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教育法律一攬子修正案(草案) 教育法律一攬子修正案(草案)8月24日被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受國務院委託,教育部部長袁貴仁在説明仲介紹,教育部對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等3部法律採取了集中研究、一併修改的辦法。 袁貴仁介紹,草案對教育法作了以下修改:一是按照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關於深化教育領域綜合改革的要求,增加規定:教育應當堅持立德樹人,對受教育者加強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教育,增強受教育者的社會責任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國家採取措施促進教育公平,逐步縮小區域、城鄉校際差距。二是按照《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要求,增加了關於完善現代國民教育體系、加快普及學前教育、推進教育信息化和國際化的內容。三是依照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民族區域自治法以及中央關於民族問題的文件精神,規定少數民族學生為主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從實際出發實施雙語教育。 草案按照《綱要》要求,對高等教育法做了以下修改:一是下放設立高校審批權限,規定設立實施本科及以上教育、專科教育的高等學校,分別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省級人民政府審批。二是強化高等學校學術委員會作用,規定學術委員會決定有關學術發展、學術評價、學術規範的事項,調查、處理學術糾紛和學術不端行為。三是改進高等學校評價模式,規定高等學校應當建立本校辦學水平、教育質量的保障與評價制度,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專家或者委託專業機構對高等學校的辦學水平、效益和教育質量進行評估。四是完善高等教育投入機制,高等教育實行以舉辦者投入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擔培養成本、高等學校多種渠道籌措經費的機制。 “針對實踐中民辦教育存在民辦學校法人屬性不清、取得合理回報不好操作、相關配套優惠措施制定實施困難等問題,《綱要》提出要積極探索營利性和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分類管理。”袁貴仁説,為了消除探索民辦學校分類管理的法律障礙,給教育行政部門留出探索、規範民辦學校分類管理的制度空間,草案對民辦學校管理制度作了以下調整:一是修改教育法、高等教育法關於舉辦學校不得以營利為目的的規定,允許營利性民辦學校存在。二是修改民辦教育促進法,允許民辦學校自主選擇辦學方式,登記為非營利性或者營利性法人,並按照其法人屬性享受相應優惠政策;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收費的管理方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營利性民辦學校的收費標準由學校自主決定;相應刪除民辦學校取得合理回報的具體辦法、經營性民辦培訓機構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的內容。 實踐中,考試作弊等現象屢有發生,社會反響強烈。袁貴仁介紹,草案根據實際需要對教育法作了修改,加大了非法招生、在國家教育考試中作弊、制售假冒學業證書等方面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明確對考生作弊可以取消考試成績、停止參加考試1年至3年;對組織、幫助作弊者給予罰款、治安管理處罰;對疏于管理的教育行政部門、考試機構負責人員給予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等。(記者 徐雋 王比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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