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國務院《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和《水利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加快水利建設市場信用體系建設的實施意見》,規範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評價工作,推進水利建設市場信用體系建設,完善水利建設市場主體守信激勵、失信懲戒機制,保障水利建設質量與安全,日前,水利部印發了《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評價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同時制定了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評價標準。 《辦法》明確,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評價遵循政府主導、統一評價、自願參與、社會監督的原則。評價範圍包括參與水利工程建設活動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諮詢、機械製造、招標代理、質量檢測等市場主體。《辦法》針對各類市場主體分別制定了信用評價標準。評價內容包括市場主體的綜合素質、財務狀況、管理水平、市場行為和信用記錄等五大項。每項又分別細化為若干指標,每項指標明確了具體的賦分原則和計算方法。 《辦法》規定,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評價原則上每年開展1次,由市場主體自願參與,並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評價機構組織評價委員會進行評價,評價結果及時在全國水利建設市場信用信息平臺上公示、公告。評價結果有效期為3年,實行動態管理,評價機構每年對有不良行為記錄的市場主體按照評價程序全面復評,重新核定其評價等級。凡是發生出借、借用資質證書進行投標或承接工程;圍標、串標;轉包或違法分包所承攬工程;有行賄、受賄違法記錄的;對重(特)大質量事故、生産安全事故負有直接責任;公開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等6類嚴重不良行為的市場主體,其信用等級一律為CCC級,並且3年內不得申請升級。 《辦法》指出,水利建設市場主體的信用評價結果記入其信用檔案,並在全國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平臺上向社會公佈。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項目主管部門(單位)、項目法人和有關單位應在招標投標、政府採購、行政審批、市場準入、資質管理、評優評獎、日常監管等工作中,積極應用信用評價結果,實行市場主體信用分類監管,建立健全守信激勵失信懲戒機制。 目前,我國信用服務體系尚不健全,信用評價的等級、標準、程序差異大,評價結果難以應用,加之受評價收費等因素影響,信用評價難以保證公平公正。統一組織信用評價工作,是轉變政府職能、建設服務型政府的重要手段,是創新水利建設市場監管方式、有效提供公共服務的重要舉措,有利於打破地方保護、清除市場壁壘,有利於減輕企業多頭評價的負擔,激發市場活力,也有利於提高評價結果的權威性、公正性和適用性。 |
中國政府網
微博、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