關於《國有林場改革方案》的工作分工 (一)明確國有林場功能定位,合理界定國有林場屬性。原有事業單位的國有林場,主要承擔保護和培育森林資源等生態公益服務職責的,繼續按從事公益服務事業單位管理;基本不承擔保護和培育森林資源、主要從事市場化經營的,要推進轉企改制,暫不具備轉企改制條件的,要剝離企業經營性業務。目前已經轉制為企業性質的國有林場,原則上保持企業性質不變,或者結合國有企業改革探索轉型為公益性企業。(林業局、發展改革委牽頭,中央編辦、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參與) (二)在穩定現行隸屬關係的基礎上,綜合考慮區位、規模和生態建設需要等因素,合理優化國有林場管理層級,對同一行政區域內規模過小、分佈零散的林場,根據機構精簡和規模經營原則整合為較大林場。(林業局牽頭,中央編辦、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參與) (三)科學核定事業編制,用於聘用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骨幹林業技能人員,經費納入同級政府財政預算。(中央編辦、財政部牽頭,發展改革委、林業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參與) (四)國有林場從事的經營活動要實行市場化運作,對商品林採伐、林業特色産業和森林旅遊等暫不能分開的經營活動,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財政部牽頭,林業局參與) (五)加強資産負債的清理認定和核查工作,防止國有資産流失。(林業局牽頭,財政部參與) (六)加快分離各類國有林場的辦社會職能,逐步將林場所辦學校、醫療機構等移交屬地管理。積極探索林場所辦醫療機構的轉型或改制。(衛生計生委、教育部分別牽頭,財政部、林業局參與) (七)完善以購買服務為主的公益林管護機制。企業性質國有林場經營範圍內劃分為公益林的部分,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按照公益林核定等級分別安排管護資金。(財政部牽頭,林業局參與) (八)建立歸屬清晰、權責明確、監管有效的森林資源産權制度,建立健全林地保護制度、森林保護制度、森林經營制度、濕地保護制度、自然保護區制度、監督制度和考核制度。按照林地性質、生態區位、面積大小、監管事項、對社會全局利益影響的程度等因素由國家、省、市三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分級監管。對林地性質變更、採伐限額等強化多級聯動監管,充分調動各級監管機構的積極性。(林業局牽頭,財政部、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部參與) (九)建立制度化的監測考核體制,加強對國有林場森林資源保護管理情況的考核,將考核結果作為綜合考核評價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主要領導政績的重要依據。(林業局牽頭,中央組織部參與) (十)加強國家和地方國有林場森林資源監測體系建設,建立健全國有林場森林資源管理檔案,定期向社會公佈國有林場森林資源狀況,接受社會監督,對國有林場場長實行國有林場森林資源離任審計。實施以提高森林資源質量和嚴格控制採伐量為核心的國有林場森林資源經營管理制度,按森林經營方案編制採伐限額、制訂年度生産計劃和開展森林經營活動,各級政府對所管理國有林場的森林經營方案編制和實施情況進行檢查。(林業局、審計署分別牽頭,財政部、發展改革委、國家檔案局參與) (十一)探索建立國有林場森林資源有償使用制度。(林業局牽頭,財政部參與) (十二)啟動國有林場森林資源保護和培育工程,合理確定國有林場森林商業性採伐量。(林業局、發展改革委牽頭,財政部參與) (十三)加快研究制定國有林場管理法律制度措施和國有林場中長期發展規劃等。(林業局、發展改革委牽頭,國務院法制辦參與) (十四)各級政府將國有林場基礎設施建設納入同級政府建設規劃,按照支出責任和財務隸屬關係,在現有專項資金渠道內,加大對林場供電、飲水安全、森林防火、管護站點用房、有害生物防治等基礎設施建設的投入,將國有林場道路按屬性納入相關公路網規劃。加快國有林場電網改造升級。積極推進國有林場生態移民,將位於生態環境極為脆弱、不宜人居地區的場部逐步就近搬遷到小城鎮,提高與城鎮發展的融合度。(林業局、發展改革委、水利部、交通運輸部分別牽頭,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參與) (十五)落實國有林場職工住房公積金和住房補貼政策。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前提下,按照行政隸屬關係,經城市政府批准,依據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標準和要求,允許國有林場利用自有土地建設保障性安居工程,並依法依規辦理土地供應和登記手續。