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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總局:確保水資源稅開徵不增加正常居民生活用水負擔

2016-06-28 07:52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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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6月27日電(記者 何雨欣)記者27日從國家稅務總局獲悉,為確保水資源稅順利開徵,不增加正常居民生活用水和一般企業用水負擔,改革將通過水資源費改稅的方式進行。

在此前對原油、天然氣、煤炭、稀土、鎢、鉬等6個品目成功實施資源稅改革的基礎上,今年7月1日起,我國將全面推開資源稅改革,實行從價計徵,清理收費基金,突破目前僅對礦産品和鹽徵稅的局限,試點開徵水資源稅。

我國自1988年開徵水資源費,其中,地表水為每立方米0.1至1.6元、地下水為每立方米0.2至4元。2015年上半年全國水資源費收入94億元,並按照1:9的比例上繳中央和地方國庫,專項用於水資源的節約、保護和管理等方面。

據介紹,水資源稅改革主要將通過水資源費改稅的方式進行,在河北先行試點。《水資源稅改革試點暫行辦法》規定,河北省按取水量計徵水資源稅的最低徵收標準為:地表水平均不低於每立方米0.4元,地下水平均不低於每立方米1.5元;對水力發電和火力發電貫流式取用水的稅額標準為每千瓦小時0.005元。還規定,水資源緊缺地區地下水水資源稅稅額標準要大幅高於地表水,超采地區的地下水水資源稅稅額標準要高於非超采地區,嚴重超采地區的地下水水資源稅稅額標準要大幅高於非超采地區;對特種行業取用水,從高制定稅額標準;對超計劃或者超定額取用水,從高制定稅額標準等等。

稅務總局表示,水資源稅改革試點的稅制設計基本上承接了水資源費的徵收對象、計徵方法和徵收標準等,用“三不變”確保改革的平穩推進,不影響正常生産生活用水;用“限三高”確保改革成效,特別是對嚴重超採的地下水,本次改革要明顯提高徵收標準。

“三不變”是指穩定水資源稅負擔,使普通居民正常生活用水負擔水平不變,農業生産用水負擔水平不變,企業正常用水(未超過計劃取水量、取水結構合理)負擔水平不變。

“限三高”是指對3類納稅人從高設定稅率,提高負擔水平。3類納稅人包括:高耗水行業(包括洗車、洗浴、高爾夫球場、滑雪場等)納稅人、高額(即超計劃取用水)取用水納稅人和在高超采地區取用地下水納稅人。

此外,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對農業生産取用水、企業回收利用的採礦排水等安排了優惠政策。水資源稅主要由地方稅務機關徵收。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陸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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