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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軟體和集成電路産業企業所得稅優惠徵收管理有關問題解答

2016-05-10 17:41 來源: 稅務總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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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聯合發佈了《關於軟體和集成電路産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9號,以下簡稱《通知》),現就軟體和集成電路企業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有關徵收管理問題解答如下:

1.《通知》出臺的背景是什麼?

答: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國務院深入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先後制發了《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11號)和《國務院關於取消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27號),將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與發展改革部門對軟體和集成電路企業資格認定作為非行政許可審批予以取消。資格認定取消後,亟需研究出臺既符合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要求,又能有效落實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替代辦法,並建立長效機制。在此背景下,財政部、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積極調研,反復研究,共同制訂並下發了《通知》。

當前,軟體和集成電路産業創新活躍,向其他領域的輻射滲透作用日益顯著,已成為國民經濟轉型發展的重要支撐。《通知》的出臺,不僅是新形勢下繼續落實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需要,也是完善優化軟體和集成電路産業政策體系,加快推動我國軟體和集成電路産業發展的需要。據統計,2014年度全國軟體和集成電路企業享受企業所得稅減免稅306.96億元,2015年度僅預繳申報環節減免稅額134.82億元。稅收優惠政策的貫徹落實,對促進我國軟體和集成電路産業的快速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

2.軟體和集成電路企業資格認定取消後,企業應如何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答:軟體和集成電路企業資格認定取消後,企業可根據《通知》的規定,自行判斷是否符合享受軟體和集成電路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的條件。凡享受《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鼓勵軟體産業和集成電路産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文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每年匯算清繳時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6號)的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同時提交《通知》規定的備案資料。

3.軟體和集成電路企業資格認定取消後,有關部門如何加強對軟體和集成電路企業的後續管理?

答:由於軟體和集成電路企業的資格條件涉及很多技術性指標,在軟體和集成電路企業自行申報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後,需要財政、稅務、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密切配合,建立核查機制並有效利用核查結果,加強對軟體和集成電路企業的後續管理。具體為:由省級稅務部門將企業備案資料轉請省級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部門進行核查。對經核查不符合軟體和集成電路企業條件的,由稅務部門追繳其已經享受的企業所得稅優惠,並按照稅收徵管法的規定進行處理。

4.與以往資格認定管理方式相比,《通知》在政策規定和管理方式上有什麼特點?

答:一是體現優惠政策穩定性和連續性的要求。《通知》在保持財稅〔2012〕27號文件規定的優惠政策不變的基礎上,取消了“經認定”方可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前置審批條件,通過財稅部門與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的密切配合,規定了既符合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要求,又能有效落實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替代辦法。

二是體現政府轉變職能和提升服務能力的要求。《通知》充分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關於轉變政府職能、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要求。《通知》明確企業每年匯算清繳時按規定備案即可,不存在任何形式的事前審批環節,簡化了企業的申報流程,便於企業享受稅收優惠政策。《通知》規定在軟體和集成電路企業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後,稅務部門轉請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部門進行核查,由原來的資格認定事前審批轉變為事後管理,規範了服務流程,提高了服務質量,還權還責于納稅人。

5.與財稅〔2012〕27號文件相比,《通知》規定的軟體和集成電路企業條件有何變化?

答:《通知》在財稅〔2012〕27號文件規定條件的基礎上,對軟體企業、集成電路設計企業、集成電路生産企業的條件進行了完善,關鍵指標保持不變,企業開發環境等要求得以簡化,相關指標所屬時間予以明確。調整後的條件規定更具有確定性和可操作性,便於企業自行判斷和準確把握。

《通知》明確了國家規劃佈局內的重點軟體、集成電路設計企業的條件。在此前採取資格認定時,國家規劃佈局內的重點軟體、集成電路設計企業是由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稅務總局等部門根據國家規劃佈局支持領域的要求,實行總量控制、擇優認定,有些認定條件並不十分明確。取消資格認定後,對此類企業規定了更加明確的條件,便於企業對照標準,享受優惠政策。

6.稅務部門轉請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部門進行核查的程序性規定是什麼?

