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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總局關於進一步做好查處網絡傳銷工作的通知

2016-07-01 15:50 來源: 工商總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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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總局關於進一步做好查處網絡傳銷工作的通知

工商競爭字〔2016〕11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副省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為貫徹落實2016網絡市場監管專項行動視頻會議精神,加強部門聯動,解決工商、市場監管部門在打擊查處網絡傳銷工作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不斷提高工商、市場監管部門打擊網絡傳銷執法辦案工作水平,依法懲治網絡傳銷違法犯罪活動,現就進一步做好查處網絡傳銷工作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認識,加強組織領導

近年來,網絡傳銷違法活動日益突出,特別是隨著移動互聯網、網絡購物、跨境電商等網絡概念和營銷方式的發展,打著所謂“微商”“電商”“多層分銷”“消費投資”“愛心互助”等名義從事傳銷活動屢見不鮮。網絡傳銷活動因其主體和標的虛擬性、行為跨地域性等特點,與傳統傳銷相比更加具有隱蔽性、欺騙性和社會危害性,網絡傳銷案件往往具有蔓延速度快、涉及人員多、波及地域廣、涉案金額大等特點,嚴重損害人民群眾利益,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目前,打擊傳銷工作已作為一項獨立測評內容納入全國文明城市測評體系,各級工商、市場監管部門要充分認識網絡傳銷的巨大社會危害性和加強查處網絡傳銷工作的必要性和緊迫性,積極爭取各級黨委政府對查處網絡傳銷工作的高度重視,切實加強組織領導,確保打擊網絡傳銷工作充分的經費投入和人力物力保障,解決打擊工作中的重點和難點問題。今年,工商總局將打擊網絡傳銷納入 “2016網絡市場監管專項行動”,各地打擊網絡傳銷工作成效將在2016年打擊傳銷綜治考評中有所體現。

二、加強網絡傳銷案源線索的蒐集研判

各級工商、市場監管部門要通過群眾舉報、公開網絡信息瀏覽發掘、相關部門線索移交等途徑,認真梳理篩查網絡傳銷案源線索,從中發現和確定涉嫌從事傳銷違法活動的網站、網頁,綜合運用網絡調查、實地核實、可疑資金交易分析等手段,加強在線與遠程電子數據證據採集、固定和分析工作,獲取涉及的單位、人員、銀行賬戶、活動範圍、活動地點、服務器和網站所在地及在本地區活動情況等信息,會同有關部門迅速採取措施,深挖擴線,追根溯源,確定重點打擊對象。

重慶市工商局、福建省泉州市工商局作為總局網絡傳銷監測查處試點單位,將在監測蒐集網絡傳銷信息、轉辦案源線索、電子數據分析、獲取固定證據等方面為全國工商、市場監管部門提供技術支撐和經驗借鑒。各地工商、市場監管部門對接到的案源線索,要及時調查處理並向監測點單位反饋。

三、加強網絡傳銷案件的報備與查處

縣、市級工商、市場監管部門查處網絡傳銷案件,應在立案前或立案同時逐級報備至省級工商、市場監管部門。報備內容應包括:涉案主體名稱,涉案主體利用網絡平臺進行傳銷活動的官網域名及會員管理平臺域名、註冊地或主要涉案人員姓名、住所地,案件線索來源,立案時間及案情簡要介紹等情況。上級工商、市場監管部門經比對後,發現其他工商、市場監管部門已經對同一涉案主體立案查處的,應及時將相關情況通報下級工商、市場監管部門,並做好案件查處的協調指導工作。各省級工商、市場監管部門應加強系統內外橫向溝通,調度掌握全面情況,及時組織案件查處。

網絡傳銷案件由違法行為發生地工商、市場監管部門負責查處。涉及多個地域或者違法行為發生地不易確定的網絡傳銷案件,由最先立案的工商、市場監管部門或者主要違法行為發生地工商、市場監管部門負責查處。發生爭議的,按照有利於案件打擊處置、保證案件公正處理的原則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共同上一級工商、市場監管部門指定有關工商、市場監管部門立案查處。重大、疑難網絡傳銷案件,由工商總局指定管轄。

各級工商、市場監管部門應當進一步提高網絡傳銷案件數據取證能力,按照《關於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電子數據證據取證工作的指導意見》(工商市字〔2011〕248號)等相關規定要求進行取證,必要時委託第三方電子數據司法鑒定或技術服務機構協助取證,確保電子證據的合法、有效。

屬地工商、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搜索引擎、社交平臺、第三方交易平臺、第三方支付工具等網絡服務提供商的監督規範,建立常態化、通暢的溝通渠道。對利用其提供的服務渠道實施的傳銷行為,明確其為各級工商、市場監管部門開展調查取證、處理違法信息提供必要的協助配合,對不履行相關義務的,依法追究其責任。

四、加強部門協作,切斷網絡傳銷信息傳播渠道

網絡傳銷的宣傳大多利用互聯網、移動終端網絡開展,採用建立專門宣傳信息網站、網頁,通過社交平臺進行實時交流等方式進行。各級工商、市場監管部門要強化與通信、網信管理部門的協作,建立密切的長效性的網絡監控、信息搜索、線索移送等方面的工作機制,清除互聯網上的傳銷宣傳信息,關閉傳銷網絡培訓空間。網絡傳銷案件辦結後,辦案機關應將涉案宣傳網站、網頁和會員系統網站提請通信、網信管理部門採取技術措施予以處理。對服務器設在境外,境內無實體可查的傳銷網站、系統,應移送通信、網信管理部門進行處理,並及時向社會發佈預警提示。

主要網絡服務提供商所在地工商、市場監管部門要依法加強管理,引導其建立實時的傳銷信息關鍵詞上傳渠道屏蔽、網絡平臺信息搜索等功能,即時刪除有關傳銷信息,凈化網絡信息環境。

五、加強宣傳教育,維護社會穩定

各級工商、市場監管部門要積極利用新聞和網絡媒體,採取多種形式宣傳報道查處的網絡傳銷典型案例,充分宣傳網絡傳銷的危害、特點和騙人伎倆,揭露其違法本質,不斷提高群眾抵制和防範網絡傳銷的意識和能力。

各級工商、市場監管部門要密切關注輿情動態,切實加強苗頭性、傾向性情報信息研判。開展打擊查處網絡傳銷大要案件行動前,要充分考慮可能會産生的影響,做好風險評估,制定應急預案,及時上報地方黨委政府,把不穩定因素控制在萌芽狀態,防止群體性事件的發生。對因查處網絡傳銷案件而發生的群體性事件,要在地方黨委政府領導下,依法妥善處置在當地,切實維護社會穩定。

工商總局

2016年6月24日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陸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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