鎖定新型操縱,處罰違法減持,打擊違規配資 近幾個月來,A股市場出現劇烈波動。在波動過程中,有沒有人在惡意操縱市場,社會各方高度關注。近日,中國證監會陸續公佈這輪市場波動期間的違法違規案件,讓在市場波動前後興風作浪的“壞人”浮出水面。就這些案件的稽查和處罰情況,證監會有關執法人員向記者作了詳細介紹。 嚴打重罰新型操縱案件 據介紹,此次股市異常波動,是在市場廣度和深度不斷拓展,新技術、新産品、新業務以及新市場運行模式廣泛應用的條件下發生的,市場操縱的手法和構成也表現出新的特點和形式。證監會依據法律法規,結合市場發展現狀和規律,綜合考慮行為人交易手法的不公平性、交易行為的不合理性、對相關證券期貨價格和交易量的影響等因素,對是否構成操縱行為作出審慎認定。 在此次公佈的操縱案件中,東海恒信涉嫌操縱180ETF(交易所交易基金)案係證監會查處的操縱ETF第一案,金建勇涉嫌操縱“國海證券”股票價格案係證監會查處的利用融券交易操縱證券市場第一案,兩案具有典型的利用新技術,濫用交易規則進行市場操縱的特點。 今年6月18日至7月30日,東海恒信控制使用“千石資本—東海恒信1期”等12個賬戶,利用公司具有批量、快速下單功能的交易系統,在實際控制的賬戶內進行180ETF交易,影響180ETF交易量,變相進行180ETF與相應成份股日內回轉交易套利,交易金額數百億元,非法獲利超過1.8億元。在上述ETF日內回轉套利交易流程中,東海恒信通過“買入一籃子成份股票→申購成ETF→ETF對倒→贖回ETF→賣出一攬子股票”操作方式,變相實現ETF與成份股的日內回轉,從而最終鎖定套利利潤。 今年6月1日至7月31日,金建勇控制使用4個賬戶,利用融券交易T+0日內回轉機制,集中持股優勢,連續交易“國海證券”股票,並以明顯高於市場同時刻買一檔量的賣單頻繁委託,部分單筆委託賣出數量較同期市場行情顯示的買一檔數量呈多倍放大,賬戶組通過上述方式,造成短時間多空力量失衡,在股價異常波動期間,強化了“國海證券”股票價格的下跌趨勢,在股價下跌後買回平倉獲利。 證監會執法人員説,上述兩個案件均是新型操縱案件,呈現出幾個特點:第一,當事人不正當地運用了技術優勢,利用具有批量、快速下單功能的交易系統進行交易;第二,當事人動用大量資金,利用資金優勢地位,濫用ETF和融券交易規則。第三,操縱行為均發生在股市異常波動期間,兩案當事人通過惡意操縱證券市場,干擾和影響市場機制的正常發揮,起了助漲助跌的作用,證監會根據違法情節對兩個案件的當事人均處以沒收違法所得及罰款三倍的行政處罰,罰沒款金額超過7億元,表明監管部門嚴格打擊操縱市場行為的決心和力度。 集中查處、批量處罰違法減持 近期,證監會完成兩批共39件5%以上股東、一致行動人和實際控制人違法減持、短線交易類案件的審理工作。39件案件中,包括35件違法減持類案件和4件短線交易案件,共涉及19名自然人股東、實際控制人,22名法人股東以及法人股東的28名責任人,違法超比例減持的金額最高超過9.5億元,違法減持的比例最高達7.81%。 證監會執法人員表示,在股市異常波動期間,大股東、實際控制人違法減持案件高發頻發,嚴重打擊了市場信心,加劇了市場波動,干擾了市場正常運行。對高發頻發、市場影響巨大的案件統一部署、批量處罰,是提高執法質量和效率的重要舉措,也是當前穩定市場、修復市場、建設市場的現實需要。 據介紹,作為證券市場的監管者,證監會嚴格按照法律規定,依照法定程序,充分利用法律賦予的職權,迅速對該類案件依法處理,對涉案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東、一致行動人及實際控制人的違法減持、短線交易行為予以法律制裁。在裁量幅度上,對在限制期內違規減持股票的違法主體,按照“違法買賣超比例越多、買賣金額越大,處罰越重”的量罰原則,根據違法減持比例,採取有梯次遞增的量罰尺度,並明確了限期改正的要求。 值得關注的是,近期,一些超比例減持的大股東、實際控制人,響應證監會要求,採取補救措施,通過各種途徑增持股票,以維護上市公司股價穩定,一些公司增持的比例已經超過了違規減持的比例。 配資鏈條三環節違規均受罰 在股價異常波動期間,違法從事證券經紀業務加之高杠桿配資活動,極易引發並加劇股市波動。近期,證監會先後公佈了對於廣發證券、海通證券、華泰證券、方正證券和浙商期貨5家為網絡公司提供系統接入的證券期貨公司,恒生網絡、同花順、銘創公司3家為配資公司提供系統服務的網絡公司,以及福誠瀾海、南京致臻達、浙江豐范、臣乾金融及黃辰爽等配資公司和個人的處理情況,配資鏈條上三個環節的公司(個人)均受到了處罰。 證監會執法人員説,上述5家證券期貨公司在網絡公司接入系統時,未按規定對外部接入的第三方交易終端軟體進行軟體認證許可,未按規定採集、記錄和存儲上述外接系統客戶身份識別信息,未實施有效的回訪、檢查程序核對、審查和了解客戶身份,未對客戶賬戶使用情況實施有效監督,導致客戶的潛在風險不斷擴大。 同時,上述3家網絡公司在未獲得經營證券業務行政許可的情況下,開發經營具有子賬戶開立、傳輸交易指令、登記、查詢、清算等多種證券業務屬性功能的系統,並接入證券公司系統,投資者通過該系統不在證券公司履行實名開戶程序即可進行證券交易。網絡公司在明知客戶經營方式的情況下,仍向不具有經營證券資質的客戶銷售該系統、提供相關服務,且按照佣金模式收取費用,獲取非法利益。配資公司使用上述網絡公司的系統招攬客戶,為客戶提供賬戶開立、證券委託交易、清算、查詢等證券交易服務,且按照佣金模式收取費用,獲取非法利益。 這位執法人員還表示,證監會對各類違法違規行為保持高壓態勢將成為執法的新常態。(記者 許志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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