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9日,記者從貴州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獲悉,貴州省近日出臺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意見,從16個方面對相關改革事項進行了明確。 據悉,本次改革的範圍為貴州省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的工作人員。 意見明確,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單位繳費比例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0%,個人繳費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8%,個人繳費由單位代扣並計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含本息)只能用於參保人員養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國家統一公佈的記賬利率計息,免徵利息稅。參保人員死亡的,個人賬戶餘額可以依法繼承。 建立職業年金制度方面,單位繳納職業年金費用的比例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8%,個人繳費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4%,由單位代扣,工作人員退休後,按月領取職業年金待遇。職業年金基金採用個人賬戶方式管理,單位繳費按照個人繳費基數的8%計入本人職業年金個人賬戶,個人繳費直接計入本人職業年金個人賬戶。 本次改革的時間節點為2014年10月1日。改革前已退休的人員,繼續按國家規定的原待遇標準發放基本養老金,同時執行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改革後參加工作的人員,通過建立新機制,實現待遇的合理銜接;改革前參加工作、改革後退休的人員,通過實行過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記者 張齊 韓宗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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