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8月26日電(記者 李延霞)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26日對商業銀行法修正案草案進行了分組審議。與會人員普遍認為,刪去商業銀行法有關存貸比監管指標的規定,將存貸比由法定監管指標轉變為流動性風險監測指標,符合我國商業銀行的發展要求,有利於增強商業銀行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也是經濟下行壓力較大情況下穩增長的一項措施。 李盛霖委員説,對商業銀行法修正案草案表示贊同。隨著我國商業銀行改革發展和銀行監管的不斷加強,存貸比監管已經難以適應當前商業銀行資産負債多元化發展的需要,也不利於商業銀行業務創新和差異化的發展。 郎勝委員説,這次修改將存貸比從原來作為一個硬性指標,變成一個考核的指標,符合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也符合商業銀行發展的規律,是必要的。 他同時表示,國務院的議案中對這部法律只改了一條,但實際上涉及存貸比的規定在商業銀行法中還有一條規定,即在法律責任第75條規定,不按照存貸比規定管理的話,要進行處罰。“既然存貸比已經不作為硬性指標了,法律責任存在的基礎也就不存在了,建議對這一條也相應作出修改。” 與會人員對取消75%存貸比監管指標後如何加強對商業銀行的流動性監管提出建議。馮淑萍委員説,為了進一步加強銀行流動性的監管,銀監會曾經提出要建立流動性覆蓋率、凈穩定資金的比率等多個流動性風險的監管監測指標,但這是2011年發的文件,現在有一些指標還不夠明晰,希望能夠加快落實,確保不發生支付風險,把這些工作做得更細緻一些。 謝旭人委員建議,在修訂商業銀行法、刪除了存貸比考核指標後,銀行監管部門要繼續加強對商業銀行信貸監管,要注意引導商業銀行在擴大存款規模後更好地支持實體經濟發展,真正解決小微企業反映的貸款難、貸款貴的問題。同時要繼續分析監測好銀行存貸比情況,完善流動性風險監管指標體系,切實加強商業銀行運行監管。 與會人員建議加快對商業銀行法的整體修改工作。沈春耀委員説,商業銀行法上次修改是2003年,已經過去十多年,銀行方面的事情發展變動很多、很快。商業銀行法中不完善、不適應的內容還有不少,非常贊成議案説明中和財經委提出的積極推動商業銀行法的修改的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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