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委:建立長江沿線涉航運企業收費目錄清單制度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5-09-02 09:20 來源: 發展改革委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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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建立長江沿線涉及航運企業收費目錄清單制度的通知
發改價格[2015]1912號

上海、江蘇、安徽、江西、湖北、湖南、重慶、四川省(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財政廳(局)、交通運輸廳(局):

為規範長江航運收費管理,切實減輕企業負擔,促進長江經濟帶發展,經研究,決定建立長江沿線涉及航運企業的收費目錄清單制度,完善收費公示制度。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建立長江航運收費目錄清單制度

(一)嚴格制定收費目錄清單。按照規定審批權限和程序制定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以及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的經營服務性收費,列入本地區長江沿線涉及航運企業的收費(以下簡稱長江航運收費)目錄清單。各地價格、財政、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對本地區長江沿線各港口收費項目進行全面梳理,結合中央發佈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目錄清單、實行政府定價管理的涉企經營服務收費目錄清單,制定本地區長江航運收費目錄清單。其中,涉及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的經營服務性收費部分,由價格主管部門牽頭制定;涉及政府性基金的部分,由財政部門牽頭制定;涉及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部分,由財政、價格主管部門牽頭制定。各地對納入收費目錄清單的收費項目,要明確項目名稱、收費主體、收費範圍或對象、收費頻次、對應服務內容,以及設立依據等內容。收費目錄清單以外的項目,一律不得執行。

(二)依法公開收費目錄清單。各地要按照政府信息公開的要求,切實做好長江航運收費目錄清單公開工作,通過政府網站和公共媒體對外發佈收費目錄清單,廣泛接受社會監督。

(三)對目錄清單實施動態調整。各地要建立長江航運收費目錄清單動態調整機制,今後確需新設立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項目,或增加政府定價管理的經營服務性項目,必須依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執行,並納入長江航運收費目錄清單管理;收費目錄清單中收費項目、標準等內容發生變化時,應及時作出相應調整。

二、完善長江沿線港口收費公示制度

(一)健全收費公示制度。各地制定的長江航運收費目錄清單以及各港口根據服務需要自行確定的實行市場調節價的經營服務項目全部納入收費公示範圍。長江沿線各港口經營人和各有關收費單位要按照上述要求,進一步加強收費公示工作,將相關收費項目名稱、對應服務內容、徵收標準、徵收程序、投訴電話等,在收費場所和網站統一對外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公示之外的收費項目,一律不得收取,企業有權拒繳。要強化內部約束機制,嚴禁將各種越權收費、搭車收費等亂收費行為通過公示“合法化”。

(二)規範收費公示方式。收費公示可採取設立公示欄、公示牌、價目表(冊)或電子顯示屏、電子觸摸屏等方式,由公示單位按照價格、財政部門規定的規格、樣式製作。收費公示欄(含公示牌、電子顯示屏、電子觸摸屏等,下同)要長期固定設置在收費場所以及港區內方便群眾閱讀的地方,盡可能獨立置放,位置明顯,字體端正,力求規範。

(三)及時更新收費公示內容。各級價格、財政、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督促指導港口經營人和有關收費單位作好收費公示更新和維護工作。當收費政策調整時,要督促指導有關收費單位及時更新公示內容,保證時效性;當出現公示欄受損、字跡不清等情況,公示欄設立單位要對公示欄及時進行維修或更換。

三、加強組織實施工作

各地要高度重視建立長江航運收費目錄清單和完善收費公示制度工作,加強組織領導,制定工作方案,明確部門職責分工,形成工作合力,抓緊開展工作,確保政策落到實處。今年10月底前,要建立本地區長江航運收費目錄清單對外公佈;並督促指導長江沿線各港口經營人和有關收費單位製作公示欄對外公示;11月底前,組織港口收費專項檢查,確保長江航運收費目錄清單和收費公示制度落到實處。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交通運輸部將根據各地工作進展情況對各地工作進行抽查,督促各地切實落實長江航運收費目錄清單和公示制度。

各地要將有關工作落實情況形成書面材料,于12月20日前報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交通運輸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  政  部
交 通 運 輸 部
2015年8月21日

責任編輯: 朱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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