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穩增長等政策措施貫徹落實情況
跟蹤審計結果公佈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5-08-30 15:21 來源: 審計署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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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7月穩增長促改革調結構惠民生防風險政策措施貫徹落實情況跟蹤審計結果
(2015年8月28日公告)

2015年7月,審計署對29個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統稱省)、29個中央部門和7個中央企業落實穩增長促改革調結構惠民生防風險政策措施情況進行了跟蹤審計,重點審計了財政存量資金及閒置土地盤活、重大工程項目推進、中小企業融資政策落實及簡政放權等方面的情況,抽查了451個單位、229個項目,涉及中央財政資金981.83億元。

從審計情況看,有關部門和地區通過制定、完善相關政策措施,加大簡政放權力度,推進商事制度改革,推動經濟結構調整和發展方式轉變,取得積極成效。如2014年以來,浙江省通過建立權力清單、政務服務網等,推動省級政府精簡行政權力和管理事項8000余項、細化工作職責4000余項,在政務服務網公開省、市、縣三級政府3300多個部門的審批事項,40多個省級部門全部實行一站式網上審批,有效提高了行政效率。

審計也發現,一些地方和部門在清理盤活存量資金和閒置土地等方面力度還不夠,有的政策措施落實和簡政放權不到位,部分重點建設項目推進緩慢(發現問題詳見附件)。主要是:

一、部分中央部門和地區存在資金沉澱和土地閒置問題。審計發現,22個省及2個部門存在此類問題,涉及資金564.47億元、閒置土地3.6萬公頃。一是2個中央部門財政存量資金收回不完整;二是16個地區財政專戶結存的財政存量資金未及時盤活,部分中央專項資金未及時分配下達,形成財政資金結存;三是一些地方由於土地規劃調整、土地已用於貸款抵押等,閒置土地盤活較慢。

二、貫徹落實中央政策措施的部分配套制度不完善、有的政策措施未落實。審計發現,10個地區、部門存在此類問題。一是一些部門未及時細化相關政策、制定配套措施,影響政策措施的落實;二是有關部門和地方雖採取了積極措施,但中小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仍較為突出;三是推動企業信用公開、“三個一”(一次申報、一次查驗、一次放行)通關便利等措施力度不夠。

三、個別部門和地區未按規定落實簡政放權要求。審計發現,3個中央部門和2個地區存在此類問題。一是發展改革委和能源局未按規定將有關審批事項納入清理範圍;二是海關總署自行設立準入類職業資格,廣西無依據設立收費項目,增加企業負擔;三是在推進商事制度改革措施中,廣西、河南的部分行業仍存在準入限制,“三證合一”工作也未能按期實現信息共享等。

四、部分重點項目建設推進緩慢。審計發現,有18個項目推進慢的問題較為突出,涉及項目投資502.73億元。造成這一問題的主要原因:一是部分項目前期論證不充分,規劃缺乏科學性與全局性,影響項目落地;二是部門間工作不協調,項目涉及地域間意見不統一,工作缺乏統籌,影響項目順利推進。

本次審計還檢查了相關部門和地區對前期跟蹤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從檢查情況看,有關部門和地方認真整改跟蹤審計發現的問題,積極推動政策措施貫徹落實取得顯著成效。自2014年8月以來,通過整改,促進新開工項目728個、完工856個,還有300多個項目加快了實施進度,促進制定完善50余項規定及辦法。如對2015年一季度審計反映的43個重大投資項目未及時批復問題,發展改革委逐項進行梳理,協調推進相關工作,至2015年7月下旬完成了13個項目的審核、批復;質檢總局、林業局主管的中國經濟林協會取消或合併了6項審批事項,15個省取消了100項自行設置的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發展改革委主管的中國價格協會、吉林省環境工程評估中心等5家單位停止了違規收費,海關總署取消3項經營服務性收費;財政部將重大技術裝備關鍵零部件及原材料進口免稅政策審核週期縮短到兩個半月等。但個別地區或部門對審計發現問題整改不到位,如2014年11月,審計指出四川省樂山高新技術開發區建設用地閒置問題突出後,該開發區採取責令限期開工建設、土地置換和依法收回等方式對閒置土地進行處置,但由於原土地用途與現行規劃要求不符、置換工作推進慢、部分企業將土地用於抵押融資等,至2015年7月,6家用地單位面積44.12公頃的閒置土地仍未得到處置,部分地塊已閒置9年。

