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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出臺國內首部律師懲戒工作規則

2016-07-04 09:50 來源: 大眾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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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臺國內首部律師懲戒工作規則
律師不良執業信息將可查詢

記者日前從省政府新聞辦舉行的新聞發佈會上獲悉,為規範律師執業行為,加強對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違規行為的懲戒,我省出臺《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違規行為懲戒工作規則》,共8章58條,自7月1日起施行。

“我省是律師業大省,全省現有律師事務所1731家,執業律師20775人,年均辦理法律事務逾百萬件,各項主要業務指標和多項工作都走在了全國前列,但也存在著懲戒機制不夠健全、懲戒手段不夠有力、管理不夠到位等問題,亟須採取有效措施加以解決。”山東省司法廳廳長王本群介紹。

探索吸收第三方參與調查懲戒

據了解,我省是全國範圍內第一個出臺《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違規行為懲戒工作規則》的省份,是繼去年出臺《關於進一步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若干規定》之後,又一次首創之舉。“律師的執業權利由法律賦予,應當在法定範圍內依法行使。嚴肅查處極少數律師違法違規執業行為,是保障大多數律師執業權利的應有之義。‘懲戒’的一手硬不起來,‘保障’的一手很難做到位。”山東省司法廳副廳長馮軍説。

“規則對不良執業信息記錄披露和查詢制度、及時發佈律師失信懲戒信息等進行了有益探索。”王本群介紹,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律師、律師事務所違法案件查處檔案,建立立卷、歸檔、保管、統計分析等制度。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在省律師協會配合下,推動行政處罰和行業處分信息化工作,建立全省統一的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違規懲戒工作數據庫,將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違規及查處情況納入全省律師和律師事務所信用管理體系,建立律師、律師事務所不良執業信息、失信懲戒信息披露和查詢制度。

規則還提出,司法行政機關應當逐步建立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違規行為調查與懲戒相分離的制度,探索實行由司法行政機關牽頭建立調查委員會和懲戒委員會,並吸收第三方參與調查和懲戒的工作機制。

四種方式投訴違法律師律所

在對違法行為懲戒的管轄方面,規則明確,律師違反律師法律規範的違法行為,由律師所屬執業機構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機關查處,律師事務所的違法行為由律師事務所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機關查處。

同時,規則明確了異地追訴模式:律師在原執業機構所在地執業引起投訴的,投訴案件由原執業機構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管轄,被投訴行為延續到現執業機構所在地的,由現執業機構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管轄。投訴人就同一投訴事項,同時向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投訴的,可以先由律師協會辦理。

遭遇律師律所違法情況,如何投訴?規則提出,投訴人可以採用函件、電話、短信、來訪等方式表達訴求。對於有明確的被投訴人、有具體的投訴事項、有被投訴人違法違規證據材料且與律師執業有關的投訴,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受理。對於不予受理的投訴,能夠當場作出決定的,應噹噹場作出決定,並告知理由。不能當場決定的,應當於收到投訴後的七日內書面告知投訴人並説明理由,匿名投訴以及投訴人未提供準確聯絡方式的除外。

投訴案件六十日內辦結

規則明確,投訴案件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內辦結。對於案情複雜的案件,經辦理機關分管負責人批准並報上級司法行政機關備案,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但延長期不得超過三十日。

“近年來,隨著我省律師隊伍不斷壯大和業務量的不斷增長,投訴現象有所增加,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實施行政處罰和行業處分跟進不夠及時,個別律管幹部、律協懲戒委員會成員存在不敢管、不願管、不會管的問題。”馮軍説。

因此,規則專門用一章對“監督和責任”作了具體規定,並且明確司法行政機關查處律師、律師事務所違法案件不得徇私枉法、失職瀆職、消極拖延,不得以當事人之間的和解代替對違法違規行為的懲處,不得以行業處分代替行政處罰,也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行業處分。違法行為涉嫌構成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記者 趙君 通訊員 李文濤)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實習生 劉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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