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加快新增醫療服務價格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推進價格機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28號)精神,改進各地對新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的管理,鼓勵研發創新,促進醫療新技術及時進入臨床使用,營造大眾創業、萬眾創新良好環境,現就加快新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受理審核工作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地受理新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不受《全國醫療服務價格項目規範(2012年版)》限制。對涉及試劑、耗材和設備等醫用産品的項目,只要相關産品獲得有關部門批准生産、具備市場準入條件,均應納入新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受理範圍。 二、對有關單位報送的新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各地要及時受理,高效辦理。要進一步簡化工作程序,按照鼓勵創新和使用適宜技術相結合的原則加快審核,及時公佈審核結果。 三、對審核通過的新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各地要明文規定在本行政區域內執行,並明確項目編碼、項目名稱、項目內涵、價格水平或價格管理形式等。 四、省級價格主管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抓緊研究制定並向社會公佈新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的受理條件、審核程序、審核時間、審核原則及內容和部門職責等工作規則,確保受理審核工作責任明確、過程透明、結果公開。 五、各地不得以任何名義和方式,拒絕或推諉新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的受理審核工作。自本文發佈之日起,若因價格主管部門原因影響醫療技術創新和及時進入臨床使用的,我委將通報批評,並按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15年12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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