附件:審計發現的問題

附件

審計發現的問題

一、部分中央部門和地區存在資金沉澱和土地閒置問題。主要有

(一)少收回2個中央部門財政存量資金8687.81萬元。2015年4月至6月,財政部開展了中央部門存量資金收回工作,農業部、環境保護部將部分2012年及以前年度結轉資金填報為2013年度結轉資金,導致財政部少收回上述單位財政存量資金8687.81萬元。

(二)部分清理確認、收回的存量資金未及時安排使用,甚至形成二次沉澱,影響財政資金的使用績效。一是10個省清理收回作“暫存款”管理的228.39億元存量資金未及時安排,至6月底形成的實際支出不足三成(表1)。

表1 10個省財政收回作暫存款管理的存量資金情況表

單位:億元

二是陜西、青海、貴州、廣西省本級和個別市縣2015年違規將國庫資金70.82億元轉入專戶存放,至6月底尚有16.3億元未支出(表2)。

表2 抽查發現有關地方違規將國庫資金轉入專戶情況表

單位:億元

表3 截至2015年6月底東北三省存量資金盤活情況表

單位:萬元

(四)山東省青島市2012年形成的結轉結余資金仍未支出。2012年,青島市財政局將尚未支出的財政專戶資金49.39億元轉入國庫,計入往來科目結轉下年使用。截至2015年6月底,上述資金中仍有15.67億元未支出。

(五)安徽省部分中央專項資金連續結轉超過2年。2010年11月和2012年1月,安徽省先後收到中央財政下撥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獎勵資金6000萬元、清理化解其他公益性鄉村債務補助資金6.05億元。截至2015年6月底,上述專項資金仍有6.3億元結存在省財政廳。

(六)江西、寧夏部分中央專項資金長期結存。截至2015年6月底,江西省本級收到的2012年及以前年度中央專項轉移支付資金中,有2616.64萬元未安排下達;寧夏自治區本級2013年和2014年收到的中央專項轉移支付資金中,分別有2000萬元和4.85億元未安排下達。

(七)雲南省未及時建立高職院校生均撥款制度,導致中央專項資金閒置。2014年11月,雲南省收到中央財政2014年第四批現代職業教育質量提升計劃專項資金1.23億元。由於雲南省未及時制定高職院校生均撥款制度,上述資金至2015年6月底仍閒置在省財政廳。

(八)湖南省洞庭湖生態經濟區建設補助資金未及時落實到項目。2014年12月,財政部下達湖南省2014年度洞庭湖生態經濟區建設補助資金6億元,並要求2015年4月底前上報資金安排情況。截至2015年6月底,湖南省財政廳、發展改革委尚未完成具體項目的分解細化工作,上述資金閒置未用。

(九)內蒙古自治區2014年度山洪災害防治項目中央專項資金3572萬元未及時安排使用。2014年6月,內蒙古自治區防汛抗旱調度(信息)中心收到山洪災害防治項目中央專項資金3869萬元。截至2015年6月底,該項目僅完成投資297萬元,其餘3572萬元未安排使用。

(十)廣東省穩增長預算資金分配下達不及時。廣東省本級2015年預算安排738.23億元,用於支持交通運輸、農林水、科學技術等11個領域的穩增長工作,其中:省本級支出310.55億元,對市縣專項轉移支付支出427.68億元。截至7月10日,上述資金中有162.18億元預算指標(佔21.97%)未分配下達。

(十一)吉林省部分棚戶區改造項目取得的國家開發銀行貸款55.6億元閒置。截至2015年6月底,吉林省吉林市、洮南市等市縣棚戶區改造項目單位累計取得國家開發銀行棚戶區改造項目貸款256.75億元。由於申請貸款時缺乏統籌考慮、項目推進慢等,有55.6億元貸款資金(佔21.66%)閒置在項目單位。

(十二)7省閒置土地盤活不到位。截至2015年6月底,北京、天津、河北、安徽、江西、湖北和福建7個省閒置土地總面積3.6萬公頃(表4)。

表4 截至2015年6月底7個省閒置土地面積

單位:公頃

二、貫徹落實中央政策措施的部分配套制度不完善、有的政策措施未落實。主要有:

(一)人民銀行部分分支機構未嚴格執行支農再貸款發放標準和實施貸後監管。其中:向安徽、福建2個省涉農貸款餘額佔比未達到70%的金融機構發放支農再貸款1.18億元;山西、湖北、安徽、貴州、寧夏5個省6.83億元支農再貸款資金流向煤炭開採、房屋建設等非涉農領域。此外,部分地區涉農貸款利率較同期同檔次非涉農貸款仍偏高,如福建沙縣農商行2014年使用1.4億元支農再貸款資金髮放1467筆涉農貸款,加權平均年利率9.16%,較當時1年期貸款基準利率上浮52.67%,是當年支農再貸款年利率3.35%的2.73倍。