(住房城鄉建設部牽頭,財政部、國土資源部、林業局參與) (十六)中央財政安排國有林場改革補助資金,主要用於解決國有林場職工參加社會保險和分離林場辦社會職能問題。省級財政要安排資金,統籌解決國有林場改革成本問題。具備條件的支農惠農政策可適用於國有林場。將國有林場扶貧工作納入各級政府扶貧工作計劃,加大扶持力度。加大對林場基本公共服務政策的支持力度,促進林場與周邊地區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財政部牽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林業局、國務院扶貧辦參與) (十七)對於國有或國有控股金融機構發放的、國有林場因營造生態公益林産生的不良債務,由銀監會、財政部、國家林業局等有關部門研究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化解政策;其他不良金融債務,確因客觀原因無法償還的,經審核後可根據實際情況採取貸款展期等方式進行債務重組。符合呆賬核銷條件的,按照相關規定予以核銷。嚴格審核不良債務,防止借改革逃廢金融機構債務。(銀監會牽頭,財政部、林業局參與) (十八)開發適合國有林場特點的信貸産品,充分利用林業貸款中央財政貼息政策,拓寬國有林場融資渠道。(銀監會牽頭,財政部、人民銀行、林業局參與) (十九)適當放寬艱苦地區國有林場專業技術職務評聘條件,適當提高國有林場林業技能崗位結構比例,改善人員結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牽頭,林業局參與) (二十)根據公益事業單位管理要求和國有林場實際情況,抓緊制定國有林場財務管理辦法,充分增強森林資源利用效率,調動林場培育資源、發展生産的積極性。(財政部牽頭,林業局參與) (二十一)加強跟蹤分析和督促檢查,適時評估方案落實情況。(發展改革委、林業局牽頭,中央編辦、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住房城鄉建設部、銀監會參與) (二十二)加強國有林場管理機構建設。(林業局牽頭,中央編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參與) 二、關於《國有林區改革指導意見》的工作分工 (一)研究提出加強國有林區天然林保護的實施方案。(林業局、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牽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銀監會參與) (二)穩步推進黑龍江重點國有林區停止天然林商業性採伐試點,跟蹤政策實施效果;在試點基礎上,有序停止內蒙古、吉林重點國有林區天然林商業性採伐,全面提升森林質量,加快森林資源培育與恢復。(林業局、財政部牽頭,發展改革委參與) (三)因地制宜逐步推進國有林區政企分開。企業的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交由地方政府承擔,人員交由地方統一管理,經費納入地方財政預算。(林業局、發展改革委牽頭,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參與) (四)分類制定森工企業改制和改革方案,通過多種方式逐年減少管理人員,最終實現合理編制和人員規模,逐步建立精簡高效的國有森林資源管理機構,依法負責森林、濕地、自然保護區和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管理及森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治等工作。逐步整合規模小、人員少、地處偏遠的林場所。(林業局、發展改革委牽頭,中央編辦、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參與) (五)創新森林資源管護機制,採取行之有效的管護模式;鼓勵社會公益組織和志願者參與公益林管護,提高全社會生態保護意識;創新林業生産組織方式,凡能通過購買服務方式實現的要向社會購買;積極推動各類社會資本參與林區企業改制。(林業局、財政部負責) (六)建立歸屬清晰、權責明確、監管有效的森林資源産權制度,建立健全林地保護制度、森林保護制度、森林經營制度、濕地保護制度、自然保護區制度、監督制度和考核制度。(林業局牽頭,財政部、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部參與) (七)管理重點國有林區的國有森林資源和森林資源資産産權變動的審批。(林業局牽頭,國土資源部參與) (八)研究制定重點國有林區森林資源監督管理法規制度措施;進一步強化森林資源監督專員辦事處的監督職能,優化監督機構設置,加強對重點國有林區森林資源保護管理的監督。(林業局牽頭,中央編辦、財政部、國務院法制辦參與) (九)建立健全林區績效管理和考核機制,實行森林資源離任審計;科學編制長期森林經營方案,作為國有森林資源保護髮展的主要遵循和考核國有森林資源管理績效的依據。