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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山東海右石化集團有限公司使用進口原油有關問題的復函

2016-04-21 09:07 來源: 發展改革委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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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山東海右石化集團
有限公司使用進口原油有關問題的復函
發改辦運行[2016]982號

山東省發展改革委、經信委:

報來《關於山東海右石化集團有限公司申請使用進口原油的請示》(魯發改工業〔2015〕1021號)收悉。經研究,現函覆如下:

一、經中國石油和化學工業聯合會核查評估,山東海右石化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右石化)符合條件的煉油裝置原油一次加工能力為350萬噸/年,可使用進口原油320萬噸/年。

二、海右石化應按照發改運行〔2015〕253號文件要求,淘汰自有煉油裝置60萬噸1套;淘汰青島天安重交瀝青有限公司70萬噸煉油裝置1套;淘汰廣州領旺能源有限公司90萬噸煉油裝置1套,廣東佛山市高明富順燃料化工有限公司25萬噸、15萬噸煉油裝置各1套。

三、使用進口原油後,海右石化應按現行規定報送原油進口、加工使用及主要産品情況,嚴格執行流向管理,並相應承擔成品油市場保供責任。

四、海右石化須嚴格執行煉油産業政策和國務院發佈的《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有關要求,未經審批不得新建、擴建煉油裝置;嚴格執行國家質量、環保、安全及能耗等標準和規定,車用汽柴油應達到國V標準。

五、具體進口事宜由海右石化按照相關規定向商務主管部門申請辦理。

請你們加強監督檢查,督促企業切實執行相關政策規定,兌現落後産能淘汰及産品質量升級等承諾。逾期未兌現承諾的,將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特此函覆。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2016年4月15日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姜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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