(二)民政部未按時出臺慈善組織及社會捐贈等3項具體措施。根據《國務院關於促進慈善事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國發〔2014〕61號)要求,民政部應會同發展改革委等部門,于2014年12月底前出臺“引導社會公眾積極捐贈家庭閒置物品”、“利用廣播電視等平臺發起募捐活動的慈善組織的合法性驗證”和“強化慈善組織信息公開責任”的3項具體措施。至2015年7月底,民政部尚未完成上述工作。

(三)工商系統有關企業公示與商事制度改革要求銜接不到位。2014年6月,《國務院關於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20號)要求,逐步建立覆蓋全部信用主體的全國統一信用信息網絡平臺;2014年10月1日實施的《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對各類市場主體的信用信息進行公示。至2015年6月底,工商總局和地方工商機關仍通過其門戶網站或自行開發的“守合同重信用”信息系統,公示獲評“守合同重信用”的企業。這種將市場主體的信用信息分別在同一部門兩個不同網絡平臺公示的做法,不符合國務院相關規定,也不利於信息資源的整合利用和社會公眾評判監督。

(四)長春海關、吉林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一次申報”方式通關報檢佔比較低。2014年4月,國務院常務會議要求全面推進“一次申報、一次查驗、一次放行”通關模式;5月,《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支持外貿穩定增長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4〕19號)再次明確這一要求。2014年11月,長春海關、吉林出入境檢驗檢疫局開始啟動“三個一”檢驗模式。由於其使用的一次申報系統客戶端版本不統一等,2015年1月至6月,長春海關、吉林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辦理“一次申報”進口數量佔全部進口申報數量的比例分別僅為5.05%和3.7%。

(五)福建省出臺的財政資金扶持辦法不利於調動社會資本積極性。《福建省戰略性新興産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閩財企〔2012〕15號)規定,對戰略性新興産業基金“用於參股的投資要保本回收”,福建省科技廳、發展改革委等部門出資參股設立財政性引導基金時,均明確要求財政資金享有保本退出權,不承擔虧損。這一做法與公司法、合夥企業法等關於同股同利、虧損共擔的規定精神不符,也不利於調動社會資本的積極性。

(六)陜西省個別金融機構通過“以貸轉存”等方式變相提高中小企業融資費用。《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多措並舉著力緩解企業融資成本高問題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39號)規定,嚴禁“以貸轉存”、“存貸挂鉤”等變相提高利率、加重企業負擔。2014年至2015年6月,長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向陜西省12戶小微企業發放流動資金貸款9359.16萬元,要求企業將其中5341萬元轉為定期存款,再以存單質押重新發放貸款5271萬元。相關企業實際取得貸款9289.16萬元,卻需支付14630.16萬元貸款本金的利息,增加融資成本258.92萬元。

(七)河北省個別金融機構通過“以貸轉存”等方式變相提高中小企業融資費用。2015年4月,中國銀行石家莊裕華支行與民營中小型高新技術企業河北華威凱德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簽訂協議,向其發放貸款1000萬元,但要求貸款資金不得支取使用,而是作為保證金存放在該銀行,在該公司提供第三方擔保後,再以銀行承兌匯票方式向其提供融資2000萬元。這一做法,使得企業不僅需要支付貸款利息,還要額外支付銀行承兌匯票的貼現利息、擔保費、公證費等219.77萬元,實際融資費率達12.21%,超過基準貸款利率的1倍。

(八)江蘇省個別企業融資被增加多項附加條件。江蘇一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南京銀行城東支行、工商銀行南京軍管支行、江寧上銀村鎮銀行等合作銀行的借款都被附加了存單質押、年中年底存款等條件。如2014年9月該公司在江寧上銀村鎮銀行貸款500萬元,除按基準利率上浮10%收息外,還附加了一年期存單500萬元質押貸款475萬元的條件。

(九)黑龍江省因主管部門意見不統一,未按時下達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投資計劃。自2013年起,黑龍江省發展改革委和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共同分解中央安排的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由於兩部門在認定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礎設施項目上存在分歧,影響了“確定分配原則”和“項目申報”兩個環節的工作效率,導致2013年至2015年的4個投資計劃比規定時限晚下達27個、66個、64個和55個工作日,涉及中央預算內投資106.19億元。

三、個別部門和地區未按規定落實簡政放權要求。主要有:

