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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亂象·清存量·有例外——國家發改委副主任胡祖才詳解公平競爭審查制度

2016-07-07 17:02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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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7月7日電(記者 譚謨曉、趙超)《關於在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意見》7月1日開始實施。意見將對哪些妨礙公平競爭的做法“開刀”?如何清理現行政策措施?例外規定會不會為有關部門不做公平競爭審查開了口子?在國務院新聞辦7日舉行的發佈會上,國家發改委副主任胡祖才一一作答。

向亂象“開刀”

隨著經濟體制改革不斷深化,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逐步完善,市場機製作用日趨增強,政府與市場的關係不斷優化。

“公平競爭是市場經濟的基本原則,是市場機制高效運行的重要基礎。”胡祖才説,但在一些地區和行業,仍存在一些政策措施沒有處理好政府與市場的關係,對應當由市場機制發揮作用的領域進行不當干預。如設定歧視性標準、限制商品要素流動、實施地方保護和區域封鎖;指定交易和不當干預經營者生産經營,導致行業壁壘、企業壟斷;違法給予優惠政策或不當減損市場主體利益等。

胡祖才表示,這些政策措施扭曲了市場資源配置,提高了制度性交易成本,阻礙了社會創新活力,不利於建設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

他説,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有利於克服市場價格和行為扭曲,調動各類市場主體的積極性和創造性。

清存量分情況

根據意見,按照“誰制定、誰清理”的原則,各級政府和所屬部門要對照公平競爭審查標準,對現行政策措施區分不同情況,穩妥把握節奏,有序清理和廢除妨礙全國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各種規定和做法。

胡祖才説,對存量政策要逐步分類處理,其中對市場主體反映比較強烈、問題暴露比較集中、影響比較突出的規定和做法,如限制商品流動等,要儘快清理和廢止。對以合同協議等形式給予企業優惠政策,以及部分立即終止會帶來重大影響的政策措施,要設置過渡期,留出必要的緩衝空間。對已兌現的優惠政策,不溯及既往。

“對新出臺的政策措施,要對照市場準入和退出、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動、影響生産經營成本、影響生産經營行為4個方面共18條標準,進行公平競爭審查。”胡祖才説,經審查具有排除和限制競爭效果的,應當不予出臺,或調整至符合要求後出臺。

例外政策有監督

胡祖才説,意見同時明確了維護國家經濟安全和文化安全、實現扶貧開發和救災救助、實現節約能源資源和保護生態環境等方面的例外規定,屬於上述情況的政策,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競爭的效果,在符合規定的情況下可以實施。

例外規定會不會為有關部門不做公平競爭審查開了口子?

胡祖才説,實施例外政策是有監督的,為防止濫用例外情形,意見建立了相應的評估機制。

他表示,政策制定機關應當説明相關政策措施對實施政策目的是不可或缺的,且不會嚴重排除和限制市場競爭,並明確實施期限。同時,要逐年評估相關政策措施的實施效果,實施期限到期或未達到預期效果的政策措施,應及時停止執行或進行調整。

“強化責任追究是確保公平競爭審查客觀、公正和有效的必要保障。”胡祖才説,對未進行審查或者違反審查標準出臺政策措施的,要嚴格追究責任。對失職瀆職等需要追究有關人員黨紀政紀責任的,要及時移送紀檢監察機關。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杜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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