答:每年3月20日前和6月20日前,省級稅務部門分兩批將匯算清繳年度已申報享受軟體和集成電路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名單及其備案資料提交省級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省級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在收到享受優惠政策的企業名單和備案資料兩個月內將核查結果反饋省級稅務部門(第一批名單核查結果應在匯算清繳期內反饋)。

考慮到《通知》出臺時間較晚,對於2015年度享受優惠政策的企業名單和備案資料,省級稅務部門可在今年6月20日前一次性提交給省級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部門進行核查。

7.對經核查不符合軟體和集成電路企業條件的,如何進行處理?

答:軟體和集成電路企業資格認定取消後,由企業自行判斷其是否符合享受軟體和集成電路企業稅收優惠政策條件,享受稅收優惠政策,並向稅務部門辦理備案手續。對經核查不符合軟體和集成電路企業條件的,由稅務部門追繳其已經享受的企業所得稅優惠,並按照稅收徵管法的規定進行處理。

為盡可能幫助企業降低涉稅風險,《通知》將後續管理關口進行了適當前移,規定稅務部門每年3月20日前和6月20日前分兩批將匯算清繳年度已申報享受軟體和集成電路企業稅收優惠的企業名單及其備案資料提交核查機構,其中3月20日前提交名單的核查結果將在匯算清繳期內反饋至稅務部門,稅務部門將依據核查結果及時進行處理,從而有效避免和減少加收滯納金的情形。建議對自身條件判斷沒有把握的企業盡可能提前履行備案手續,列入稅務部門3月20日前第一批提交核查的名單當中。如經核查不符合減免稅條件的,可在匯算清繳期內補繳稅款,避免加收滯納金。

8.享受定期減免稅的軟體和集成電路企業需要每年備案嗎?

答:為便於稅務部門及時進行後續管理,軟體和集成電路企業的定期減免稅優惠不再作為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6號規定的“定期減免稅優惠備案管理事項”管理。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的企業需在每年匯算清繳時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6號的規定向稅務部門備案,同時提交《通知》規定的備案資料。

9.以前年度已履行備案手續的軟體和集成電路企業,如繼續享受定期減免稅的,是否還需要辦理備案手續?

答:為加強後續管理,保證核查機制常態化、規範化運行,在《通知》執行前已經履行備案等有關手續的軟體和集成電路企業,在今後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的年度仍應按照《通知》的規定辦理備案手續,並提交備案資料。

10.軟體和集成電路企業在預繳時可以享受相應的稅收優惠嗎?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6號的規定,軟體和集成電路企業在預繳時可以自行享受相應的稅收優惠。年度終了後,應在年度匯算清繳納稅申報時按規定辦理備案手續。

11.軟體和集成電路企業規定條件中所稱研究開發費用的口徑是什麼?

答:由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科技部關於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自2016年1月1日起執行,按照實體從舊的原則,軟體和集成電路企業規定條件中所稱研究開發費用口徑,2015年度仍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6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70號)的規定執行,2016年及以後年度按照財稅〔2015〕119號文件的規定執行。

12.軟體和集成電路企業在獲利年度不符合稅收優惠條件,以後年度符合的,應如何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答:軟體和集成電路企業應從企業的獲利年度起計算定期減免稅優惠期。如獲利年度不符合優惠條件的,應自首次符合軟體和集成電路企業條件的年度起,在其優惠期的剩餘年限內享受相應的減免稅優惠。例如,某軟體企業的獲利年度為2015年,應自2015年開始計算兩免三減半的優惠期。但如2015年當年不符合軟體和集成電路企業稅收優惠條件,則當年不得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如該企業在2016年度符合優惠條件,則可以自2016年開始計算享受剩餘的“一免三減半”企業所得稅優惠。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傅義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