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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揮稅收調節作用 促進資源集約利用

2016-05-11 07:27 來源: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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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全面推進資源稅改革——
發揮稅收調節作用 促進資源集約利用

資源稅改革的主要目標是通過全面實施清費立稅、從價計徵改革,理順資源稅費關係,建立規範公平、調控合理、徵管高效的資源稅制度,有效發揮其組織收入、調控經濟、促進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生態環境保護的作用

5月10日,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發佈《關於全面推進資源稅改革的通知》,宣佈自7月1日起全面推進資源稅改革。兩部門還同時印發《水資源稅改革試點暫行辦法》等相關文件。當天,財政部稅政司、稅務總局財産和行為稅司負責人(以下簡稱兩司負責人)就改革有關問題接受了記者採訪。

逐步擴大徵稅範圍

全面推開從價計徵

我國資源稅開徵于1984年,對在我國境內從事原油、天然氣、煤炭等礦産資源開採的單位和個人徵收。全面推進資源稅改革,是基於有效解決資源稅制度存在的問題,並圍繞資源稅改革目標實施的一次重大政策調整。具體改革內容如下:

逐步擴大徵稅範圍。根據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關於將資源稅擴展到佔用各種自然生態空間的要求,逐步將水、森林、草場、灘塗等資源納入徵稅範圍。其中,考慮到目前我國水資源短缺、部分地區地下水抽採嚴重、水資源費徵收力度不足等狀況,此次先在河北省開展水資源費改稅試點,在總結試點經驗基礎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將選擇其他省份逐步擴大試點範圍,條件成熟後在全國推開。

全面推開從價計徵方式。從已實施的原油、天然氣、煤炭等資源稅從價計徵改革情況看,將資源稅與體現資源供需關係的市場價格直接挂鉤,總體效果較好,有利於建立有效的稅收自動調節機制。為此,對絕大部分礦産品實行了從價計徵,但從便利徵管原則出發,對經營分散、多為現金交易且難以控管的黏土、砂石等少數礦産品,仍實行從量定額計徵。

全面清理收費基金。按照2014年國務院常務會議確定的清費立稅原則,為解決企業稅費重疊問題,此次改革將全部資源品目礦産資源補償費費率降為零,停徵價格調節基金,取締地方針對礦産資源違規設立的收費基金項目,有效減輕企業負擔。

合理確定稅率水平。鋻於各地區存在資源條件、經濟發展水平差異,為避免統一稅率造成企業結構性負擔增加,此次改革由中央統一規定了礦産品的稅率幅度。在規定稅率幅度內,省級人民政府按照改革前後稅費平移原則,並根據資源稟賦、企業承受能力等因素,對主要應稅産品提出具體適用稅率建議,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確定核準後實施。

合理設置稅收優惠政策。為促進資源綜合利用,此次改革對開採難度大、成本高以及綜合利用的資源給予稅收優惠,包括對符合條件的採用充填開採方式、衰竭期礦山採出的礦産資源,資源稅分別減徵50%和30%。同時,對鼓勵利用的低品位礦、廢石、尾礦、廢渣、廢水、廢氣等提取的礦産品,授權省級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是否減稅或免稅。

實行稅費平移原則

總體減輕企業負擔

2011年以來,受國際市場供求等多種因素影響,大宗商品價格呈現震蕩下跌走勢,礦業企業盈利水平下降,許多企業在生産經營上較為困難。資源稅改革應充分考慮企業負擔能力。

兩司負責人表示,按照改革前後稅費平移原則,統籌考慮以前年度礦産品市場價格因素,以及資源稅、礦産資源補償費徵收金額,統一算賬,合理確定了各類礦産品的稅率幅度。在規定稅率幅度內,授權省級政府提出或確定具體適用稅率,並要求各省級政府在測算具體稅率時,充分考慮本地區資源稟賦、企業承受能力和清理收費基金等因素,允許按不同資源條件、不同地區確定差別化稅率。此外,為促進共伴生礦的綜合利用,對共伴生礦仍維持原政策,除稀土等特殊情況外,對共伴生礦暫不徵收資源稅。在近幾年資源價格持續低迷的情況下,實施資源稅從價計徵改革,並配合清費措施及稅收優惠政策,總體上有利於減輕企業負擔。

兩司負責人認為,全面推進資源稅改革有利於理順政府與企業分配關係,促進資源行業持續健康發展;有利於規範稅費關係,減輕企業不合理負擔;有利於強化稅收調節機制,促進資源節約和高效利用;有利於調動地方發展經濟和組織收入的積極性,努力做到因地制宜、精準施策;有利於統一規範稅制,為資源稅改革立法工作奠定良好基礎。

河北試點水資源稅

正常用水負擔不變

我國水資源嚴重短缺,用水浪費現象突出,水環境污染和水生態損害嚴重。根據改革方案,鋻於取用水資源涉及面廣、情況複雜,為確保改革平穩有序實施,先在河北省開展水資源稅試點。

兩司負責人介紹,河北省人均水資源量僅為全國平均水平的1/7,地下水超採總量及超採面積均佔全國1/3,是超採最為嚴重的地區。由此造成的地下水位下降、地面沉降和地裂等問題,嚴重威脅當地生態環境和可持續發展,必須採取有效措施,加大水資源節約和保護力度。

據悉,2014年以來,國務院及相關部門在河北省開展了地下水超採綜合治理,採取了調整種植結構、加強水利建設、推進農業綜合水價改革等多項措施。在河北省先行試點開徵水資源稅,可以有效發揮稅收調節作用,並與其他政策措施相互配合、形成合力,有效抑制地下水超採和不合理用水需求,促進水資源高效利用,推動形成節約保護水資源的社會環境。

河北省開徵水資源稅試點工作,採取水資源費改稅方式,將地表水和地下水納入徵稅範圍,對一般性取用水按實際取用水量計徵,設置最低稅額標準,地表水平均不低於每立方米0.4元,地下水平均不低於每立方米1.5元,具體取用水分類及適用稅額標準由河北省政府提出建議,報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確定核準。為充分發揮稅收杠桿調節作用,嚴格控制地下水過量開採,抑制不合理需求,對高耗水行業、超計劃用水以及在地下水超采地區取用地下水,從高制定稅額標準。正常生産生活用水維持原有負擔水平不變。(記者 曾金華)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張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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