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工商總局日前審議通過《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監管辦法》),自5月1日起施行。《監管辦法》從經營者的商品質量義務、商品質量的監督檢查、法律責任等方面作出了規定。(相關報道見3版) 據了解,《監管辦法》共五章三十九條,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産品質量法》規定的從事商品經營銷售者的義務作了具體細化。《監管辦法》的主要內容有:工商部門開展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管的管轄原則、監管制度;經營者從事與商品銷售相關的經營活動中應當承擔的質量責任和義務,以負面清單的形式明確了經營者禁止銷售的商品,經營者解決消費糾紛、承擔退市退貨、瑕疵商品提示等義務,以及為商品銷售服務的運輸、保管、倉儲以及第三方經營者的質量義務;工商部門開展商品質量監管的方式方法、檢查職權,對商品下架、溯源及通報、執法信息公開以及行政指導等要求。《監管辦法》還規定了經營者未依法承擔質量責任義務的法律責任,明確了依法從輕減輕等情形。 《監管辦法》明確,六類商品不得銷售。分別是: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産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商品;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裝上標注採用的産品標準的商品,不符合以商品説明、實物樣品等方式錶明的質量狀況的商品,不具備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的商品;國家明令淘汰並禁止銷售的商品;偽造産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等質量標誌的商品;失效、變質的商品;篡改生産日期的商品。 近年來,網絡購物蓬勃發展,網絡購物中的商品質量問題日益凸顯,工商部門不斷採取新舉措,加大對通過網絡等方式銷售商品質量的監管力度,切實維護網購消費者的消費安全。《監管辦法》堅持線上線下治理相結合,將通過實體店及非現場方式銷售統一納入監管範圍,同時開展線上線下商品質量抽檢,抽檢結果也做到線上線下共同適用。同時,《監管辦法》要求工商部門加大與相關部門的信息通報和執法協作力度,加強商品質量源頭治理,發揮監管合力,共同促進商品質量總體水平不斷提升,切實營造安全放心的消費環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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