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7日,經中國證監會同意,上交所、深交所、中金所發佈公告擬在保留現有個股漲跌幅制度前提下,引入指數熔斷機制。 所謂熔斷機制,是指對某一合約在達到漲跌停板之前,設置一個熔斷價格,使合約買賣報價在一段時間內只能在這一價格範圍內交易的機制。 熔斷機制起源於美國,美國的芝加哥商業交易所曾在1982年對標普500指數期貨合約實行過日交易價格為3%的價格限制。1988年,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與證券交易委員會批准了紐約股票交易所和芝加哥商業交易所的熔斷機制。根據美國證交會的最新規定,當標普指數在短時間內下跌幅度達到7%時,美國所有證券市場交易均將暫停15分鐘。 綜合來看,國外熔斷制度有“熔而斷”和“熔而不斷”兩種表現形式。“熔而斷”是當價格觸及熔斷點後,在隨後的一段時間內停止交易;“熔而不斷”是當價格觸及熔斷點後,在隨後的一段時間內繼續交易,但報價限制在熔斷點之內。 熔斷機制的設立為市場交易提供了一個“減震器”的作用,其實質就是在漲跌停板制度啟用前設置一道過渡性閘門,給市場以一定時間的冷靜期,提前向投資者警示風險,併為有關方面採取相關的風險控制手段和措施贏得時間和機會。(金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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