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林業局關於印發《國有林場備案辦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廳(局),中國林業科學研究院: 為規範國有林場備案程序,加強國有林場管理,保障國有林場改革順利進行,促進國有林場健康發展,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印發〈國有林場改革方案〉和〈國有林區改革指導意見〉的通知》(中發〔2015〕6號)要求和《國有林場管理辦法》(林場發〔2011〕254號)規定,我局研究制定了《國有林場備案辦法》(見附件),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國有林場改革進展和各地實際情況,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國有林場備案辦法 國家林業局 附件 國有林場備案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國有林場管理,保障國有林場改革順利進行,促進國有林場科學發展,根據《國有林場管理辦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國有林場設立、變更、分立、合併、撤銷等活動,履行備案手續,實施備案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申請備案的國有林場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依法批准設立; (二)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三)林地權屬清晰,四至界限分明,具有合法有效的林地權屬證明; (四)已經完成國有林場改革並通過省級和國家級改革驗收。 第四條辦理國有林場備案應當提供以下文件材料。 (一)批准設立國有林場的文件複印件; (二)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三)國有、聯營或租賃林地權屬證明複印件; (四)《國有林場備案申請表》(見附表); (五)國有林場改革省級驗收證明。 第五條辦理國有林場備案應當遵循以下程序。 (一)辦理備案的國有林場向所屬林業主管部門提出備案申請; (二)所屬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 (三)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 (四)中國林業科學研究院等中央直屬單位管理的國有林場,向其所屬主管單位提出備案申請,主管單位審核同意後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 (五)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予以備案並頒發備案證書,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于每年11月公佈全國國有林場備案名錄。 第六條國有林場名稱、單位性質、行政級別、隸屬關係和國有林地面積發生變更的,應當按本辦法第五條所規定的程序重新辦理備案。 第七條國有林場撤銷的,應當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向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提出撤銷備案申請。 中國林業科學研究院等中央直屬單位管理的國有林場,由其所屬主管單位向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提出撤銷備案申請。 第八條本辦法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九條本辦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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