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7月28日電(記者 韓潔、申鋮)財政部28日對外公佈了最新修訂的《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明確了該專項資金的支持範圍,並將民族貿易企業等納入扶持範圍。 財政部表示,此次修訂該辦法,旨在進一步規範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根據辦法,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是指中央財政預算安排用於優化中小企業發展環境、引導地方扶持中小企業發展及民族貿易、少數民族特需商品定點生産企業發展的資金。 記者對比發現,該專項資金扶持的範圍有所變化。現行辦法明確只用於支持中小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科技創新、改善中小企業融資環境、完善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加強國際合作等方面的資金。 財政部表示,專項資金旨在引領帶動地方積極探索政府扶持中小企業的有效途徑,支持改善中小企業發展環境,加大對薄弱環節的投入,突破制約中小企業發展的短板與瓶頸,建立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長效機制,有效促進形成“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良好局面。 新辦法還明確了專項資金的具體支持範圍,包括小微企業創業創新基地城市示範;中小企業參加重點展會、完善中小企業公共服務體系、中小企業創新活動、融資擔保及國內貿易信用保險等;民族貿易和少數民族特需商品定點生産企業發展;以及其他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工作。 辦法明確,民族貿易企業和少數民族特需商品定點生産企業有關省份包括內蒙古、廣西、西藏、寧夏、新疆等5個民族自治區;貴州、雲南、青海等3個多民族省;吉林、湖北、湖南、四川、甘肅等5個轄有民族自治州的省。 此外,伴隨新辦法的公佈實施,財政部宣佈去年曾修訂過的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務部《關於印發<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以及財政部、國家民委《關於印發<民族貿易企業網點建設和民族特需商品定點生産企業技術改造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同時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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