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擬對華泰證券、海通證券、廣發證券、方正證券、浙商期貨作出行政處罰 日前,證監會對華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泰證券)、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通證券)、廣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發證券)、方正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方正證券)等4家證券公司涉嫌未按規定審查、了解客戶真實身份等違法違規案及浙商期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浙商期貨)涉嫌違反期貨法律法規案調查、審理完畢。上述5案已進入告知聽證程序。 經查,華泰證券、海通證券、廣發證券、方正證券對外部接入的恒生HOMS系統、銘創系統、同花順系統等第三方交易終端軟體未進行軟體認證許可,未對外部系統接入實施有效管理,對相關客戶身份情況缺乏了解,未採集客戶交易終端信息,未能確保客戶交易終端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一致性、可讀性,未採取可靠措施採集、記錄與客戶身份識別有關的信息,未實施有效的了解客戶身份的回訪、檢查等程序。鋻於華泰證券、海通證券、廣發證券、方正證券未按照《證券登記結算管理辦法》、《關於加強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客戶交易終端信息等客戶信息管理的規定》、《關於加強證券經紀業務管理的規定》、《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證券賬戶管理規則》等規定的要求對客戶的身份信息進行審查和了解,違反了《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八十四條第(四)項所述的行為。 浙商期貨在通過簡單系統安全性測試後便將恒生HOMS系統接入到本公司期貨交易系統中,併為部分客戶向杭州恒生網絡技術服務有限公司申請開通HOMS系統,以方便客戶進行分賬戶操作。浙商期貨知曉HOMS系統能夠實現分賬戶的功能,但未對該功能可能導致的不良後果進行風險提示,未對該軟體的接入和上線進行風險把控,不符合期貨公司審慎經營和風險管理要求,構成《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九)項所述的行為。 華泰證券、海通證券、廣發證券在2015年7月12日我會發佈《關於清理整頓違法從事證券業務活動的意見》(證監會公告[2015]19號)之後,仍未採取有效措施嚴格審查客戶身份的真實性,未切實防範客戶借用證券交易通道違規從事交易活動,新增下挂子賬戶,應從重處罰。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八十四條、《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之規定,我會擬決定對華泰證券、海通證券、廣發證券、方正證券、浙商期貨及相關責任人員依法作出如下行政處罰:對華泰證券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18,235,275.00元,並處以54,705,825.00元罰款;對華泰證券經紀業務總部總經理胡智及信息技術部副總經理陳棟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10萬元罰款。對海通證券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28,653,000.00元,並處以85,959,000.00元罰款;對海通證券零售與網絡金融部原任總經理丁學清及鄒二海、海通證券寧波百丈東路營業部前臺負責人高宏傑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10萬元罰款;對海通證券杭州解放路營業部副總經理汪崢、海通證券寧波百丈東路營業部總經理方賢明、信息技術管理部總經理沈雲明、合規與風險管理總部副總經理宋世浩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5萬元罰款。對廣發證券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6,805,135.75元,並處以20,415,407.25元罰款;對廣發證券經紀業務總部總經理王新棟、信息技術部總經理林建何、廣發證券上海分公司總經理梅紀元、廣發證券上海分公司電腦部主管周翔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10萬元罰款。對方正證券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8,717,089.13元,並處以17,434,178.26元罰款;對方正證券信息中心負責人劉少明、網點運營部陸帆給予警告,並處以10萬元罰款;對方正證券長沙黃興中路營業部負責人夏軍、方正證券上海延安西路營業部負責人楊晟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5萬元罰款。對浙商期貨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27,872.56元,並處以30萬元的罰款;對浙商期貨技術運維部負責人鄭傑給予警告,並處以5萬元的罰款。 證券、期貨公司應當嚴格按照客戶賬戶管理有關規定對客戶身份的真實性進行審查,嚴格遵守審慎經營和風險管理要求。對於證券、期貨公司未按規定審查、了解客戶身份的違法行為,證監會都將堅決依法予以打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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