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國家安全部 司法部 新華社北京9月20日電(記者鄒偉、陳菲)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近日聯合出臺了《關於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這是深化律師制度改革、促進律師事業發展的重要舉措,對保障律師執業權利、充分發揮律師作用,建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律師制度具有重要意義。 《規定》強調,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尊重律師,健全律師執業權利保障制度,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保障律師知情權、申請權、申訴權,以及會見、閱卷、收集證據和發問、質證、辯論等方面的執業權利,不得阻礙律師依法履行辯護、代理職責,不得侵害律師合法權利。 《規定》進一步明確了各項律師執業權利保障措施。強調辦案機關作出移送審查起訴等重大程序性決定的,應當依法及時告知辯護律師。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守所能當時安排的,應噹噹時安排;不能當時安排的,看守所應當向辯護律師説明情況,並保證辯護律師在四十八小時以內會見到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要求會見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偵查機關提出申請的,偵查機關應當依法及時審查,不得隨意解釋和擴大該三類案件的範圍,限制律師會見。辯護律師提出閱卷要求的,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噹噹時安排辯護律師閱卷,無法當時安排的,應當向辯護律師説明並安排其在三個工作日以內閱卷,不得限制辯護律師閱卷的次數和時間。辯護律師在開庭以前提出召開庭前會議、回避、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以及證人、鑒定人出庭等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審查作出處理決定,並告知辯護律師。偵查機關在案件偵查終結前,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審查批准、決定逮捕期間,最高人民法院在復核死刑案件期間,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辦案機關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第二審人民法院決定不開庭審理的,應當充分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辯護律師申請排除非法證據的,辦案機關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按照法定程序審查核實相關證據,並依法決定是否予以排除。法庭審理過程中,法官應當注重訴訟權利平等和控辯平衡。對於律師發問、質證、辯論的內容、方式、時間等,法庭應當依法公正保障。律師申請查閱人民法院錄製的庭審過程的錄音、錄像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 《規定》提出了便利律師參與訴訟的措施,強調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和完善訴訟服務中心、立案或受案場所、律師會見室、閱卷室,規範工作流程,方便律師辦理立案、會見、閱卷、參與庭審、申請執行等事務。看守所應當設立會見預約平臺,採取網上預約、電話預約等方式為辯護律師會見提供便利。有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建立律師參與訴訟專門通道,律師進入人民法院參與訴訟確需安全檢查的,應當與出庭履行職務的檢察人員同等對待。 《規定》進一步完善了律師執業權利保障的救濟機制和責任追究機制。從投訴機制、申訴控告機制、維護律師執業權利快速處置機制和聯動機制、各部門聯席會議制度等方面對律師執業權利保障救濟機製作出規定。同時提出,辦案機關或者其上一級機關、人民檢察院對律師提出的投訴、申訴、控告,經調查核實後要求有關機關予以糾正,有關機關拒不糾正或者累糾累犯的,要追究相應的違紀責任。 《規定》強調,要依法規範法律服務秩序,嚴肅查處假冒律師執業和非法從事法律服務的行為。對未取得律師執業證書或者已經被登出、吊銷執業證書的人員以律師名義提供法律服務或者從事相關活動的,或者利用相關法律關於公民代理的規定從事訴訟代理或者辯護業務非法牟利的,依法追究責任,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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