(一)海關總署未按規定清理自行設立的準入類職業資格。《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清理規範各類職業資格相關活動的通知》(國辦發〔2007〕73號)要求,“凡是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決定設置的行政許可類職業資格,予以保留並向社會公佈;除此以外的其他各種行政許可類職業資格予以取消”。2012年,海關總署自行設立預歸類服務人員職業資格,並對預歸類服務單位及從業人員實行行業準入管理,指導中國報關協會組織人員培訓和考試。2014年,海關總署未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的要求清理上述職業資格。截至2015年7月底,已有3182人參加預歸類專業技能培訓和資格考試,其中1092人取得預歸類社會化服務人員資格證書,107家企業獲得預歸類服務單位資質。

(二)發展改革委、能源局未將“國家地方聯合創新平臺”、“國家能源研發(實驗)中心”認定事項納入審批事項清理範圍。具體情況:一是發展改革委制定的《國家地方聯合創新平臺建設實施辦法》(發改高技〔2010〕2455號)規定,擬申請國家地方聯合創新平臺的單位,應先向省級發展改革委申報,各省級發展改革委進行初審後,由國家發展改革委進行復核,正式命名並給予資金補助等相關政策支持。據此,發展改革委2014年共認定112個國家地方聯合創新平臺。二是能源局制定的《國家能源研發(實驗)中心管理辦法》(國能科技〔2010〕198號)規定,該局負責國家能源研發(實驗)中心的認定,並明確將給予優惠政策和資金補助。據此,該局2009年11月至2014年分5批認定了82個國家能源研發(實驗)中心,並通過中央預算內投資或部門預算向一些中心安排了投資補助或課題經費。審計發現,發展改革委、能源局未按照國務院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要求,將上述兩項認定事項作為審批事項清理。

(三)河南省工商管理局和省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未實現信息共享,影響“三證合一”實施效果。《國務院關於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20號)提出,鼓勵探索實行“三證合一”登記制度。2015年,《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實行工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三證合一登記制度的通知》(豫政辦〔2015〕80號)要求,“2015年6月10日起實行‘一照三號’登記模式……工商、質監、國稅、地稅部門按照‘三證合一’登記業務需求,利用電子政務雲搭建互聯審批業務平臺,通過信息化手段,實現部門間數據交換、信息共享、高效協同、聯動審批”。截至2015年7月13日,河南省工商管理局與省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雖已搭建互聯共享平臺,但尚未做好相應的技術對接工作,未能實現全省“三證合一”信息共享。

(四)廣西自治區推進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不到位,部分行業仍存在準入限制。根據國家關於加快推進落實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的相關精神,應“放鬆市場主體準入管制,切實優化營商環境”。截至2015年7月,廣西自治區仍有部分行政許可事項未與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配套銜接。如在糧食收購資格認定中,仍要求企業註冊資本30萬元以上;對醫療機構職業許可,仍要求企業提交驗資證明等。

(五)廣西自治區自定收費項目,增加企業負擔10億多元。原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關於停止收取供(配)電工程貼費有關問題的通知》(計價格〔2002〕98號)規定,“對一般供電要求的電力用戶申請新裝及增加用電容量,停止收取供(配)電工程貼費”。2008年,為籌集城市配電網改造資金,廣西自治區自當年12月1日起在本區供電收費中增設城市電纜工程建設費。2009年至2015年6月底,廣西電網有限責任公司實際向用電企業收取此項費用10.36億元,其中2014年收取2.85億元,2015年1月至6月收取1.16億元,增加了企業負擔。

四、部分重點項目建設推進緩慢。主要有:

(一)儀徵至長嶺段原油管道復線項目未能按計劃建成投用。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儀徵至長嶺原油管道復線(以下簡稱儀長復線)長約560公里,概算總投資33.16億元,其中黃梅至九江段長54公里,按計劃應于2014年6月開工、2015年8月完工投入使用,以解決九江石化改擴建原油運輸的瓶頸問題。2014年4月,儀長復線儀九段項目部在辦理湖北省黃梅縣境內管道工程建設規劃許可證時,因該縣城鄉規劃調整設立小池濱江新區,要求變更原黃梅至九江段工程規劃中的10公里管道路線,並要求將小池濱江新區臨港産業園內已有的儀長線、川氣東送管道改線,三線合一敷設,否則不予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至2015年7月底,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儀長復線儀九段項目部與湖北省、黃梅縣人民政府就上述管道敷設及改線事項多次協商,因對增加的9552萬元費用承擔方難以達成一致,上述10公里管道工程尚未動工,導致儀長復線管道難以按計劃建成投用。