(林業局負責) (十)將林區經濟社會發展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及投資計劃。組織實施天然林保護工程、全面停止天然林商業性採伐,實行目標、任務、資金、責任“四到省”。國有林區森林覆蓋率、森林蓄積量的變化納入地方政府目標責任考核約束性指標,林地保有量、徵佔用林地定額納入地方政府目標責任考核內容。(林業局、發展改革委牽頭,財政部參與) (十一)給國有林區富餘職工創造就業崗位;加大對森林管護、人工造林、中幼齡林撫育和森林改造培育的支持力度,推進職工轉崗就業。(林業局牽頭,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參與) (十二)適當增加天保工程財政資金;結合當地人均收入水平,適當調整天保工程森林管護費和社會保險補助費的財政補助標準;加大中央財政的森林保險支持力度;加大對林區基本公共服務的政策支持力度,促進林區與周邊地區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財政部牽頭,林業局、發展改革委參與) (十三)分類化解森工企業金融機構債務。對確需中央支持化解的不良類金融債務,研究制定切實可行、有針對性的政策,報國務院批准後實施。嚴格審核不良債務,防止借改革逃廢金融機構債務。(銀監會牽頭,財政部、林業局參與) (十四)開發適合國有林區特點的信貸産品,拓寬林業融資渠道,加大林業信貸投放,大力發展對國有林區職工的小額貸款。完善林業信貸擔保方式。(銀監會牽頭,財政部、人民銀行、林業局參與) (十五)完善林業貸款中央財政貼息政策。(財政部、人民銀行牽頭,林業局參與) (十六)將國有林區電網、飲水安全、管護站點用房等基礎設施建設納入同級政府建設規劃統籌安排,將國有林區道路按屬性納入相關公路網規劃,加快國有林區棚戶區改造和電網改造升級。(發展改革委、水利部、交通運輸部分別牽頭,林業局、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參與) (十七)加強森林防火和有害生物防治。(林業局牽頭,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參與) (十八)國家結合現有渠道,加大對國有林區基礎設施建設的支持力度。(發展改革委牽頭,林業局參與) (十九)將林區城鎮建設納入地方城鎮建設規劃,結合林區改革和林場撤並整合,積極推進深山遠山職工搬遷,合理佈局職工搬遷安置地點。繼續結合林區棚戶區改造,進一步加大中央投資力度,同時在安排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礎設施建設投資時給予傾斜。林場撤並搬遷安置區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等參照執行獨立工礦區改造搬遷政策。相關省級政府及森工企業也要相應加大補助力度。對符合條件的困難職工,當地政府要積極研究結合公共租賃住房等政策,解決其住房困難問題。(發展改革委牽頭,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林業局參與) (二十)拓寬深山遠山林區職工搬遷籌資渠道,加大金融信貸、企業債券等融資力度。切實落實棚戶區改造住房稅費減免優惠政策。(財政部牽頭,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住房城鄉建設部、林業局參與) (二十一)積極推進國有林區産業轉型。(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牽頭,人民銀行、林業局參與) 三、工作要求 (一)各有關部門要切實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部署,高度重視,精心組織,認真落實好相關任務。牽頭部門對分工任務負總責,其他部門要根據各自職能分工,大力配合、積極支持。落實相關任務和政策措施需要增加參與單位的,請牽頭部門商有關單位確定。對未列入本通知的任務,請各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認真抓好落實。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有林場和國有林區改革負總責,要按照本方案確定的目標、任務和政策措施,結合實際儘快制定具體方案。各牽頭部門要在每年10月底前將各項分解任務落實情況報送發展改革委、林業局,發展改革委、林業局在每年11月底前將落實情況和國有林場、國有林區改革進展情況向黨中央、國務院報告。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國家林業局辦公室 2015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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