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 北京、天津、河北省(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推進京津冀協同發展的重大戰略部署和《深化國稅、地稅徵管體制改革方案》有關要求,為促進京津冀三地稅收協同發展,進一步減輕納稅人負擔,便利企業合理流動,現將京津冀範圍內納稅人跨省(市)遷移簡化手續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適用範圍 (一)納稅人在京津冀範圍內,因住所、經營地點變動涉及改變省(市)主管稅務機關的,應當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登出稅務登記(一照一碼戶辦理清稅申報),並在規定期限內向遷入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二)納稅人存在以下情況的,在未辦結有關事項前,不得辦理跨省(市)遷移手續: 1.有未申報記錄的; 2.有各類欠繳或多繳稅款、罰款或滯納金的; 3.有未結清的出口退(免)稅款的; 4.有未結稽查案件的; 5.有未結行政處罰、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案件的; 6.有未處理完的在批文書的; 7.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時限要求 (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辦理跨省(市)遷移手續,應先完成納稅申報和增值稅發票報稅,再辦理有關跨省(市)遷移手續。 (二)納稅人在納稅申報期內(含所得稅年度申報),提出辦理跨省(市)遷移申請的,應完成當期全部申報並結清已申報稅款後,辦理有關跨省(市)遷移手續。 (三)納稅人應自原主管稅務機關登出其稅務登記或開具《清稅證明》之日起30日內向遷入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四)新設立的一照一碼戶在工商部門辦理完變更登記後,應及時到遷入地稅務機關辦理有關涉稅事宜。 三、業務銜接 (一)納稅申報及稅款徵收 跨省(市)遷移的納稅人,遷出前應完成全部納稅申報事項,並結清已申報的應納稅款及滯納金、罰款和各類查補稅款,遷出後發生的相關退、補稅款,一律由遷入地稅務機關完成。 (二)稅收優惠政策 納稅人跨省(市)遷移後,除區域優惠政策外,其原享受的各項稅收優惠延續執行。遷出地稅務機關在徵管系統內取消相關稅收優惠政策操作,收回納稅人遷移前稅務機關送達的有關備案、審批文書,歸入納稅人檔案一併移交遷入地稅務機關,遷入地稅務機關據此在徵管系統內重新流轉相關稅收優惠政策備案、審批文書,不得要求納稅人重新辦理審批手續。 (三)相關資格資質 1.遷入地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由遷出地稅務機關認定的納稅信用等級資質予以認可。 2.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遷移後,其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延續登記。納稅人辦理登出稅務登記前,尚有未抵扣進項稅額的,遷出地稅務機關應填報《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遷移進項稅額轉移單》,在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中核實企業的發票繳銷、補錄情況。 3.使用“稅庫銀”電子繳稅方式的納稅人,應與遷出地稅務機關終止“實時繳稅協議”,在遷入地稅務機關重新簽訂“實時繳稅協議”。 (四)稅控機具 1.納稅人使用的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專用設備(包括金稅盤、稅控盤、報稅盤)交由遷出地稅務機關登出收回,納稅人在遷入地重新購置專用設備。 2.使用稅控收款機的納稅人遷出前應抄報當期開票數據,報送相關資料並辦理稅控收款機登出核準(收回稅控卡、用戶卡)。 (五)發票及各類證件 1.納稅人跨省(市)遷移,遷出前應向遷出地稅務機關申請繳銷其全部結存空白髮票(包括各類稅控系統中的電子發票)及發票領購簿。 2.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遷移後取得的原納稅人識別號發票需辦理換票手續後,再進行申報抵扣。 3.其他有關證件應由遷出地稅務機關收繳或由納稅人交遷入地稅務機關據以辦理相關手續。 (六)核定徵收 實行定率徵收的納稅人,遷入地稅務機關原則上繼續按照遷出地稅務機關核定內容執行,如需要調整,應重新製作相關核定文書。如符合有關規定需實行查賬徵收的,遷入地稅務機關可以改為查賬徵收方式,並書面通知納稅人。 實行定額徵收的納稅人辦理跨省(市)遷移時,遷出地稅務機關取消其核定徵收信息,由遷入地稅務機關確定具體徵收方式。 (七)檔案資料移交 納稅人辦理跨省(市)遷移,遷出地稅務機關應向遷入地稅務機關移交納稅人的納稅檔案,並填制《移交納稅登記戶資料清單》(詳見附件1)。 納稅人憑以下資料辦理遷移手續: 1.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尚有未抵扣進項稅額的,應提供《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遷移進項稅額轉移單》,遷入地稅務機關據此進行增值稅進項稅額的初始化處理。 2.提供加蓋遷出地主管稅務機關公章的、遷出前清稅處理完畢的《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及附表、《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及附表。 遷出地稅務機關已對檔案進行數字化處理的,可以移交加蓋稅務機關公章的數字圖像影印件。京津冀內網信息交換平臺搭建完成後,跨省遷移電子檔案資料可利用內網信息交換平臺進行數據交換。 遷出地稅務機關應負責移交檔案資料的完整性,封存並加蓋封存章後,通過交換或其他方式隨同檔案資料一併送往遷入地稅務機關,並填寫《稅源戶移交簽收單》(詳見附件2)。遷入地稅務機關查收後,應將《稅源戶移交簽收單》回執通過紙質或電子郵件方式返回遷出地稅務機關。 遷入地主管稅務機關接到遷出地主管稅務機關遞送的《納稅人遷移通知書》(詳見附件3)後,應于當日通過紙質或電子方式回復遷出地稅務機關,並在3日內主動與納稅人取得聯絡,敦促納稅人按期辦理稅務登記及納稅申報等相關手續。 四、具體業務操作 (一)遷出地稅務機關業務流程 1.跨省(市)遷移納稅人向遷出地稅務機關填報《登出稅務登記申請審批表》(一照一碼戶填制《清稅申報表》),並結清其已申報稅款及滯納金、罰款和各類查補稅款。 2.遷出地稅務機關負責辦理納稅人的結稅清票、收繳證件等相關工作。 3.遷出地稅務機關辦理完上述有關事項後,在徵管系統中進行遷出處理,填制《納稅人遷移通知書》一式三份(一份由遷出地稅務機關留存,一份送遷入地稅務機關確認,一份交納稅人到遷入地稅務機關辦理涉稅事項時校驗),並通知納稅人在規定的時間內辦理遷入手續。 4.遷出地稅務機關填制《移交納稅登記戶資料清單》和《稅源戶移交簽收單》,並向遷入地稅務機關移交納稅人檔案及其他納稅資料。 (二)遷入地稅務機關業務流程 1.納稅人持《納稅人遷移通知書》、變更後的營業執照副本及複印件和其他有關資料等,到遷入地稅務機關稅務登記部門辦理遷入手續。 2.遷入地稅務機關將“稅務檔案”和《移交納稅登記戶資料清單》與《納稅人遷移通知書》等資料核對無誤後,在徵管系統中進行稅務登記操作。 3.遷入地稅務機關辦理完畢遷入手續後,填寫《稅源戶移交簽收單》回執回復遷出地稅務機關,並告知納稅人在規定期限內到其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申報納稅等相關涉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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