(二)南方電網深圳供電局有限公司部分輸變電工程進展緩慢,無法滿足用戶用電報裝需求。南方電網深圳供電局有限公司實施的深圳市民田輸變電工程、百門前輸變電工程等7個項目計劃總投資22.64億元,分別應于2010年和2012年6月完工。截至2015年6月底,受選址變更等影響,上述7個輸變電工程僅完成投資7.2億元,投資完成率32%。因項目未按時完工,導致11家單位16.21萬千伏安終期用電報裝需求無法滿足,影響上述單位一些即將完工項目的投入使用。

(三)河南省南陽市國道G241內鄉大橋至豫鄂界段改建工程項目未按期開工。2014年5月,河南省發展改革委批複國道G241內鄉大橋至豫鄂界段改建工程項目,建設起止年限為2014年至2015年,計劃總投資5.39億元,其中中央財政資金1.81億元。截至2015年7月15日,由於河南、湖北兩省未就交界處工程建設方案達成一致意見,該項目施工圖未獲得批復,項目未開工建設,2014年9月到位的中央財政資金1.81億元已閒置10個月。

(四)海南省文昌至瓊海高速公路項目前期進展緩慢。文昌至瓊海高速公路項目為海南省公路交通“十二五”發展規劃的重點建設項目之一,2012年8月取得海南省發展改革委立項批復,計劃總投資47.96億元,計劃建設工期為2013年至2015年。因海南省交通運輸廳、國土資源廳前期準備工作不充分,至2015年5月才完成全部土地預審資料報送,2015年6月通過國土資源部用地預審。至2015年7月底,該項目尚未取得可研批復。

(五)重慶市涪陵龍頭港作業區一期工程建設進度滯後。涪陵龍頭港作業區一期工程是重慶市貫徹落實國家“一帶一路”戰略的重點項目,計劃于2014年開工建設,總投資12.28億元。至2015年7月,因重慶市涪陵區政府招商引資、移民後期扶持項目報批等工作推進慢,該工程僅開展前期準備工作,尚未全面開工建設。

(六)貴州省貴陽市軌道交通2號線一期工程推進緩慢。貴陽市軌道交通2號線一期工程是貴州省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促進貴州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2〕2號)和“長江經濟帶”戰略的重點項目,計劃于2014年9月底前開工,總投資194.59億元。截至2015年6月底,該項目仍處於徵地階段,已到位的1.09億元銀行貸款資金閒置。

(七)山西省太原市軌道交通2號線一期工程進展緩慢。2013年8月,山西省發展改革委批復太原市軌道交通2號線一期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9月批復該項目首開段工程初步設計,2014年4月批復該項目總體工程初步設計,計劃總投資185.15億元,項目資本金64.8億元由太原市政府承擔,其餘120.35億元利用銀行貸款等融資方式解決,建設期為2013年至2018年。2013年11月,該項目首開段工程開工建設。因太原市政府承擔的項目資本金不到位,該項目于2014年9月暫停施工,直至2015年5月才復工。截至2015年6月底,太原市財政局僅撥付項目資本金4524.9萬元,工程實際僅完成投資1.54億元(佔總投資的0.83%),建設進展遲緩。

(八)甘肅省環境監管信息化能力建設項目進展緩慢。甘肅省環境監管信息化能力建設項目計劃建設期為2014年11月至2016年2月。因甘肅省環境保護廳開展項目設計招標工作滯後、設計單位未按合同約定時限完成等,該項目至2015年6月底仍未完成初步設計方案的編制及評審工作,造成2812.08萬元財政資金閒置未用。

(九)上海市崇北三期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前期工作進展緩慢。2013年9月,上海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批復崇明北沿三期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要求4個月內完成項目規劃設計和預算編制。由於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財政局對該項目規劃設計的政府採購招標工作協調時間過長等,項目實施單位上海市土地儲備中心直至2015年3月才上報規劃設計報告,截至2015年6月底尚未取得批復,造成已到位的財政資金1.39億元閒置。

(十)遼寧省部分江河湖泊治理與保護項目未按期開工建設。瀋陽市康平縣城南污水處理廠項目和撫順市清原縣英額河濕地項目均計劃于2014年開工並建成,計劃總投資1.02億元,其中中央預算內投資8139萬元。由於項目前期論證準備不充分、徵地進展緩慢等,撫順市清原縣英額河濕地項目至2015年4月才開工建設,瀋陽市康平縣城南污水處理廠項目至2015年7月15日尚未開工。

(十一)青海省西寧市污泥集中處置項目未按期開工建設。2013年12月27日,青海省發展改革委批復西寧市污泥集中處置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建設期為2014年,總投資5405萬元。因項目法人單位西寧湟水投資管理公司工作推進遲緩、項目變更工藝等,截至2015年7月項目未開工,已到位的1000萬元中央財政資金和1600萬元省級財政資金閒置。

責任編輯: 朱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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