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序漸進推行股票發行註冊制——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熱議註冊制授權決定草案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5-12-23 20:15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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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12月23日電(記者 趙曉輝)如果以授權方式推行股票發行註冊制,證券法修訂怎麼辦?在當前法律不改的情況下,如何加大處罰力度為註冊制保駕護航?23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分組審議股票發行註冊制授權決定草案,聚焦相關熱點問題。

註冊制符合市場化改革方向

“股票發行由核準制改為註冊制,是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的明確要求,也是證券法修訂草案一審稿的主要內容。”李盛霖委員説,贊同由常委會授權國務院在實施股票發行註冊制改革中調整適用證券法的有關規定,股票發行註冊制試行的實踐將為推進證券法修改工作提供成功的依據。

杜黎明委員認為,註冊制對於擴大資本市場的包容性和覆蓋面,支持更多的企業發行上市,支持創新創業,推動經濟轉型升級,具有重要的意義。今年4月份提交全國人大審議的證券法修訂草案對註冊制有較為系統的規定,不僅明確了註冊的程序,修改了發行條件,細化了參與各方的責任,而且對事中事後監管都做了很多安排。

“鋻於證券法修訂需要的時間較長,現改為授權國務院調整使用證券法的有關規定,實施股票發行註冊制改革,我認為作為一個過渡性安排是可行的。”杜黎明説。

在尹中卿委員看來,實行股票發行註冊制是世界各國特別是發達國家資本市場的通行做法,推進註冊制改革,把原來的核準制改變為註冊制勢在必行。

彭森委員認為,此次採取授權的方式推出註冊制反映了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在資本市場進一步堅持市場化改革的決心,從中長期看,對於市場應該是利好的。

證券法修訂需加快跟進

一些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對推行註冊製表示贊同的同時,建議加快證券法修訂的進程,把註冊制實施和證券法修訂統籌考慮。

“這次授權決定可以解決註冊制改革當中的法律障礙問題,但授權以後國務院實施方案中不可能設定高於證券法等法律規定的罰則。”李盛霖委員説,完善信息披露,加強事中事後監管是確保註冊制順利實施的必要條件。做好這些工作,根本上需要繼續修改證券法才能夠保證。

尹中卿委員提出,希望授權決定不要影響證券法修訂的進程,不能因為有了授權決定就把證券法修訂放下,建議把授權決定實施過程變為證券法修訂的推進過程。

他建議,在註冊制實施之後可以安排一次中期評估,儘快把成熟經驗和可行做法上升為法律,在證券法修訂通過的基礎上,在法治的軌道上推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這是長遠之策。

彭森委員也認為,證券法修訂工作應該堅持原來的方向和節奏,特別是在加強市場監管、保護投資者權益以及強化資本市場重大風險防範機制方面,儘快跟進,這個工作不要暫停。

加大處罰力度穩妥推進註冊制

杜黎明委員認為,推行股票發行註冊制,在前端放寬市場準入門檻的同時,一定要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特別是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

按照現行證券法,對欺詐行為的直接責任人員僅處以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今年4月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證券法修訂草案已經將罰款金額提高到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

“在證券法尚未修改完成的情況下,國務院決定中應增加加大對發行人和仲介機構處罰力度的內容,要注意在修法過程中推行這項改革不出現空擋。”杜黎明説。

另外,他還建議建立責令回購股份和責令先行賠付制度。在證監會認定欺詐發行的情況下,要求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從投資者手中回購股份,要求保薦機構在民事訴訟程序啟動前,先行賠償投資者損失。

一些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還建議,推進註冊制過程中應堅持循序漸進的原則,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風險的底線,各項改革措施應視市場情況逐步推出,不能追求一步到位,要把握好改革力度和市場承受程度的關係。

責任編輯: 張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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