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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應是法治理想的“流動運送者”

2016-06-20 07:16 來源: 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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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群體有責任通過普遍的法律服務,使國家與社會建立起統一的法律價值體系、風險預防體系和糾紛解決體系,從而實現法治的理想

作為依法治國的一支重要力量,律師隊伍在治國理政、社會治理和涉外法律事務等方面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近日,中央連續發佈了三個文件,包括《關於深化律師制度改革的意見》《從律師和法學專家中公開選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檢察官辦法》,以及《關於推行法律顧問制度和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制度的意見》。透過這些文件,不難發現重塑律師職業功能、充分發揮其連接國家與社會法治化建設的制度設計意圖。

中國目前約有27萬人的律師隊伍,過去我們更多關注這個群體在地域分佈上如何更均衡,而一個同樣重要的問題是,實現“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還必須更加充分發掘律師群體的多重功能。律師的法律服務不能僅停留在訴訟與糾紛解決的層面,也不能僅是“社會律師”這樣的職業定位,還應該在國家與社會兩個層面,以及在法律職業共同體之間,成為法律知識、價值與技術的“流動運送者”。無論從世界經驗看,還是從今天中國社會發展的現實需要看,律師作為專門供給法律知識和技能的群體,都有責任通過普遍的法律服務,使國家與社會建立起統一的法律價值體系、風險預防體系和糾紛解決體系,從而實現法治理想。

律師和立法工作者、法官、檢察官等法律職業群體一樣,有著共同的法治理想,堅持共同的職業倫理,分享共同的法律知識與技術,有義務通過共同努力,實現國家與社會法治化的同步、一致與協調。因此,律師的功能不僅是解決已經發生的糾紛,更應提供優質法律服務進行風險點分析與控制,預防社會法律問題的出現;律師的活動舞臺也不應該局限于法庭和社會領域,而必須作為一種法律人力資本,連綴立法、司法與行政,最終通過個體身份的靈活轉化,實現法律知識、技術在不同領域的統一理解與運用。新發佈的這三份文件,正是要為這樣一種“流動的身份意識和角色體驗”提供基本的制度保障與框架。《關於深化律師制度改革的意見》旨在從組織架構的完善層面,進一步提高律師群體的職業倫理與工作能力,為發掘其複合功能、提高其社會地位提供了保障;另兩份文件則開啟了律師職業分類設計與改革的序幕,以滿足我們時代複雜的法律需求,推動國家與社會的法治化。

推動優秀律師進入立法和司法的職業序列,不僅是優化立法和司法領域自身的人才結構,還有助於實現傳統立法司法職業與廣闊社會的有機聯絡與自由流動,使法治國家與法治社會的價值觀更加趨同。律師群體來自社會,有著豐富的法律職業經驗,其中的優秀者進入立法與司法公共産品的生産過程中,既有利於消除國家與社會在法律觀念上的隔膜,也可以更好地提煉法治的社會經驗並形成理性的法律産品。而設立公職律師與公司律師的舉措,更是直接形成了“社會、政府與國有企業”三元的律師隊伍,進一步促進了律師群體內部的專業分工,按照不同領域的具體法律需求和特徵,提供不同的法律人力資源。這種分工必然會提高法律服務和公共産品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質量,也將統一的法律體系貫穿和實踐到不同的領域。更重要的是,“兩公”律師群體的出現,將使得法律風險預防和全程法律監管的理念牢固確立,對律師功能的理解不再停留在事後糾紛處理的層次,進而形成“全過程的法律風險預防”機制。

“奉法者強則國強”。律師職業功能的重塑與再挖掘,必然會提升法治建設的績效,充分釋放出人才的紅利,進而為中國法治創造新的前景與活力。(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王旭)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方圓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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