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署關於2015年6月穩增長促改革調結構惠民生防風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規定,2015年6月,審計署按照國務院部署,對29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和36個中央部門(中央企業)穩增長促改革調結構惠民生防風險政策措施落實情況進行了跟蹤審計,重點關注了水利、交通、棚戶區改造等重大基礎設施審批建設情況,財政資金盤活和使用情況,“一帶一路”等國家戰略推進落實情況,以及政策落實中相關法規、制度障礙等方面情況,共抽查了362個單位和258個建設項目,涉及投資額7149.06億元。 從審計情況看,有關部門、地方通過細化制度措施、明確任務完成時限,強化督查督辦,推進各單位積極作為、主動作為,在項目建設等方面取得積極進展;進一步加大簡政放權力度,助力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推動調整經濟結構和轉型升級,取得了積極成效(典型事例見附件1)。 審計也發現,一些地方仍存在建設項目實施緩慢、財政資金申報使用不規範、政策措施落實不到位等問題(典型事例見附件2)。主要是: 一、部分建設項目實施進度滯後 審計發現69個項目實施進度明顯滯後,涉及項目投資1540.94億元。實施緩慢的主要原因:一是水利等建設項目審批前置事項多、時限不明確,實際審批週期較長;二是一些項目前期準備工作不充分、統籌協調不到位,建設實施面臨預期以外的困難較多;三是有的項目引入合作方實力較弱,社會資本投入不到位。 二、財政性資金申報使用不規範 審計發現8個部門、單位存在申報或使用財政性資金不規範、盤活財政存量資金不到位的問題,涉及金額413.11億元。一是在申報資金過程中,提供虛假資料套取財政資金;二是盤活財政存量資金措施不到位,專項資金長期閒置現象比較普遍;三是債券資金籌集或基金設立中,存在重籌集輕使用的問題,未實現預期的政策效果。 三、貫徹落實中央相關政策措施不到位 審計發現,7個部門、單位在項目審批制度、簡政放權及涉企收費等方面落實中央政策要求不到位。主要包括:一是未嚴格遵守關於簡政放權、改進審批管理的強制性規定,變相開展應予取消或下放的相關行政審批;二是監督管理體制未理順、審批程序設置不夠合理,不能為推進項目建設提供有效的程序保障;三是相關體制機制不夠完善,有的單位依託行政權力違規收費。 附件:1.取得積極成效的典型事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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