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8月29日電(記者 崔靜 楊維漢)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29日表決通過了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國家主席習近平簽署主席令予以公佈。新修訂的法律將於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現行大氣污染防治法是1987年制定的,2000年修訂時重點加強了對二氧化硫的排放控制,對防治煤煙型污染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經濟社會快速發展,特別是機動車保有量急劇增加,我國大氣污染正向煤煙與機動車尾氣符合型過渡,區域性大氣環境問題日益突出,霧霾等重污染天氣頻發,現行法已經不能適應新形勢的需要。 修訂後的大氣污染防治法共設八章129條,除總則、法律責任和附則外,分別對大氣污染防治標準和限期達標規劃、大氣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大氣污染防治措施、重點區域大氣污染聯合防治、重污染天氣應對等內容作了規定。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童衛東介紹,這部法律主要是以改善大氣環境質量為目標,強化了地方政府責任,加強了對地方政府的監督。同時,從堅持源頭治理,從推動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優化産業結構、調整能源結構的角度完善了相關制度。 童衛東説,“修法重點解決了當前大氣污染防治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比如大氣污染的主要污染源是燃煤、工業排放、機動車排放。針對這些方面,法律中做了具體規定,尤其是對重點區域聯防聯治、重污染天氣的應對措施也做了明確要求。” 法律還增加了建立大氣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重點領域大氣污染防治、重污染天氣的預警和應對等內容,提高了對大氣污染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 專家表示,這些修改將有助於防治大氣污染,保護和改善人們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保障公眾健康,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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